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
范文 |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通用3篇)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篇1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_______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_________市________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签订此项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 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三、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采购范围:甲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采购。 交货期:乙方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 五、付款方式 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_________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 六、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药品验收 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乙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XX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_________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仲裁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向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十 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_________未满的药品除外),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招采平台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返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篇2甲方: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循。本合同条款如需修改、补或删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试用期。 2、本合同期满后经协商一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2、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技术情况、业务能力和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因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工作作息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劳动纪律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3、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骨文方利益相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4、对于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秘密,乙方有保密的义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解除聘用。 第五条:劳动待遇 1、每个月乙方在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月基本工资(含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津贴)为:①试用期内,甲方给乙方工资待遇为人民币元,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为;②试用期合格,正式转正后,甲方给乙方工资待遇 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为人民币元。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为 2、甲方于每月________日以国家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工资。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变更后法律、 法规为主。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行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岗位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乙方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将导致行政处罚,直到解除聘用。 3、乙方爱护自己所使用的办公设备,有责任给予及时的维护和保养。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得到甲方的认同后方可离职。 第八条:培训条件 1、甲方因工作需要指派乙方接受培训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出培训并要求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或占用部分工作时间的,其培训申请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2、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后________年内,如果乙方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必须全额赔偿培训费用,以后每满一________年,递减总费用的30%。 第九条:保密条款 1、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各项经济数据及科技科研资料、成果。乙方只能为了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这唯一目的使用甲方的各类科研、商业秘密,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的个人、医院及其他组织透露。 2、乙方在聘用期间的科研,其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隶属甲方所有。 3、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必须就造成的损失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____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现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处理,如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制定和修改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乙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 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4、其他补充条款⑴ 5、其他补充条款⑵ 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篇3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__〕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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