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
范文 |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精选3篇)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1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的行为绝对是对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考验,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伤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健康发展的极大危害。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缺乏应有的规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没有详细条款对此设置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多重买卖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多重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损害责任赔偿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论中确立,司法实务中解决。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 1.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2.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3.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4.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5.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6.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2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年 月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需方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3(______)___年第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预出售方):______(全称), 营业执照 /社团登记证号码: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预购买方):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或 身份证 件编号:______。 公证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 代理 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方转让的房屋期权坐落于______,暂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系甲方经政府批准投资、开发的《______ 》(注②商品房的`冠名)外销/内销商品房。甲方对该房屋期权持有(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全称)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______)。该房屋期权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预售、 抵押 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期权可依法转让(注③:该房屋期权在转让时设有 抵押权 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证词应据实视情表述)。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币种)______(大写)______元整将上述房屋期权转让给乙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 违约责任 等条款具体、明确(注④:若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应当据实表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______(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______(乙方姓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合同签订地点)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注⑤:若合同在本处、本公证员或其他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证词应视情表述若合同经境外公证、认证的, 合同当事人 的签约行为不予证明)。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注⑥:合同的生效证词应视情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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