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抚养费增加上诉状 |
范文 | 抚养费增加上诉状(精选3篇) 抚养费增加上诉状 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小某,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抚养费增加到元人民币;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年月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儿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人民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抚养费增加上诉状 篇2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提出副本。 3.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反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5.反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抚养费增加上诉状 篇3离婚民事上诉状(模板20__年) ---杜凯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郡号楼单元**室。电话: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栋单元层*号。电话: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康某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照每月*元,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元,并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价值。 四、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存款*元为上诉人个人财产,归上诉人所有。 五、请求法院判决黑色哈佛H6SUV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支付上诉人*8元)。 六、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S66号车位的折价款*元(包括车位价值及增值部分)。 七、请求法院分割婚后财产包括戴尔电脑一台、空调扇一台、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价值*元。并判决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八、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康某起诉离婚,且被告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错误的。认定“感情破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且,上诉人并不是同意离婚,而是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回家,不让上诉人见孩子,上诉人甚至连自己的生活用品都不能回家拿,上诉人被逼无奈无路可走而同意离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愿。上诉人想将孩子问题、财产问题等协商处理好,再考虑离婚事宜。 二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康某某一直由康某的母亲帮助其二人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状态,孩子应由康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错误的。 上诉人之所以一审被迫表态同意离婚,都是为了尽早见到孩子。被上诉人在法院开庭后,觉得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本案在夫妻财产处理时存在严重问题,更谈不上照顾女方。现在又出现孩子判给男方,却实际由女方抚养的情况,严重侵犯女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康某、刘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数额应为*元”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 从客观证据确定,婚后共还贷*元。应当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支付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因为本案并不符合婚后为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本案为婚前购买不动产)。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所以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同时,一审法院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没有处理,属于漏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一审法院认定,婚后共同存款为*元是错误的。一审没有将夫妻共同财产查全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所有银行卡存款情况,予以一并裁决。 ......。 五、......。 六、本案被上诉人一方有出轨行为,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照顾上诉人一方。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出现严重不公平情况,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求,或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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