标题 | 维修管理制度 |
范文 | 维修管理制度十五篇 维修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各涉密单位(科室)应将本单位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报废在保密委指定的机构进行定点销毁。 维修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 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 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 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维修管理制度 篇3(一)、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供气和用户安全用气,在天然气输配系统和用户用气过程中,出现突发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进行抢险维修的人员,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抢险维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张。 (三)、抢险维修值班人员,一律应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无故脱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同样有参加抢险维修工作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推卸。 (四)、抢险工程车必须作到车况良好,值班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于与抢险维修无关的事。 (五)、用于抢险维修的工具、设备、灭火机应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必须保证抢险、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抢险维修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按调度指令或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处置。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抢险维修任务。 (七)、抢修维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险情现场后,应根据天然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要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进入警戒区内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九)、管道或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天然气窜入夹层、烟道、地下管沟及建、构筑物内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十)、当险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险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要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险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隐患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后方能撤离现场。 维修管理制度 篇4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维修管理制度 篇5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 10 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 12 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四、相关记录 维修管理制度 篇6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基建、维修所指总部公共场所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零星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道敷设、水电安装等小型工程。 三、管理部门和职责: 1、行政部总务科为公司总部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基建工作的管理。 2、负责公司总部(除车间)所有电器、电路、水管、灯泡(管)、门窗、大门、桌椅、办公设施、洗手间设施等的检修、维护和改造工作。 3、负责全公司所有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具体的检修和更新。 4、负责对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编制,决算管理。 5、负责组织安全、审计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6、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维修,协议的签订,施工中的监督工作及工程俊工后的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作; 7、负责维修基建工程款的请款、付款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8、服从上级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或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 四、对基建工程的管理要求: 1、申报 ①公共工程、维修由行政部总务科填写工作联系单,报行政部。 ②相关部门工程由有关部门填写工作联系单→部门主管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行政部。 2、审批权限 单项预算基建维修在1000元以内的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①单项预算在200元以内的小型维修项目,由行政部副部长、总务科科长共同审批。 ②单项预算在200元—500元以内的中型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副部长审批。 ③单项预算在500元—1000元以内的大型维修项目,行政总监、行政部长、副部长审批。 3、落实 行政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由行政部务科落实施工。 4、预算 施工方根据工程要求,设计图纸,确定材料,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工程定额结合市场实际编制预算。 5、审计 ①由审计部负责对工程、维修预算进行审计; ②由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安全审核; ③由部务科对工程、维修材料进行审核。 6、施工方要求 ①行政部总务科负责施工单位的联系及选择。 ②选择的施工单位及维修材料必须有《国家资质证书》,至少要有2家以上施工单位做为选择,选择内容:报价、产品质量、产品产地、品牌名称、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售后服务质量等。 6、签订合同(协议) 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合同)(对总金额小于300元的小工程可不签协议,但总务科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300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签订协议)。 7、施工管理 ①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 ②工程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负责监督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 ③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并作好记录; ④工程施工时,如有工程量需增加或减少时,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工程量增、减联系单,并报行政部审批获准后,由后勤科联系施工方落实施工。 五、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部门在一周内按照施工图纸、国家 颁发的标准严格细致进行验收,经验收合作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2、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接收。 六、决算、请款、付款: 1、行政部总务科负责基建维修人员应坚持基本程序、基建计划办事,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不扩大基建规模,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办理基建维修决算的依据。 2、经审计通过的预算并以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3、公司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帐核算。 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必须与通过审批的工程增减联系单和施工合同及通过审计批准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5、工程竣工后,行政部总务科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6、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施工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维修管理制度 篇7为了全面提升本公司的维修服务质量,确保公司的收益,树立公司的社会形象,依照服务行业的有关指示精神,综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此建立本公司的设备维修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机构 本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本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服务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定,贯彻执行有关空调设备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指定质量目标,对设备维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①、认真贯彻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检”制度,执行空调设备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③、实行公司内部各班组之间质量检查评比; ④、收集交流空调设备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⑤、组织公司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工作; ⑥、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⑦、接受客户有关空调设备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并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⑧、空调设备报修,维修及调试工作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建立单次维空调设备维修技术档案;⑨、执行设备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本公司负责修复; 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本公司负责及时返修;⑾、对不按技术标准维修,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本公司免费返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维修设备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设备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完工后出具相关技术标准,未达到标准不准试车,认真执行设备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 4.材料仓库应严格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服务质量承诺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汽车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确保质量,自觉维护客户的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二、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 三、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单位及个人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应客户要求提供上门接送车服务:车辆清洗、保养、改造当天完成。 四、对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客户造成损失时,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五、接受运管所的监督人检查,对单位及个人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保证客户车辆在养护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失,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七、质量保证期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维修管理制度 篇8第一章维修人员工作标准 一、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焊、电梯、消控设备等特种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员工守则,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三、发生应急维修时,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任务后,无特殊情况下在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并且应迅速处理设备设施故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作,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物业负责人或业主,不准向业主索要财物,言行要文明礼貌。 四、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在和业主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五、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六、维修人员必须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报修任务和设备设施保养任务,维修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七、维修人员必须做好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台帐及更新工作,同时要做好工作日志。 八、每月上报的维修工时和维修完好率必须属实,不得作假、蒙骗。 九、维修人员平时要对所辖物业小区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十、维修人员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维修工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对特殊行业、岗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2、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严禁私自向业主索要服务费和香烟等财物,保障公司良好形象。 3、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日常调派维修任务外,按照工程部计划地做好各物业设备设施的保养; 4、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物业设备设施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积极配合各物业小区的工作,出现紧急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到达,全力做好抢修工作; 5、严格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做好设备台帐。 6、对各物业小区的维修情况,维修工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按时报工程部 二、工作流程 1、正常工作流程 2、正常工作流程细则 1)准时上班:根据公司上班制度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不迟到。 2)换好工作服:按公司规定穿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证,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工作证要清晰易辨。 3)检查维修工具:检查使用的维修工具数目是否对,使用状况是否完好。如果缺失应立即报告维修组负责人,若维修工具有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 4)查看记录:查看记录的报修情况和维修记录,如果有报修记录或维修记录中有未维修好的,应立即填好设备维修单,安排维修次序,若没有报修记录或维修中没有未维修的,应查看保养计划,根据保养计划安排工作。 5)维修或保养设备:带齐维修或保养所需要的工具,持设备维修单或设备保养单,到达设备所在区域,按照维修或保养的正确工作程序进行维修或保养,严禁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6)维修或保养完成:设备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请业主或负责人认可,并在设备维修单或设备保养单上签字。 7)维修单登记:将已经完成的'维修单或保养单带回,先予以工时登记,再对维修情况予以记录,并根据维修或保养设备的情况对设备台帐予以记录更新,将维修或保养单入档存放。 8)工作日志记录:对一天的工作情况予以整理记录,维修完成和未完成的要记录清楚。 9)检查和保养工具:检查维修工具在一天的使用中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如发现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查找或修理,对使用一天的维修工具进行保养,擦拭干净,加油润滑。 10)按时下班:根据公司下班制度规定时间,按时下班,不早退。 3、紧急维修工作流程 4、紧急维修工作流程细则 1)接到紧急维修任务:应急维修人员应保证24小时电话开通。 2)携带工具迅速到达现场:应急维修人员应随身携带一般常用工具包,以防紧急维修时没有工具,并且要备好交通工具,以便能快速及时到达现场。 维修管理制度 篇9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公司用车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筏作用车,严禁搭载帆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办理报账手续。 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维修管理制度 篇101.总则 为加强白溪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执行“计划检修、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持设备“健康水平”,保证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本设备检修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各类设备检修管理。 2.职责划分 2.1电厂运行部负责设备运行管理,运行部是电厂生产运行、检修调度的中心。 2.2电厂生产计划部负责设备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是电厂技术管理中心。 2.3电厂生产计划部负责全厂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的定期维护、缺陷处理、事故处理、主设备小修、辅助设备大小修及外委工程的监理工作。 2.4主设备大修、技改、“两措”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竞标外委。 3.检修分类 3.1缺陷处理和事故检修:指在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之后进行的非计划检修。其目的是迅速排除设备缺陷、故障、事故,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 3.2定期维护:指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的计划性检修。其目的是对设备进行检查、局部修理、保养和清洁,防止故障和事故发生,保持设备“健康水平”。 3.3年度预防性检修:指按有关检修、试验规程和设备说明书要求,每年枯水期对设备进行的检查维护、试验和检修工作。其目的是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定检、预试、消缺、技改,防止故障和事故发生,保持设备“健康水平”。 3.4主设备大修:指按《发电厂检修规程》要求和设备状况,对主设备进行定期的大修,为计划性检修。其目的是恢复设备原有的技术性能。 4.年度检修计划 4.1电厂每年在枯水期对全厂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年度预防性检修。年度预防性检修的任务是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定检、预试、消缺、技改。 4.2年度预防性检修项目根据《发电厂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等规程规范、设备说明书要求及设备运行情况制定。 4.3年度预防性检修项目计划在每年9月由生产计划部提出,报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组织运行部、维护班专业人员对项目计划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年度检修项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下达电厂各部执行。 4.4维护部每年10月根据“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制定“年度检修计划”,报电厂厂长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下达电厂各部执行。 4.5维护部按公司批准的“年度检修计划”和“年度检修项目计划”进行年度预防性检修工作,不得漏项、延期、超预算。 5.定期维护计划 5.1设备定期维护项目在《维护手册》中规定,《维护手册》由维护部每年修订一次。 5.2维护部应制定分月、分周的定期维护计划,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执行。 5.3定期维护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不管设备的状况如何,必须按期进行。在定期维护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提出检修计划。 6.检修质量验收 6.1检修质量主要靠《检修规程》、《维护手册》、检修工序卡和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责任心来保证。设备检修维护完成后实行分类验收。 6.2设备消缺验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 6.3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自检,运行当值值长和运行部主管复检验收。重大设备事故检修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运行部和维护班专业人员验收。 6.4设备定期维护工作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自检,运行当值人员复检验收。 6.5辅助设备年度预防性检修完成后,由设备主管工程师自检、专业工程师复检,运行部经理和维护部经理验收。 6.6主设备年度预防性检修完成后,由设备主管工程师自检、专业工程师复检,总工程师组织运行部和维护部专业人员验收。 6.7设备检修验收投运后,在保质期内发生因检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或障碍,要追究工作负责人及验收人员责任。 6.8外委检修工程由生产计划部负责监理,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运行部和维护班专业人员验收。 6.9检修质量检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程规范、设备厂家说明书要求执行。 7.检修报告管理 7.1设备消缺工作完成后,检修报告由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缺陷记录》、《设备检修交待》、《设备缺陷通知单》中完成。 7.2事故检修工作完成后,检修报告由工作负责人在《设备检修交待》中完成。 7.3定期维护工作完成后,检修报告由工作负责人在《设备检修交待》、《定期维护记录》中完成。 7.4年度预防性检修,主设备和与主设备同步进行的辅助设备检修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七日内由设备主管工程师完成,专业工程师审核,主任工程师总结,十日内提交整体检修技术总结报告,报总工程师批准。 7.5主设备大修报告在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由外委单位完成,主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8.检修现场管理 根据白溪水电厂部门职能划分,检修作业管理是维护部的主要职能。维护部主要承担电厂设备消缺、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改的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检修作业安全、检修维护质量,按规定工期完成检修任务,控制检修成本。 详见电厂维护管理制度之《检修现场管理制度》。 9.执行日期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维修管理制度 篇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 维修管理制度 篇12为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公司内部运输车辆管理,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和项目进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均适用此规定。 二、维修原则 1、凡公司所辖运输车辆能在车队维修的,一律在车队维修。 2、车队因技术、装备所限,不能完成维修任务的(如修轮胎、电、气、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厂自行找外协维修。 3、各单位每年可确定两家外协单位做为运输车辆维修点。一旦确定需报公司备案。 4、运输车辆在内部维修所需零配件,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领取,车队维修师傅帮助提供型号、规格等咨询服务。 5、运输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用,计入车辆所属单位成本费用。 三、维修管理 1、车队维修处应建立各单位单车维修台帐。 2、各单位运输车辆在公司厂区内出现故障,一般将车辆拖至车队维修。特殊情况下,修车师傅可到车辆故障现场维修。在厂区外出现故障,可直接到外协维修点维修。出现爆胎直接找外协维修。 3、车队无法实施的维修项目,由车辆所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车队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外协维修。情况紧急的,须电话告知,三天内补办签字手续。否则,各单位不能入帐。 4、维修人员应执行24小时值班,保证不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5、故障车(非所辖车辆,下同)驾驶员负责本车零配件的领取,车队负责维修或更换。时间紧急时,车队有零配件可暂时借用,并履行签字等借用手续,两天内由故障车驾驶员负责领取归还。 6、故障车修好后,驾驶员要在修理清单上签字确认。修理清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车辆所属单位核算单位存,第二联维修方存,第三联由车辆驾驶员保存。 7、各厂应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零配件易损易坏情况,适时上报零配件采购计划。 8、车队维修班应保证维修质量,坚决避免刚经过维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后坏。否则与维修员绩效挂钩。 9、各单位更换的废旧零配件应按《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处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车单位应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定时保修意识,切实在规定时间,对重要部位进行保养。若因保养不到位,如缺油、无润滑等,造成车辆损坏、故障,车队应在维修清单原因栏目说明。不据实填写,每处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扣所在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各厂未对有效保养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每次处罚各单位核算办负责人200元,扣所在单位月度绩效1分/次。车队未在维修清单原因栏目说明,每次处罚车队负责人100元。 2、车队能够维修的车辆而车辆所属单位弄虚作假,外出维修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车辆驾驶员200元,连带所在单位月度绩效1分/次(驾驶员操作不当原因除外)。 3、车队能够维修的故障车,而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或迟缓维修影响生产的,每次处罚车队负责人1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 4、维修质量不高,支差应付,前修后坏,每次处罚车队1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 5、每季度对外协维修价格进行市场核查并向各厂核算办递交询价报告,确保不高于市场维修价。各厂核算办应依据市场调查报告价或低于报告价计算。 6、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每次处罚责任人50-2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考核0.5-2分。 7、车辆所属单位因各种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车队有权拒修(夜间等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或车辆所属单位借用零配件不还,车队向综合管理处投诉,查证属实,每次处罚车辆所属单位月度绩效0.5分,单位负责人100元,车辆驾驶200元,并限期归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维修管理制度 篇13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10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12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 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四、相关记录 《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维修管理制度 篇14第一条: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条:检修人员要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操作、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障碍经常向运行人员了解设备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三条: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制度,严格执行维修标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条:严格检修技术设备的交接验收工作,重点检修项目要进行试运行。设备改造后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认真做好检修技术记录,积累各种技术资料。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和异常情况,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要节约各种原材料,爱护工具、设备,提倡修旧利废,反对铺张浪费。 维修管理制度 篇15一、施工前 1、依据建筑工程立项计划、施工图说、施工合同、施工执照、施工技术规范、投资额,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2、施工管理的任务主要由基建处承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3、基建处施工科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配备各专业工地代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职责。工地代表应将工程质量做为首要管理目标,为建设高质量的工程尽职尽责。 4、施工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设计确定的工程位置、标高,进行场地的“四通一平”。 5、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的程度、要求建设的速度、施工条件的情况等,由施工科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综合科负责办理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6、施工单位选定后由施工科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的会签,经各科会签后,方可办理合同的正式签订。 7、对施工单位进入现场人员的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工种的配备、设备情况等,施工科应做全面的了解,以便进行管理。 8、单位工程原则上应该选择一个总包单位。若要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事先报告我方,经我方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9、为了把设计图纸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以利施工的顺利进行,在选定施工单位后,施工科应组织我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审学图说,并提出审图意见。 10、施工科负责组织设计交底,解决审图时提出的疑点。工程开工前,施工科督促施工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经工地代表审查、施工科审核同意,报基建处处长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技术指标,各分项用工、材料的采购、施工设备机具的进场、临建设施的搭设、物资的运输)计划,安全卫生措施等其中材料供应计划应由材料科审核同意)。 二、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施工科应通知施工单位到校保卫处办理入校、住校的具体手续。对施工现场的情况,施工科应书面通知保卫处,以便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2、施工单位应根据学校建设计划和合同工期,详细制订总施工进度计划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并汇制计划网络图,报工地代表和施工科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处长批准。施工过程中,工地代表应严格按进度计划控制工期,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3、甲乙双方的管理组织机构应在工地现场挂牌公告,内容包括:甲方工地代表、材料员,乙方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质量检查员、材料员等。 4、工程开工后,工地代表要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操作规程、验收规范和规程项目的具体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5、施工科应定期组织施工调度会,重点解决施工的质量问题如有重大技术问题,应组织专业调度会解决)。协调各施工单位、专业工种之间的关系。会议由工地代表负责记录,必要时要写出会议纪要,发放相关单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工地代表会后负责实施。 6、工地代表在工程开工时要立即建立《施工日志》,并坚持每天记录,内容包括:质量检验记录,试块、试件的取样检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甲乙双方办公会议记录初验及验收情况,质量返修,奖惩事项,天气情况,出勤和劳力组织情况等。该日志在竣工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7、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学校总体规划要求,由施工科组织勘测单位、施工单位和工地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定位、放线和确定标高。经检验后,组织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验线。方位、轴线、标高、控制桩、龙门桩标高等数据复核准确无误后,有关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开挖基槽。 8、基槽开挖后,施工科组织工地代表和校审计处有关人员确定土石方的类别。对数量较大,地形复杂的土石方类别的确定,应报主管处长,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工地代表及时办理签证。 9、基槽开挖后,应及时钎探,工地代表要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基槽进行初验,作质量评定。施工科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如发现地基与勘察设计不符时,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钎探、验槽和地基处理记录,各方人员签证。未经签证或基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10、工地代表对沙浆、混凝土的配料,要经常进行检查验证,必须达到配比规定。 1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评定,然后由施工科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达到合格后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进行隐蔽。如发现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而隐蔽,有关责任人必须负责。 12、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分部工程的质量,由施工科组织设计、施工、质检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验收签证。 13、工地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在未做出妥善处理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4、重要问题和事故重大隐患,除通知施工单位外,应向科长汇报,必要时用书面文件通知和汇报。同时,施工科应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施工单位订出处理的措施,经处长同意后,由施工科负责监督实施。 15、各专业工地代表应密切配合,协调各专业工种的施工程序,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水电暖卫工程的打洞、剔槽和预埋卡钩应在土建抹灰前完成,工地代表应检查是否牢固规范。 16、装饰阶段开始前,工地代表要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由施工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计划创优工程必须优良)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工地代表严格按样板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施工。 17、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我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应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解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如不能及时解决,要按合同规定,予以签证。 三、材料管理 1、材料科要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科工地代表应积极协助。 2、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 3、工程所用的地材,市场采购的物资,材料科、工地代表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标准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4、对沙浆及混凝土,必须按规定留试块,材料科材料员、工地代表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沙浆、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和试压检验情况。 5、为防止假冒伪劣建材进入施工现场,对于重要材料和现场不易检验辨别的半)成品材料,材料科必须派专人跟踪施工单位采购。 6、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合格证、准用证、出厂证)齐全,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7、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配件仍应现场于是核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8、材料员和工地代表应仔细复验材料,一旦发现所用材料与图纸设计不符或存在疑点,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立即汇报。 9、材料检验要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同批的材料要重新进行检验。 四、工程完工 1、工程完工后,工地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提交“竣工报告单”,经工地代表和施工科长签证同意后,进行工程初验。 2、初验由施工科组织,要求尽量详尽细致。主要部位要进行实测实量,装修安装工程要逐件项)检查,不放过任何细节。初验由工地代表做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由施工科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正式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组织,约请规划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科及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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