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债务人质押仓单清单合同 |
范文 | 债务人质押仓单清单合同(通用3篇) 债务人质押仓单清单合同 篇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 根据《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债务人质押仓单清单合同 篇2(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因(破产原因),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号决定书,指定_______________担任管理人。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简介概述债务人成立的时间、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性质与企业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列明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净资产额,并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各项目的具体清单。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往来余额列明关联企业名称及与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的关系,并列明往来款科目、余额和性质。 四、或有事项 (一)列明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列明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五、其他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列明合同名称、订立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状态等情况。 (二)影响债务人财产变现能力的情况列明财产的状况、保管费用、变现障碍等情况。 (三)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列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销权等情况。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债务人质押仓单清单合同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______(小写:____%);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甲方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3、结息方式 (1)按借款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付息日。 (2)按自然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最后一天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甲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归还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2)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出借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出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3)对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请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自然人个人借款提供1——5、13约定的资料;企业借款提供1、5—13约定的资料: 1、向乙方提交个人/企业信用借款申请表; 2、甲方最新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收入证明; 3、有信用卡的,出具最近六个月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 4、拟将借款转入的甲方个人账户信息; 5、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如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或甲方保证并说明其合法用途的声明等; 6、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7、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8、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9、于提款前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10、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11、借款人未违反本合同之约定; 12、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13、借款人应当提供自己现有资产状况证明,并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认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 乙方在同意甲方借款申请后,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 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 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将本金利息划入乙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项下借款以: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按每月偿还利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归还本金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 按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万元,利息_____万元。 2、按月偿还借款的,甲方应自发放借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期共计______期,按月还款的,每月的______日为还款日。如借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甲方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偿还,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前还款金额应足额清偿; 2、甲方提前____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乙方确认。对提前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收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除计收正常利息外,乙方有权按借款总额的3%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九条保证 1、保证人声明: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保证人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到(逾)期借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3、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 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保证期间,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丙方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丙方在30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保证人,甲方拒绝;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业务;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公证 本合同可办理公证;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和乙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整体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甲方、丙方对此表示认可,丙方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甲方的任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即可;承接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第三方有权代替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第三方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三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三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送达方式:信函、快递、报刊、媒体、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乙方将文书送达到甲方、丙方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谷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署(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由乙方支付出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丙方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乙方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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