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合同书 |
范文 |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合同书(通用3篇)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合同书 篇1甲方: 乙方: 第一条受校长_________委托与出国人员_________就出国留学、任教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_________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延长期限。 第三条乙方留学、任教期满回国后,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到,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工作总结、学术报告。 第四条按照《关于公派出国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乙方回国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得到国外资助进行合作或访问研究的人员,中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_________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_________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上交学校;出国讲学、任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者年薪超过_________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年薪超过_________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上交学校;校际交流人员不需结算。 第五条乙方出国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出国人员住房协议书》。 第六条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自动离职处理,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校际交流人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并清还在外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及奖酬金、国际旅费、置装费、档案保管费等。 第七条乙方在第一条规定期间内,其国内基本工资照发,逾期_________个月者,工资暂停。读学位人员自出国下月起工资停发。 第八条经甲方同意,由为乙方国内保证人,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协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结清经费等未了事宜。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证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合同书 篇2甲方: 乙方: 本合同所指出国(境)旅游,是指到我国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和港、澳地区旅游。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出国(境)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全面介绍本合同所载服务项目和质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说明书),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条旅游团队名称、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与费用 游程与项目 人数(详见行程说明书) 旅游总费用万仟佰拾元(其中境内段元境外段元) 成行时间约定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甲方在出境前应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单位担保的,另行约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离团,造成无法与团队同时入境,乙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上缴有关部门作为调查取证与遣返的费用。 第四条本合同中交通、景点等价格,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新价格执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乙方有责任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五条乙方应派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领队。领队应带领甲方出国(境)旅游,并为甲方提供办理出入境手续、交通、住宿、游览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随团服务。 第六条在境外旅游过程中,乙方不得强迫甲方购物,安排购物的次数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壹店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且甲方又无法承担小团体领队费用,需将甲方转交其他组团社出团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转交拼团的,乙方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旅游签证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凭出国旅游费用发票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但应支付人民币每人100元的手续费。 2在乙方办妥旅游签证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签证费用外,还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七日内(含第七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闯出发前三日内(含第三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与甲方协商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部退回团费外,乙方应按以下方式负违约责任: (1)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七日内(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三日内(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 4、乙方委托国内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个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关旅游费用乙方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后,未能及时参加排定的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愿放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 7、乙方违约后,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给束时,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况,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乙方应将已发生的规定费用或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扣除后,余款退还甲方。 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在征求旅游者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变更旅程、游览项目或更换食宿、行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甲方承担。如因变更而节省支出经费,应将节省部分退还甲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为旅游团的安全和利益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按本标准合同签约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保护。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及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在____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邮编:350001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天马广场16层 第十一条乙方在业务宣传资料、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应包括旅游日程、路线、游览景点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标化住宿标准、购物娱乐安排导游服务及费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特殊事项的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授权(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时间:时间: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合同书 篇3剧团出国演出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邀请乙方剧组一行 人将于 年 月 日前往 国演出场。这次赴 国属于商业演出,人员众多,时间较长,为了保证团组的安全,特别是防止出现各类事故和非法滞留国,双方就有关安全保障措施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外事教育 乙方在剧组出国前对团组人员进行严格的外事教育,使团组人员树立“外事无小事”和自觉的纪律观念。 第二条 乙方保证 1.乙方同意:每位成员出国前都要与乙方签订遵纪守法、按时回国的保证书,并向乙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金。 2.乙方保证团组在 国期间要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遇到意外情况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协商处理办法。 第三条 会客要求 在国期间,乙方团组成员不得私自离团行动,会见客人必须请示乙方有关负责人员,在指定地点会面,并有团组指定人员陪同。 第四条 证件管理 为防止丢失证件和发生意外,在 国期间,乙方集中指定专人管理全体人员的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 乙方指定人员为: 。 第五条 保证 双方保证: (1)其有资格或合法授权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六条 协议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或没必要履行的。 (3)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协议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四条 条款独立性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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