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反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书 |
范文 | 反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书(精选3篇) 反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书 篇1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___于____年____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_________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市___区______号,房号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___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______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条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___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女士在____年____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___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反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书 篇2甲方: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鉴于: 第一条 担保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第四条 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五条 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________ 第六条 担保范围 第七条 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民法典》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反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书 篇3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 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 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 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 如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 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反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2 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费用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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