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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诉状
范文

上诉状(通用20篇)

上诉状 篇1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上诉状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区路100号。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诉状 篇4

  上诉人(一审被告): 孙 女 x年12月24日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二街 1-2-4 联系电话:1

  现住址:国xx市中区町xx室 联系电话:1

  上诉人因原告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上 述 理 由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故在选择本次婚姻时,各方均经过了谨慎、成熟的考虑,并在后来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结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

  双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诉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的家中,后来被上诉人去为上诉人办理赴日手续,上诉人承担起照顾被上诉人母亲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判离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一审开庭的诉讼程序。在本次开庭中,上诉人仅见到对方律师出具的有王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而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关公证书只能证明相关文书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表示作为中国公民的被上诉人可以不亲自出庭,被上诉人亦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上诉人无法接受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均没见面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从审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更未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故上诉人诉至贵院,以求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

  x年10月25日

上诉状 篇5

  上诉人:张,男,x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市路弄号xx室,住所地xx市路弄号xx室

  被上诉人:刘,女,xx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xx市路弄号xx室

  上诉人因刘诉张离婚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市路弄号xx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xx市路弄号xx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年x月xx日

上诉状 篇6

  诉人(原审原告): 王,女,汉族,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号,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检公刑诉[]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检公刑诉[]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和,而济检公刑诉[]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担保行为。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担保行为发生在x年3月11日)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担保行为不会在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7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x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x 年x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x年6月14日作出的(2)安民初字第1x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安民初字第1x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xx2.x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x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x年1x月2x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xx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xx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xx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x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xx2.x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x元。显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诉状 篇8

  上诉人高,男,汉族,1x4x年x月x日出生,住无极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赵,女,1x5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xx镇xx村。

  一审被告无极县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高 职务 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无民初字第xx1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将本案发还无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结果确是终止占地协议,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擅自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本案中一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审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x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不适用上位法,反而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判决终止合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1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该规定第三章“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对土地流转的效力和如何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本案属于土地转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土地流转的范畴,如果适用也应该适用第三章,而该规定的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终止,该规定第24条属于第四章,故不适用于本案。

  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

  1、判决结果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耕地被村委会占用发放宅基地,在发放宅基地时被上诉人的亲家担任村支书,当时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上诉人地,村委会当时说给上诉人粮食,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村委会同意给上诉人地,当时也丈量了,而被上诉人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主动找到他的亲家,后党支部、村委会给我做工作,让我耕种被上诉人家的地,我答应后,怕被上诉人反悔,便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订立了土地转包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难道被上诉人说解除就解除吗?被上诉人家有2块地,那一块地还有好几亩,被上诉人家还耕种着,而上诉人家就这一块地,如果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家吃什么?一审判决上诉人将耕地退给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权。

  2、上诉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权利义务的土地流转合同,上诉人的权利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上诉人耕种诉争土地至2x2x年,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一审被告的义务是向一审被告给付转包费,一审被告的权利和上诉人的义务是占用上诉人的原有耕地发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诉人已经将原有耕地交给一审被告发放宅基地,被上诉人已经将耕地交给上诉人耕种4年多,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已经诚实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依法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而无权剥夺已经履行完自己义务上诉人耕种土地之权利。

  3、一审被告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开庭时,一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称现在村里没有能力给付被上诉人粮食,如果有了能力,该给多少给多少,上述事实说明一审被告是想延期履行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4、一审判决结果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审被告在上诉人耕地上发放宅基地十几户,如果上诉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诉人没有土地耕种,没有粮食可吃,那么上诉人会向占用上诉人耕地的人主张权利,要求撤销他们的土地证书,到时候,他们可能会起诉政府要求赔偿,对社会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四、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一审确有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高

  x年12月24日

上诉状 篇9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上诉状 篇1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 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篇11

  上诉人任,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12

  上诉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与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与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与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周魏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王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周魏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王苦心经营,网点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承包经营网点公司拓展部。

  2、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杜颖佳的证词证明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多次开会说明王是承包经营,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经营中向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黄巍、王景红、张奎证词,王根据发包人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颖佳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动用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购买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杜颖佳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杜颖佳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杜颖佳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此款,所以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杜颖佳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杜颖佳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网点公司的款项。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否认杜颖佳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 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杜颖佳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网点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王向吴仲信借的。有吴仲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词、借条和陈凤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王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周巍要求王出资购买网点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周巍一手办理的。试问周巍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王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王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王是向吴仲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李庆的卡上,然后王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晓樱,但王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周巍转到了杜颖佳手上,后来产生了周巍电话给王要付股份购买款时,王就同意杜颖佳处余钱支付的,王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网点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王xx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王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周巍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网点公司所有,而是王筹借的,王是无罪的,一审作出王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王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上诉状 篇13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南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年7月15日,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就xx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上诉状 篇14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男,x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女,x年6月24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年7月4日晚,西门某、王某等三人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烧饼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烧饼店门口闹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武解释,即对武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武被打后,被送往xx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潘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武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潘犯罪行为致使武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xx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潘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潘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潘犯罪行为给武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潘承担赔偿责任。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

  x年八月十九日

  附:

  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武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上诉状 篇15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生于1x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路号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x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x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x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x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上诉状 篇16

  上诉人:,女,1x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xx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1x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x年。x年5月2x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xx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x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xx3年以后包括1x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17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xx区二路2号二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号xx户,现暂住二路2号一单元xx户。残疾证号号。

  上诉代理人:李,男,汉族,x年5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陈丈夫。联系电话: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 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 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x路x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依法实体审理此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两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依法实体审理并确认其行政违法确认过错责任。尽快依法据实妥善解决上诉人合理合法的当诉求,于法于据于情于理都应得到人民法院公、公平、义的强有力支持。期待山东省高级法院能够认真实施执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英明决策,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坚决杜绝“法律程序空转”等错误行为的发生,确实让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期待两被告能以实事求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纠冤案的确态度和行动面对此案。再次请求省高级法院能确保“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公平公实体审办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国真落实到此案的实处。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上诉状 篇18

  上诉人:杭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总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x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x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年3月4日

  附:

  本上诉书副本2份

上诉状 篇19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女,汉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路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男,汉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里8号,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和蜡,而济历城检公刑诉[]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担保行为。蜡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担保行为发生在x年3月11日)蜡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2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东阿县 号。

  上诉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xx县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撤销原审裁定;

  三、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x年1月15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x年1月16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xx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就仲裁事项达成协议是错误的,违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具有下列三项内容即可(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上诉人提交的承保单明确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魏 ,且承保单和告知单上有被上诉人魏 的亲笔签字。双方就保险合同争议已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约定了xx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xx县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上诉人在该院起诉,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案依法应由xx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上诉人魏 在起诉时未明确向xx县法院说明有仲裁协议,该院也未尽到该有的审查义务,属于错误受理。该院在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后,就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所以xx县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xx市仲裁委员会处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被上诉人在xx县法院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魏 起诉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只有简单的一份证人证言,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该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协议无效的话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同时是合同签订地。而xx县法院与本案毫无关联,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 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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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