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股东协议书 集合 |
范文 | 股东协议书 集合(精选3篇) 股东协议书 集合 篇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方投资成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虑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名义上的经理,并担任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甲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出资人,甲方实际拥有公司100%的股权和经营管理权,公司全部证照、公章、财务章、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都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实际享受公司全部控制权。 第二条甲方是公司的实际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只是委托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上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以乙方的名义作为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条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事项、知悉并同意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权和实际所有权都为甲方享有。乙方所拥有的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职务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公司的实际管理权。 第五条本协议委托关系成立后,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乙方本系甲方的职工,依法与甲方实际经营控制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职工权益,除此之外不再因该委托关系享有任何额外的报酬。 二、委托期限 第六条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甲方可以要求随时撤消该委托,甲方撤销该委托的通知发出即生效,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涉及的全部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为方便日常事务的操作,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工作直接由甲方办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包括保监会、外经委、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规定,应由经理、法定代表人出席或出面办理的各种手续(书面或现场)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甲方根据未来实际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公司增加投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增资所产生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于积极配合。 第十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特别委托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协议或从事任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侵犯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乙方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即使在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双方仍旧有保护本协议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挂名股东协议书通用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投资成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公司以乙方股东的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立公司的资金由甲方投入,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六、根据公司及甲方的需要,乙方可以在公司中任职,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关系。 七、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产生的劳务费用。 八、乙方不得私自将持有公司的名义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若因乙方私自转让的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甲方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甲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股东协议书 集合 篇2甲方: 乙方: 甲方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六、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七、本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日期: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 配偶: 身份证号: 日期: 配偶: 身份证号: 股东协议书 集合 篇3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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