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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债务重组协议
范文

债务重组协议(精选7篇)

债务重组协议 篇1

  债务重组协议范本

  甲方: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乙方: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鉴于:

  1、*集团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2、市政开发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3、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4、协议各方有意就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相应的转受让、抵销以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

  有鉴于此,协议各方就其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受让事宜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集团对于尚有 土地地价款人民币*元之债权未收回。

  二、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集团将其于本协议第1条项下对于 债权转让予,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变更为;

  三、债权债务之抵销

  本协议各方兹此确认,在上述第二条债权转让履行完毕后,根据本协议对于享有的金钱债权共计人民币*元。

  四、协议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4.1 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履行了各自全部必要的审核和批准程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

  4.2 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均已到期,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不得相关抵销之情形;

  4.3 *集团同意并确认,作为债权的转让方,其对于转让的债权享有独立、合法、完全的处分权,该等债权的转让不会构成对于其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件的违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债权债务的抵销;

  4.4 同意并确认,作为债务人,将如约及时的向变更后的债权人履行其所负的债务;

  五、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7.1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7.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均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债务重组协议 篇2

  卫辉市私营企业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债务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债务重组协议 篇3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本金______万元,利息______万元,丙方对乙方所欠以上债务提供了有效担保,担保方式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方式中,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建议金融机构不要选择一般保证方式,而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_万元。(适用于乙方一次性支付债务重组款的情形)

  或者: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具体为: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______万元;

  2、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万元;

  3、……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全部所承诺的______万元债务后,免除乙方所欠剩余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对乙方重组后的债务按—‰的月利率计收利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息)

  第三条乙方如连续两次未按第一条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又未得到甲方认可,甲方将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全部承诺,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其中乙方已归还甲方的款项作为乙方正常偿还欠款处理,并依法采取各种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余借款本金计利息。

  第四条如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不能偿还全部所承诺的______万元债务,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全部承诺,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其中乙方已归还甲方的款项作为乙方正常偿还欠款处理,并依法采取各种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在乙方未归还全部所承诺的______万元债务之前,甲方不放弃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包括对抵押物的有关权利)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任何改制、改组和资产转让、变卖等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丙方承诺在乙方如期归还全部所承诺的______万元债务并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继续承担原来的担保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1、乙方用其合法拥有的______资产作为债务重组的抵押物(抵押手续另行办理),甲方享有相关权利;

  2、______公司自愿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3、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债务重组协议 篇4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债务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

  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债务重组协议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1条、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对甲方负有的债务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利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增信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债务重组金额”)。

  第2条、债务重组

  甲方同意对于第一条项下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为______个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重组收益率为______%/年,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按日计息,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重组收益以债务重组金额为计算基数。重组收益计算公式为:债务重组金额______年收益率/360______实际天数。

  第3条、还款计划

  3.1、重组收益的支付

  本协议项下债务重组收益按季度以下列方式支付:每个季度末月的日为结息日,日为利息支付日。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2、偿还债务重组金额

  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金额,且最后一期重组收益应随债务重组金额的清偿而全部清偿。

  3.3、还款账户

  乙方所偿还之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及其他款项应汇至甲方所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______开户银行:______银号:

  3.4、还款顺序

  乙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的,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3.4.1、按照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3.4.2、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4.3、重组收益;

  3.4.4、债务重组金额。

  3.5、提前还款(选择适用)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满个月,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提前还款:(日期填该笔贷款重组起始日期)

  3.5.1、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重组金额及重组收益;

  3.5.2、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偿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偿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3.5.3、其他

  如乙方选择提前还款,则乙方应提前个工作日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

  3.6、资金归集

  3.6.2、如乙方未按前款约定进行资金归集,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用于保证乙方还款义务的履行。丙方于本款约定项下的补足义务不影响其在【《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

  第4条、还款担保

  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丙方和丁方提供连带担保。各方将就本条所述抵押担保事项另行签署新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5条、承诺和保证

  5.1、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5.1.1、甲方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5.2.2、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2.1、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5.2.3、乙方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和信息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2.4、为避免乙方履约能力的降低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特此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少乙方注册资本或协助抽逃注册资本。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如拟实施可能危及其对甲方的偿债能力的重大经营决策或产权变动行为,乙方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对外投资;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等。

  5.2.5、为保证甲方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乙方保证甲方对乙方自身偿债能力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全部财务报表、支出凭证、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2)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或减损乙方偿债能力的所有任何重大事项,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甲方的债权不受损害。

  (3)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2.6、乙方将依据诚信、务实和负责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5.2.7、乙方保证全额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其应当支付的款项,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的主张或任何其他抗辩

  5.3、丙方、丁方的承诺和保证:

  5.3.1、丙方和丁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5.3.3、丙方和丁方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和信息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3.4、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和丁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3.5、丙方和丁方将依据诚信、务实和负责的原则,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5.3.6、丙方和丁方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时,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的主张或任何其他抗辩。

  第6条、违约责任

  6.1、如发生下列情形,则视为乙方违约:

  6.1.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重组金额或任何一期重组收益;

  6.1.2、乙方、丙方和丁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任何一条承诺、保证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6.1.4、乙方、丙方和丁方违反(《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约定;

  6.1.5、其他

  6.2、如发生本协议第6.1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如下权利:

  6.2.1、除继续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重组收益率计收重组收益外,并就全部逾期未偿还的债务重组金额及重组收益总金额按日计收违约金;

  6.2.2、要求乙方按全部未偿还债务重组金额及重组收益总金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6.2.3、宣布重组债务立即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重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违约金等);

  6.2.4、宣布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行使相关担保权利;

  6.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债务重组协议 篇6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债务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

  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债务重组协议 篇7

  义马市私营企业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债务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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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