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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审猪场租赁合同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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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猪场租赁合同上诉答辩状(精选3篇)

二审猪场租赁合同上诉答辩状 篇1

  二审上诉答辩状范文: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审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男,汉族,__________0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市长安区__________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__________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二审猪场租赁合同上诉答辩状 篇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养殖场租赁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养殖场座落于 ,面积约亩。

  第二条:租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为第一年壹拾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交清当年租金,以甲方收条盖章为据。

  第四条:租赁期间养殖场发生的水、电、气、电视收看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间内房屋及资产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后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赁房屋毁损,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条: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场地作为养殖生猪,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本合同转让若未经甲方同意无效。

  第七条:乙方在租期内,母猪若出现死亡、遗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赔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猪,两年后乙方在本场选留后备母猪进行更新换代,合同终止时能繁母猪数量不得少于现圈存能繁母猪数量;公猪若出现死亡、遗失等由乙方赔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猪一头。

  第八条: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须首先偿还贷款及利息,其次用于按入股额退还股金,不得自行分红、座支抵扣任何费用,否则本合同无效。

  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鉴于养殖行业特殊,乙方必须全面遵守国家环保法和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自行全额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设备维护等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合同期满,若乙方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若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造成养殖场不能继续出租的,按实际使用日期结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该养殖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或协商所养当批育肥猪至出栏为止。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期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还属于甲方的资产、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权,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二审猪场租赁合同上诉答辩状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井边七组一养猪场出租给乙方杨庆阳作为养猪使用。

  二、租赁期共三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养猪场交付乙方杨庆阳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养猪场。

  1、擅自将养猪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承租场地非法生产国家违禁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

  4、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甲、乙双方议定三年租金为人民币15万(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乙方三年租金15万元分三年期付款方式。付给甲方年租金伍万元,交纳租金方式为现金,每年提前10天支付承租金。第一年租金中,乙方扣除伍仟元作为场地、设备维修费,实付肆万伍仟元整。

  五、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贰万元作为承租猪场保证违约金。合同期满,乙方返还猪场时,甲方应将承租保证违约金贰万元(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六、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在场猪舍内改动任何设备和场地,确实需要更改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才能改动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承担。

  七、甲方提供乙方租赁期内条件有:母猪舍1座,母猪产房1座,中猪舍1座,大猪舍1座。

  八、乙方要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被断电,甲方一律不负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要管理本场周围环境卫生,要经常清理排污沟管道等环境卫生。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周围安全环境、道路交通,当地群众、污水排放,由甲方负责处理。

  十、乙方在租赁期间,一切生产安全、经营管理,财务往来等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营生产中安全、经济等责任。

  十一、甲方租赁养猪场,已被政府规划为工业用地,随时有被政府征用的可能,甲方只向乙方担保饲养一年,往后二年,甲方不给予担保,承租方无条件把猪场归还给政府用地等政策。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议定时间,交付场地给乙方使用,负责赔偿付违约金每日贰佰元整。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缴金额3%滞纳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如因此造成承租场房屋毁损的,还应负责赔偿。

  4、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愿意承租,甲方不给予退还当年租金和违约金。

  5、甲方场地被政府征用和由政府统一治理排污环境等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的,甲方应退还当年余月租金和违约金给乙方。

  6、甲方接到政府征地通知,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 十三、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在到期日起五日内将所租场舍交甲方验收,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理恢复原状,并结清由于承租期间所有费用。

  十四、免责条件:场舍如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备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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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1: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