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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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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精选3篇)

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篇1

  公司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_______,成立于___年___月___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注:_____所占_____%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_____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

  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总经理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

  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篇2

  旅游代理合同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均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双方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证双方权利和旅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1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

  1.2双方保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团队,具有《出境名单表》及专业领队。

  1.3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1.4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1.5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

  |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2.1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2.2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价。

  2.3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2.4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2.5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2.6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2.7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第三条 成交订单

  3.1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3.2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3.3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3.4组团社在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4.1.1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1.2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4.1.3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4.1.4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4.2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4.2.1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4.2.2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4.2.3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4.2.4超出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4.3.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4.3.2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4.3.3 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4.3.4接待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措施,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篇3

  旅游服务公司与酒店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星级: _______星

  甲乙双方就乙方加盟甲方运营平台: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加盟会员酒店,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客房协议价格 (酒店也可自附《房价表》等相关说明,无建议售价可不填)

  1) 房间类型  门市价   结算价   建议售价

  1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4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5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6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早餐:   份; 加床:   元。

  2)为了更好的推广乙方酒店,乙方应在签约价格上无倾斜政策,建议返佣金额在____元以上。

  3)奖励政策: 甲方每月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

  4)团队含义:同进同出____间以上为团队接待,价格为一团一议。

  二、 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促销,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销售部、预订部,乙方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________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星级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____点,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____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 ____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销售部休息日期: ____下班时间: ____ 预订部休息日期: ____下班时间: ____

  三、关于夜审跟单:

  1.为减少noshow给乙方酒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各成员单位每天在______前后,以电话形式直接与酒店前台或预订部联系对保留至______的客房进行跟单,以便保留或及时取消,酒店应通知前台或预订部给予配合,正确告之甲方预订的客户是否到店、入住房号的情况。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关于付款、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传真所指定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 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入住详细资料(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每月__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______‰的滞纳金。

  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收款发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协助甲方接待好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做好预订、财务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______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好的开展工作。

  5.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6.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各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担保。

  六、特别说明

  1.所有用《中国订房联盟-客房预订通知单》入住的佣金,由中国订房联盟法人单位: ____________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开户全称: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订房联盟平台:已为酒店免费开通了,无须传真确认,无通信费用的e-booking和e-confirm(即时房态、即时确认系统)和移动商务平台(手机短信订房、即时短信确认系统),酒店可免费申请开通

  3.为便于更好的合作, 双方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 甲方各时段房价以乙方的调价通知为准。

  七、管辖法律及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则可诉诸仲裁。

  甲方:__________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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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