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4年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
范文 | 2024年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精选3篇) 2024年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篇1甲方: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协信广场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协信广场的整体形象。 2.自觉遵守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广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广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百年广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广场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严禁偷窃、挪用百年广场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5、禁止向电梯上丢抛包装箱(袋)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长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电扶梯; 6、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盔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盔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簦章: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 2024年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篇2甲方:重庆 购物中心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 (业主/物业使用人) 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享有对协信•长寿百年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正常运行。 2.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 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 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 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 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 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整体形象。 2. 自觉遵守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 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 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 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 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 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协信•长寿百年广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协信长寿百年广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 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 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严禁偷窃、挪用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 ,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 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 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5、 禁止向电梯上丢抛包装箱(袋)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长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电扶梯; 6、 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 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进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进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簦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2024年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篇3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有产权、位于进贤县胜利中路39号______层______号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的物业,作为帝亚·世豪商业中心的组成部分委托乙方对该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前提 1、甲方必须是帝亚·世豪商业中心(下称“世豪商业中心”)某一商铺的产权拥有人。 2、甲方签署本合同时,必须亲自到场,如不能前往,受委托人必须持有甲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商铺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对外租赁经营。如甲方私下利用业主权益或以世豪商业中心名义作经营业务,均属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审慎义务,对合同风险充分防范。 二、产权管理 1、甲方对所购物业拥有自主产权,也拥有将该产权抵押、转让、赠送、继承等合法权益,并不因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物业而改变。 2、甲方产权所有的物业有关保险事宜由各产权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如发生变卖、转让、赠送、继承等导致产权变更的法律事件时,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变动手续,有关变动不得违反下列原则: 3. 1.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原业主所签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至原合同期满。 3.2.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受让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完成产权变更前,承担原业主与世豪商业中心的帐务和债务。上述保证原则须以甲方及物业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之文件,交乙方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变动后之各项委托事务。 4、甲方在发生产权变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报,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与买受人或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变更产权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买受人、受让人或甲方之继承人确认上述事项之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请求。 三、委托内容 1、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将其物业用于商业出租经营,乙方以固定回报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利润。 2、在委托乙方经营期间,甲方明白为配合经营需要,其自有物业的使用权会受到有别于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制约,具体规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其物业后,乙方将代表甲方就世豪商业中心经营方式、策略、价格、物业保养维护等方面作出决定或调整。基于受托权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乙方旨在维护大部分业主共同利益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均视为事前已征得甲方授权与同意而无须再另行授权。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支付其应得的固定回报。 四、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物业的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五年。 五、业主权益 1、.固定回报利润 甲方采用本合同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物业,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甲方物业购置价10%/年比例,作为对甲方的固定回报利润。 2、支付回报方式 2. 1委托期内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报在业主购买物业支付部分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给予支付,抵消相应首付款。 2. 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报均在该年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并予以发放。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托方案条款所规定的固定回报利润分配; 2、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物业的抵押、转让、继受而影响委托合同的执行和世豪商业中心的经营; 3、若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发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4、在委托期间内,甲方除利润分配权益外,其他有关世豪商业中心经营、物业维护管理之决策与执行等均由乙方全权进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获得收益而发生的政府税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服从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收费; 7、甲方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营建议,但没有决策权; 8、甲方应当恪守并认真履行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承担乙方经济损失,终止执行期间因甲方物业的存在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仍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拥有世豪商业中心内外的一切空间利用权,如做广告、挂牌等; 2、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协调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4、负责利润分配方式的制定与实施; 5、保证世豪商业中心各项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认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如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条文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方必须先将修改或变更意见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协商后方可作出变更。 2、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违反合同,并经对方提出后仍不予改正的,对方可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有权对由此而拖欠的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提出追讨和索赔。 4、如双方合作中发生原则性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可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5、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法人变动、重大经营变动、企业转让或兼并等情况,必须以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并转达新的法定权益人是否继续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或提出新的托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江西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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