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范文 |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精选33篇)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一、目的 为了保证叉车能正常可靠地工作,延长使用寿命,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叉车作业,确保叉车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及叉车的维护保养。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并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2、设备基建部负责叉车管理制度及有关维护保养内容的制定,并对灌装车间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联系外修人员对叉车进行维修。 3、灌装车间负责制定叉车包机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对每一辆叉车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负责对叉车司机的统一管理和培训;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内部培训和委外培训工作;负责叉车出现故障时及时上报设备基建部。 4、动力车间负责所有叉车的日常维修。 四、内容 1、资格要求 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2、驾驶前检查 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车胎气压是否正常;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有裂纹产生。 2)、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3、驾驶规定 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 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 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 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 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方能行驶。 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9)、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12)、叉车为各部门作业时,各部门要委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员,协助叉车司机工作。 13)、严禁超载行驶。 4、使用规定 1)、使用托盘装载货物时,托盘上的货物必须排列整齐、表面平整,货物必须全部落在 托盘之上,不得出现货物宽度超出托盘的情况,叉车叉起托盘时,必须将货叉叉在托盘 的中央,防止物料的重心转移,发生物料滑落。平行行驶时,货叉插入托盘后,叉壁应 与货物一面相接触,然后门架后倾,将货叉升起离地面200毫米左右再行驶。叉车高举 托盘作业时,叉车叉起托盘时,必须将货叉叉在托盘的中央,防止物料的重心转移,发 生物料滑落。高举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放下载 荷时要缓慢,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高举托盘作业,叉车最大载荷不得超过1 吨。 2)、叉车在桶类作业时,首先货夹必须牢靠夹住桶的上边缘,行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速度不得过快,不得碾压在凸起物上,防止因震动货物滑落;在通道比较狭窄时,减速慢行,防止桶壁被尖锐物划破造成物料洒落。 3)、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4)、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5)、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5、停放要求 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6、保养规定 1)、新叉车累计工作每250小时保养一次,旧叉车累计工作每150小时保养一次。保养时, 要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2)、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时,由司机上报车间,车间要及时通知设备基建部,由设备基建部联系或安排维修部门进行处理。 3)、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车间通知设备基建部进行外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4)、灌装车间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年应协助维修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5)、叉车保养责任人(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为维护保养好公司机动设备正常良好运行,以保障生产运行需要,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要求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员遵照以下管理制度。 一、所有车辆要做到定车定员使用。 不得随意动用别人车辆。如有特出情况是,必须经请示公司有关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操作人员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有操作证方可操作 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车辆作业前确认安全装置可靠车辆例行检查要仔细 5.作业前要仔细观察作业环境,保证安全操作空间及场地 6.配合库管员,做好质量控制xx人离机,车辆要熄火并带走钥匙 7.控制车速,空、重载选用不同的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8.作业中要随时了解机械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9.铲货(夹货)要对中,做到慢起、轻放、严禁急刹车 10.严禁坡道上掉头或者急转向 11.作业过程中按固定路线行驶,倒车必须观查行驶路线是否安全车辆有异常情况则停止行车,严禁带病行车 12.做好对接班工作,完整填写交接班记录 13.合理使用车辆灯光、信号,过往道口、弯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三、日常规检查制度: 1、检查叉车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发动机冷却油油量是否足够。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叉车制动是否可靠,车辆转向是否灵活。 3、检查叉车照明、喇叭能否正常使用。 4、检查叉车发动机能否正常工作。 5、空气滤清器每次交接班时清洗、吹扫。 6、叉车发动机在工作中要勤观察水温是否正常。 四、月维修保养制度(合力售后): 1、更换发动机润滑油。 2、发动机工作(更换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3、转向机构检查。 4、离合器行程检查。 5、制动行程检查。 6、发动机加速性能检查。 7、转向机构轮滑油加注。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3为了合理使用机动叉车,减少叉车故障发生,降低维修成本,现特对机动叉车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所有叉车司机上岗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合格的叉车驾驶证(或者经过本厂培训合格者),无证上岗者严禁开叉车,违规者每次作100元处罚。 2、叉车启动前先检查机油,柴油、液压油位、水箱水位以及轮胎气压够不够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起动,否则因此造成叉车损坏而大修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叉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响或者严重冒烟的立即停车检查,第一时间上报主管及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必须在排除异常后方可开车,以免小毛病不除而发生更大的故障发生。 4、定期对机动叉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机动叉车维护保养的责任制度,要求司机每天在下班前对叉车表面的灰尘、油污清洁干净,重要活动部位如转向轮、升降链条等加黄油润滑,使之在活动时保持顺畅润滑;定期每两个月更换机油,空气格、机油格、柴油格、打黄油等外修维护保养跟进与监督,减少叉车因维护保养不足造成大修情况发生。 5、安全行驶,速度适中,注意前后左右来人,杜绝叉车撞人、撞物导事故发生。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 第四条叉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严禁酒后驾驶。 第六条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区域。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检查车辆 (一)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 (二)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 1.车辆外观是否保持良好。 2.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是否加足。 3.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4.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三)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四)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第九条起步要求 (一)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二)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 (三)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 (四)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第十条行驶 (一)公司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二)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三)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 (四)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 (五)叉车在行驶时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六)通过公司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七)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 (八)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第十一条装卸作业 (一)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二)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 (三)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四)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 (五)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六)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 (七)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它长时间停留作业。 第十二条停车及注意事项 (一)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 (二)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 (三)观察发动机是否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 (四)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指定地点。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51、单人使用的设备实行专责制。 2、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 3、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4、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领到合格证,方能上岗。 5、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6、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7、日常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 8、班中责任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各部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9、班后、周末、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填写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61、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8一、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四、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 五、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科室周检、医院设备科管理人员月检的两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六、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七、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八、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九、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十、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91、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特种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应由质监部门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监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 3、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4、购置特种设备时,设备能耗效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购置后,应按要求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申报备案手续,选择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报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现场安装监检申请对特种设备安装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检。 6、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安装监检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相关质量技术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1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特种设备安装前,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2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院长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培训计划。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使用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医院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医院设备科或总务科负责保存。 每年由设备科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医院相关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3(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和制度等。 2、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特种设备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等。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特种设备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制度等。 (三)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规程等。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41、为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3、对特种设备应申请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发现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5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6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二、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三、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四、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七、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八、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九、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十、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四、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五、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7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81目的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3.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3.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3.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3.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3.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3.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3.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3.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3.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3.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3.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3.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3.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3.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3.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3.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3.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3.5部门(车间)领导职责 3.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3.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3.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3.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3.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3.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6班组长职责 3.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3.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7操作工人职责 3.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3.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3.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4.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4.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4.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4.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4.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4.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4.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4.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4.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4.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5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5.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5.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5.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5.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5.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5.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5.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5.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5.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6.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6.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6.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6.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6.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6.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6.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6.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6.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6.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6.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6.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7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7.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7.2文件管理 7.2.1职责 7.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7.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 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7.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7.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7.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7.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7.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7.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7.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7.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7.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7.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7.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7.3记录管理 7.3.1管理职责 7.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7.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7.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7.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7.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8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8.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8.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8.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8.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8.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8.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8.1.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8.1.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8.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8.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8.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8.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8.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8.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8.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8.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8.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8.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8.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8.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8.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8.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8.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8.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8.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8.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8.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 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8.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8.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8.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8.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8.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8.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8.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8.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8.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8.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8.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8.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8.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8.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8.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8.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8.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9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9.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9.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9.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9.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9.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9.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9.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9.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9.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9.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9.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0.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10.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10.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0.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0.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0.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0.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0.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10.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10.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10.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10.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10.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10.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0.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10.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10.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0.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0.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1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11.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11.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11.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11.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11.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11.3检查内容: 11.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11.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11.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11.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1.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11.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11.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11.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11.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1.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1.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11.5隐患整改: 11.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11.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11.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2电梯钥匙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电梯检验规范规定,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非指定管理人员对电梯钥匙的错误操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引起电梯重要零配件被盗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需做到如下几点: 12.1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证做到正确使用,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及误操作。以防电梯零配件丢失,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12.2电梯钥匙的使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电梯钥匙使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12.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12.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管理部门,并放回原处。 12.5电梯钥匙包括:厅门三角钥匙、轿内检修钥匙、首层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 12.6使用厅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12.6.1必须由电梯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使用,其它人禁止使用; 12.6.2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断开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12.6.3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厅门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12.6.4检修完毕后,先下轿顶,然后再将检修置于运行位置,恢复急停,然后将厅门可靠关闭,再往返运行电梯,观察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12.7电梯的首层电气钥匙(包括操纵盘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如有司机,应交电梯司机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12.8上述电梯钥匙必须严格掌管,不得随意乱放,若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钥匙丢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9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以下几部分: 1、大中型带人机械: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一些大型专人持证操作的机具,包括搅拌机和大型卷扬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 2、特种作业设备: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种的机械,包含电焊机、气焊设备、电气操作设备等。 特种设备的操作: 1、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城乡建设厅发的特殊工种作业正式证书或临时操作证书,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辖市以上资质单位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上岗之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三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单独教育。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设备的性能和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懂得应急处理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持有健康凭证。 5、从事与明火相关操作的人员必须向项目申请动火证,动火证一天一办,动火地点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证。 6、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发生的情况和机器有无问题,与下一班人员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它施工人员的正确建议,不违章操作。 8、现场施工人员不随意接触与本工种无关的特种设备,不随意进出特种作业场合。 9、施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1、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安全问题后方可进行相关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确操作机器,不生硬破坏机器,保持机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毕后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并进行作业环境的清理。 4、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特种设备在暂时或长时间的不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应方法进行封存或保管 其它: 1、大、中、小型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是规范和要求允许使用范围之内的,严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2、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书和许可使用的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3、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使用,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在生产中做好检查和使用记录。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4、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代班长或单位领导。 7、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在用设备每台完好。 2、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责任制,注意设备运转、液标液位、各种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是否正常;班后、月未、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检查保养。 4、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5、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6、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7、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8、所有特种设备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11、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在用设备每台完好。 2、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责任制,注意设备运转、液标液位、各种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是否正常;班后、月未、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检查保养。 4、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5、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6、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7、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8、所有特种设备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车间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车间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车间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八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31.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主管部门为物资设备部,安质部门负责监管。 2.物资设备部负责设施和设备的购置与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3.各类安全装置的检测和鉴定由物资设备部负责。 4.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方面投入。 5.购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从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6.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7.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生产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消防器材和报警器等),必须专人每日定时岗前巡查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8.各种安全装置规定责任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和做好记录。 9.各类安全装置的责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的情况载入档案,各种安全设备和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0.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因工作需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需要拆除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41、总则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2、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生产办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3.2、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3.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3、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 3.1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5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出纳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王月杰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6(一)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规程提供相关资料。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71.设备管理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工作,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负责选矿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以提高设备运转率、利用率和完好率为根本目的。 2.负责选矿厂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写、维修时限及维修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3.做好选矿厂设备档案及资料整理工作,协同生产管理小组做好设备技能测试、运行记录管理。 4.负责选矿厂备品、备件的库存及质量管理工作。 5.做好备品、备件及材料的月计划,并落实购货情况。 6.做好设备更新换代工作,及时准确的进行报废清理工作。 7.做到每周2~3次的设备巡查,并做好记录,使设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8.设备事故应尽快抢修,事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设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最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9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 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 D级锅炉。 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申请 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2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3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5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7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8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TSG08-20xx中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8.1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移装变更 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4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8.6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9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0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11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12附则 12.1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12.2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30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31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一)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 1.建立健全容器技术档案容器技术档案是掌握容器用.管.修过程中的综合性记录,是容器管理的基础工作。 2.建立健全容器技术管理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订容器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安全运行。 (二)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 1.正确使用 (1)容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制。 (2)容器加载时,速度不宜过快,避免操作中频繁大幅度压力波动。 (3)严格控制工艺参数,严禁超压运行。 (4)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2.合理维护 (1)采取涂层.喷涂.电镀等有效措施,防止大气与介质对容器的腐蚀。 (2)坚持绝热.保温层良好。 (3)紧固件应坚持齐全.完整.紧固.可靠。 (4)安全装置.阀门等应坚持清洁.完好.灵敏。 (5)遇有振动.摩擦等情景,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 3.定期检查按周期有计划地进行检验与检修。并注意以下要求: (1)容器运行时不得对任何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与紧固。 (2)泄压.降温要按操作程序进行。 (3)进入容器检验或检修,要有专人监护并有联络信号。 (4)容器修理或改造时必须保证受压元件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其技术方案经过有关主管审批。 (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为此,压力容器必须逐台登记.领取《压力容器登记卡》。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32一、总则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3.2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3.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叉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下属各分厂.部室(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采购.接收.安装改造维修.注册登记及变更.定期检验.日常运行及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停用启用.注销等流程的安全管理。 2.2本规定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所涵盖设备(包括安全附件)。 3特种设备购置.接收要求 3.1必须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正式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 3.2特种设备到货时,工程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质量认真检查,并仔细核对其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妥善保管存档。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要求 4.1工程部使用单位提出招投标申请后,招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招标,招标部门应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进行资质核实,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4.2工程部使用单位应监督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办理报检手续,并将“告知单”及“报检回执”复印件存档,并留安全部备案。 4.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4.4对于需进行安装的特种设备,设备随机资料由安装单位保管,由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连同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并交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资料留有备份。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5.1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供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资料准备好后报公司安全部审核。审核经过后由安全部统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1使用单位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公司内部提报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含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安全部审核。安全部审核经过后,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验申请,并将检验计划下发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计划做好检验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6.2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交档案室,自我留存复印件,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置于对应特种设备醒目处。特种设备单位在拿到“检验报告”5天内,将更新后的最新台帐报安全部备案。 6.3特种设备检验周期按附件二执行。 7日常运行及维护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公司《特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7.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岗位应按照设备特点及使用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7.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景进行记录;安全部不定期组织职能部室及各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范围内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并对检查情景进行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职责人,涉及费用的要估计费用,并及时对整改情景进行复查。对于无法短时间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要制定可行的临时措施及监护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设备受控安全可靠运行。 7.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员应根据本单位设备及生产特点,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生产和技术人员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报告程序及报告资料,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救援人员及所需应急物资。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景及时进行修订。 7.5使用单位需停用特种设备(一年以上),应当封存设备,同时应当取得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准许停用的批复,然后持有批复并填写《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书面告知安全部,由安全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如若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向安全部提交检验申请,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报废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设备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在设备报废后5日内,使用单位持报废手续并填写《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和电子版,提交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7使用单位安全员应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不含设计资料和随机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的建立完善工作。安全管理档案应包含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台帐;(见附件一样式) (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卡; (7)其他设备资料。 7.8特种设备台帐应及时进行更新,设备信息发生变化(如新增.报废.停用.启用.取得检验报告等)后3日内应及时将最新台帐报安全部。 8罚则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报采购计划时选型不当,造成设备安装后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考核职责人200元台.使用单位主管领导100元台。 8.2采购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未审核制造单位资质,造成所购设备为无资质资质过期单位所生产的,由采购部门负责退货,并按规定完成设备采购。 8.3招标部门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装.改造.维修合同时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由无资质单位施工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职责人的职责。 8.4公司各单位部门无相关资质自行设计.制造.安装任何特种设备的,考核职责人500元台.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台。 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收.验收设备时未认真检查,导致资料不全而影响后续注册.检验手续办理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补办缺失资料,并考核相关职责人100元台。 8.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及时提报注册.变更.检验申请,导致设备非法使用或超期未检的,考核职责人100元次,主管领导50元次。 8.7安全部接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注册.变更.检验.启用.停用申请后,无故拖延审核.办理的,考核职责人200元次。 8.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落实.未经批准启停用.因管理不善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不健全及其他问题的,考核职责人100元次,主管领导50元次,对职责单位按照公司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8.9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发现的特种设备问题,对相应职责人按照上述罚则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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