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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期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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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劳务派遣合同(精选3篇)

长期劳务派遣合同 篇1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场所及工作内容

  工作场所: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31号,准备交付项目中的东尚国际寓所住宅小区内过渡期;

  工作内容:协助甲方交房前期环境卫生工作;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人数暂定为

  (9)人,可根据甲方现场管理需要,进行人员增减,并进行书面确认。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

  1、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甲方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的支付:

  1、甲方支付给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该劳务报酬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各项福利、服装费等支出,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20xx年日止;

  3、劳务报酬支付方式:自本合同期结束后3日内,按照乙方派遣的实际人数和时间,甲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报酬,乙方开具正规收费凭证;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合法规范用工,乙方按甲方要求如数进行劳务派遣人员,甲方按约定的工作内容对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工作情况进行管理;

  (二)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乙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甲方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二)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合理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自动终止。若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长期劳务派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依据地方劳动法令/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现同意乙方员工协助生产。甲方接受乙方驻厂管理人员进入工厂工作,监督丙方及协调事宜,为了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经甲、乙双方自愿协调同意签订此协议。

  第一章、 双方关系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为实际用人单位,为甲方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人员(即丙方),以满足甲方生产的需要,但被派遣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

  第二条 甲方不干涉乙方与丙方的利益分配。但如乙方劳动条件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 协议期限及人数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协定总人数为 人,性别:男: ,女 人。拒绝童工、弄虚作假学历、假证件任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乙方应至少为员工(即丙方)购买工伤保险。丙方如出现工伤及在生产工作以外或厂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与甲方无关,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为丙方免费提供食宿,不扣除丙方任何费用。(因甲方生活标准为9元/天/人,即为270元/月/人,离职人员必须将饭卡交回人事课,否则费用从乙方薪资中扣出)。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额的相关劳务费用,双方需对丙方绝对保密。甲方有权预先告之员工(即丙方)何时支付乙方工资,避免不将工资支付员工。

  第七条 甲方不得将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透露,也不得泄露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每月支付工资时,甲方须付清丙方应得工资并交给乙方签约人,乙方签约人必须在甲方监督下,在甲方工厂内将丙方应得工资发放给丙方并清点完毕后,乙方签约人方可离厂;乙方人员因工资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解决,与甲方公司无关。

  第九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享有探亲假、病假等权利;为保证甲方生产顺利,乙方应控制探亲假和病假人数,丙方在请假期间,甲方不需按保底工时支付乙方工资。遇到丙方请假人数超过1%且每人请假5天以上,如甲方生产需要,乙方需无条件补足合约第三条规定的人数。

  第十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一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拒不服从甲方的正确管理,且甲方有权要求退回被派遣员工并要求重新派遣;另外,乙、丙双方劳动关系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与甲方无关,双方均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人员在甲方公司内上班不满三天离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甲方协商后,并由乙方补充人员后,方能辞职。若丙方未有任何交代擅自离厂,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入甲方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乙方自行解决与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 双方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和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乙方报酬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上月薪资。

  第十五条 丙方工资在甲方包吃包住不扣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以小时为结算标准,由乙方支付给丙方,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薪资金额甲方不作干预。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结算标准按以下两种方式:

  一、 乙方派遣丙方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内的人员按每小时 元计算;

  二、 乙方派遣丙方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上的人员按每小时 元计算。

  第十七条 乙方派遣的丙方人员要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进行生产,未达到甲方制定目标产量80%的将扣除对应工时;丙方有生产不良,造成甲方损失的,其损失费用将从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丙方每月工作的综合工时不少于 小时;如不足 小时按 小时计。元/人/月),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丙方的管理工作,在丙方正常的工作期限内,管理人员应保证全天跟踪管理,未经甲方产线干部同意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经同意离开工作场所最多5分钟。(乙方驻厂管理人员不参与甲方工厂的生产管理、不属于甲方员工)。

  第二十条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延迟发放乙方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七日内结清乙方所有工资,甲方不得拖欠。(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须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再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长期劳务派遣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合作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工作所需要劳务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商定的派遣服务费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乙方负责处理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薪酬福利等争议、纠纷事宜,但不承担由甲方引起的经济赔(补)偿等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各级政府的其他法规。

  第二条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甲方提供用工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咨询服务。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员工、派遣人员为同一类人员,即指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合同也适用于甲方的下属分公司:甲方下辖的 分公司。但乙方不能因本合同而限制甲方及其下属用工单位与第三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时,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依此类推。具体派遣人员的名册、劳务人员的试用期等依照合同附件、补充约定以及员工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所派遣劳务员工人数,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

  第六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于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定义的含义:

  1、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机构(乙方)依据用工单位(甲方)的要求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

  2、 “劳务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员。劳务人员的实际发生情况以“移交员工确认及资料收取情况表”为确认。

  3、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通过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务而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法人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4、 “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是指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的载明以下内容的合同附件:岗位、岗位胜任能力资格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

  5、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行动、内乱、暴乱、封锁或禁运、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风暴。

  6、 “规章制度”是指用工单位就其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纪律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方面依法制定的规范组织和劳动者行为的准则。

  7、“劳务使用期”是指劳务人员依照本合同约定在甲方从事工作的时限。

  8、 “关于劳务派遣费用付款确认的函”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出具的应付劳务派遣费用的函。该函可作为本合同附件载明应计劳务派遣费用的劳务量、计费单价、总价等内容。

  9、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和费率计算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该费用每年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依照合同约定具体由乙方出面操作。

  10、工资:是指由甲方依据国家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劳动报酬可由乙方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亦可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

  11、劳务服务费:是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人员的人数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合同目的

  第七条 合同各方承认,本合同的目的是:

  1、 规范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揭示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约免除甲方及甲方的相关责任诸如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等等。

  2、 乙方通过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及对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意义上劳动用工管理,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

  第三章 声明与保证

  第八条 每一方向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

  1、该方系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职业中介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以及根据该方向他方提供的、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官方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与本合同相应的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受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和全部损失,该方须赔偿他方。

  第四章 劳务人员的派遣方式

  第九条 劳务人员的派遣方式

  甲方根据其用工需求向乙方提出劳务人员的入职要求及待遇条件,甲方按业务需要决定劳务人员人选,并通知乙方办理相应的派遣手续;

  第十条 合同双方承认,甲方所需劳务人员的岗位、岗位胜任能力资格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的确定,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收到《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需求派遣劳务人员或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甲方用工需求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劳务派遣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费用由“劳务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应为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劳务服务费”、“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四个部分构成。劳务派遣费用按实际派遣的劳务人员人数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由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劳务派遣费用的

  第十三条 乙方予劳务人员办理招用工手续时,有关政府部门需收取的相关行政费用,如劳动合同鉴证费、调配费、合同工本费、医保诊疗手册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向劳务派遣员工按实收取,乙方提供有关政府文件或有关票据予派遣员工。

  第十四条 除劳务派遣费用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中国联通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章 劳务人员的退回和更换

  第十五条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立即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导致用工合同关系无效的;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但须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甲方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解除上岗协议等相关手续后,由乙方负责与员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有关费用结算。

  1、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人员不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

  劳务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退回派遣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该劳务人员并办理退回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劳务人员的派遣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派遣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在不与前述条款抵触下,甲方向乙方书面说明情况,与乙方协商一致,可退回或者更换劳务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4、因出具劳务需求函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需要调整的。

  甲方应当按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赔偿性或补偿性费用:

  甲方使用的乙方劳务人员经济补偿金80%退回或更换劳务人员人数; 除上述赔偿性或补偿性费用外,甲方退回或者更换劳务人员时,无须再向劳务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退回劳务人员,须支付补偿性费用的情况:

  1、按第十六条第三项退回的劳务人员,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退回后第一个月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第十六条第二项退回劳务人员的,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被退回给乙方后第一个月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乙方与劳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用工,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提供劳务人员必需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作条件和环境等。

  2.甲方须确定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数量、素质要求,制定筛选录用劳务员工的各项标准,参与或委托乙方进行培训考核,选取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务员工后,向乙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名单,并确定劳务派遣用工

  3.甲方有权在劳务员工试用期内将劳务员工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劳务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录用条件)的证明依据。

  4.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劳务人员另行签订上岗协议等用工协议,但该等协议不应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得造成各方权益不必要的减损。

  5.甲方负责对在岗的劳务员工进行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人身安全、操作/销售技能等必要培训。

  6.甲方可根据其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生产组织管理、绩效考核和人员岗位调配,并进行日常劳动纪律管理监控;劳务员工履行甲方劳动纪律时,甲方负责雇员日常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的指导和督导,定期(由乙甲双方协商确定)就劳务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考核,该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务人员的表现评核,并作为劳务人员任用或调换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知会乙方。

  7.对违反甲方各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劳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务人员,甲方可立即终止其工作,并交由乙方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保留追究其本人责任的权利。

  8.甲方对劳务人员采用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时的,应当确保上下班制度合法合理,加班工资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申报时可商请乙方协助办理。

  9.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统一制作上岗证、制服及劳保用品,也可以委托乙方负责劳务员工工作服的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0.劳务派遣人员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致伤、残、死亡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并代垫急诊费用,积极配合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乙方负责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甲方代垫的急诊费用。

  11.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乙甲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同行商务竞争客户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12.甲方协助乙方对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了解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情况,并配合乙方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配合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

  13.劳务人员因被甲方退回、乙方依从甲方指示的行为,以及在派遣期间因劳务派遣的履行所产生的其他纠纷,而与乙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争议时,或其他的因劳务派遣的履行而产生的雇主责任等承担而引致乙方争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纠纷,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和解书等文书中确定的法律责任,证明为甲方过错导致的由甲方承担,证明为乙方过错导致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必须保证具有合法经营权,并符合当地政府的各项法规,合作项目营运制定的方案须依照本地区的劳动政策法规。

  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备派遣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等方面的要求。乙方须核实所派遣劳务人员的身体、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等证照情况,并提供甲方备案。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真实准确的花名册和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双方协调管理。

  4. 乙方负责为派遣人员建立人事信息库,管理人事档案。

  5.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派遣人员考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等情况以及薪资建议发放派遣人员工资。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足额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并定期将派遣人员工资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提供甲方备案。

  6. 乙方对甲方根据劳务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而提出的薪酬、岗位等调整意见有权发表自己的建议,甲方坚持其调整意见的,乙方予以遵从,如因该管理或调整所产生的用人单位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社保增员通知和费用后,应依照社保缴纳程序及时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入职的员工应按社保部门规定的当月申报和缴费期限前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其保险险种的生效依社保有关规定。原则上全体在用工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劳务员工都必须在该行政区域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 当劳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并承担劳务人员工伤指标责任,甲方应予

  9. 派遣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发生的伤亡事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10.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由乙方负责落实派遣员工相关工伤待遇,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由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1. 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的计生证件查验审核工作、在岗劳务人员计生证件年审记录的查验工作,并将劳务人员的计生情况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乙方并承担劳务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责任。

  12.乙方招用属地员工时,依政策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福利资助或教育培训资助,乙方负责落实与申领后,资助款项的企业部分由乙甲双方协商共同分享,个人部分直接返还给员工本人。

  13.乙方为提高劳务人员的管理质量,合同期内按行政区域配臵管理专员,在派遣人员工作地,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妥善做好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工作,协调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14.乙方应做好对派遣人员的日常服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提供相应的咨询,尽力帮助解决派遣人员的实际困难。

  15.乙方促使劳务人员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服从和执行甲方工作安排、调度和生产管理,保证甲方业务的正常运行,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社会声誉。

  16.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当予以参考并协商解决。

  17.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定期组织派遣人员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提供甲方备案。

  18.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派往甲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19.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监制发票。

  第九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确实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按法定程序协商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此达成变更一致时,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如提出终止合同,须在程序上提前四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处理方法如下:

  (1)经甲、乙方和劳务员工协商一致,乙方的派遣员工转为第二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继续派遣至甲方工作;

  (2)三方协商不一致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甲方退回乙方,但须支付乙方劳务人员无工作期间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时,应提前40天通知对方。双方将派遣人员的劳动事务逐项签字移交完成后,合同才能正式终止或解除;未移交完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十六条 移交手续的时间从双方商议办理移交的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移交完成后,由接收方承担相应延续管理的职责。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有一方因故不能履约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数额计算标准为参照两个月劳务派遣费用(含员工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金及服务费);

  第三十条 甲方不得无故迟延支付本合同下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甲方有无故迟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相关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费用总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保费用完全用于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劳务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部分,由乙方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减后代为缴纳,乙方不得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乙方有扣减、挪用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或无故延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相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依据拖欠或挪用的总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与其全部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乙方公司所有人员出现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与甲方(中国联通)无任何关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如出现因乙方存在过错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合同期满,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十四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操作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服务质量标准:乙方应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有关合同项目,并达到工作质量要求。具体办法标准由甲方和甲方下属用工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情况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不断完善劳务派遣服务流程,促进甲乙双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在派遣员工达到50人以上的行政区域配臵管理专员,并在派遣员工的工作地,提供定期的上门服务。定期的上门服务时间每月不得少于三天。

  第三十八条 因甲方经营发展需要,须调整、撤消、合并、分立、合资建立有关机构时,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变更本合同甲方用工单位主体,甲方用工单位所使用中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变更后的主体接收使用并承担相应延续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它联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真形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合同列示地址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有关附件及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约定不明确的,以附件及补充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乙甲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乙甲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与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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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