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代建合同书 |
范文 | 委托代建合同书(精选7篇)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1项目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置小区A区工程项目 项目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签订地点: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经委托方、代建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臵小区A区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亳州市老子路北侧,规划蒙城路以西。 项目总投资:40727万元,其中工程总投资3.7亿元。 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占地163728.44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17878平方米),建设还原房220xx5平方米、配套公建19050平方米。 二、委托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的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臵小区A区工程项目进行代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享有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报;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装修)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和消防、土地、环保、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照项目进度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资金计划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申请; (六)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 (七)审核施工企业工程决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审批; (八)整理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按工程建设形成并批准的固定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九)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为进一步保障项目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见: (一)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方按照项目工程进度需要,制作工程款申请资料,经内部审核后报送委托方。委托方按照与开行达成的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对代建方工程款申请拨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拨付;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项目后期配套建设,加快工程竣工决算进度,委托方根据项目贷款资金实贷实付的要求,一次性将剩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至代建方账户,由代建方根据工程决算进度及质保期限,进行总体资金调配使用。 (三)代建方应对甲方拨付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委托方监督,并按约定推进项目工程进度,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同时需对所有项目工程提供1年期质保。 四、双方的权利 (一)委托方权利 1、委托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 2、委托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3、委托方依法依规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并参与研究并确认代建方依法组织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拟签合同。 4、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5、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按照项目的具体进度,及时提供相关工程材料。 6、委托方有权在告知代建方原因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用款条件的申请,可拒绝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二)代建方权利 1、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2、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严把质量关;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提请委托方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营、维护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移交接收工作; 7、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享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8、 代建方有权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 五、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批后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3、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4、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5、委托方应在代建方提交用款申请后,及时审核用款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及时予以拨付。 (二)代建方义务 1、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代建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方报告代建工作进展情况。 3、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核准。 4、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接受委托方监督。与之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应报委托方和使用方备案。 5、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6、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7、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 8、代建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9、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一)代建方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办理质监备案,并完成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手续。 (二)委托方在代建方协助下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及专家组,依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文件,进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三)代建方负责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负责。 (四)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方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有关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代建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 七、 赔偿责任 (一)若代建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方进行赔偿。 (二)代建方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等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方负责赔偿。 (三)委托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由于委托方或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四)代建方与使用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方收到代建工程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九、 不可抗力 (一)如委托方与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同时,将本通知一并抄报委托方。 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如在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代建方应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由委托方审批。 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各方应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均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由委托方审批。 5、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十、双方承诺 (一)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二)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一、补充条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代建方各执两份。 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2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6号)及《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7号),为保证金港新区农民拆迁还建小区“金港一号”项目顺利实施,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占地约200亩,该项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筑总面积约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区内道路、景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人防、安防等。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甲方自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夏发改投资【20xx】31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批准日期):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日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暂定为柒亿玖仟陆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终工程造价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单位造价为准。 (暂定包干价2100元/㎡)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 6月 6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 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 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按立项批文上所规定的项目规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总面积200亩红线范围内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达到普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交房标准。 2、配套工程:项目红线内的一期工程的供电、给水、雨水、污水、道路、绿化、停车场、天然气、安防、路灯十大配套,达到设计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内容: (一)建设实施代建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区招标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委托人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及履约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4、负责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的手续 5、按竣工验收制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6、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配合委托人办理交房后的各种证件。 第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最低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住宅要求达到普通商品房建筑交房标准。 第四条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设和交付试用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签订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建筑规划批准文件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证明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八条 代建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范围的工作内容实行平方米单价包干,具体单价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及相关费用):按区政府专题会议决议,该项目按建筑面积2100元/㎡计算(此项单价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费而可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实际产生企业所得税,则由委托人与代建人共同协商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承担方式。)代建方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实际工程结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高于平方米包干单价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担,在此条件下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 2、结算方式:房屋验收后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分别乘以单方造价计算工程总造价。(包干价2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 (一)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 1、20xx年付工程款2亿元。 2、20xx年付工程款3亿元,按季度并结合工程进度分4次拨付到位。 3、工程竣工验收交房后,余下工程款在20xx年分两次付清(20xx年3月付至90%,20xx年12月付清)。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预留5%的质量保质金,并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若在工程项目质保期内发生工程维修或工程质量问题,代建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3天时间内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若代建人在要求时间内未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自行维修解决,所产生费用在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项代理人管理费已经包含在代建工程包干总价中,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即代建人实际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费为代建项目包干价减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设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延长期限管理费。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3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投资(估算投资)壹亿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7.1-.1.20, 三、质量标准: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2%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4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7.1-.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5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______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___X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___X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6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7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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