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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范文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精选19篇)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

  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2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X,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X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X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X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X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X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X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X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X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X,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4

  商品房预售测绘合同

  委托方(甲方): 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座落于 路 号 号楼的房屋进行商品房预售测绘。

  本项目测绘可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次进行。

  第二条 测绘内容及承诺服务事项

  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目房屋的预售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成果报告中含有:

  ①商品房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

  ②测绘项目说明书(一份);

  ③建筑面积成果分类汇总表(一份);

  ④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一份);

  ⑤建筑面积计算结果表(一份);

  ⑥电算尺寸图(一份);

  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位置示意图(一份);

  ⑧房号编排示意图(一份)。

  2、在该项目初期,甲方因报建、了解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在预售过程中修改设计方案需进行多次测算的,乙方全程免费修改。

  3、第一次测算后,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该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弥补设计方案的不足和失误,以达到增值的效果。

  4、绘制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房屋平面图。

  5、绘制用于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位置平面图、房屋红线图。

  6、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业主对测绘数据不理解的,乙方负责解释。

  7、免费为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知识和商品房销售面积阐述技巧的培训。

  8、免费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所有分摊数据、分摊方法及各种完整的测算数据。

  9、在项目计算过程中,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提供上门服务。

  10、商场竣工后,乙方免费指导铺位定点放线(权属放线)工作。

  11、为甲方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工作。

  第三条 测绘进度安排

  1、乙方收到全套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整栋建筑面积的测绘成果报告;

  2、乙方收到全套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住宅细分到户,商场、地下室细分到层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提供该项目的增值方案;

  3、乙方收到商场、地下室细分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商场、地下室细分到套的测绘成果报告;

  4、乙方应于完成测绘成果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和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

  5、预售测绘完成后,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工作。

  第四条 测绘依据及测绘精度

  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__)、(GB/T 17986.2—20__)。

  2、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__]74号)。

  3、国家现行房产测绘有关法律法规。

  4、衡量房屋测绘精度主要用两个指标:

  (1)边长限差

  (2)面积限差

  边长中误差根据对房屋实测的各种边长的检查产生的较差计算出来。采用分式:

  (1)长较差不超过2.5公分

  (2)面积误差和限差用下表衡量

  房屋测绘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

  一0.01√S+0.0003S 0.02√S+0.0006S

  二0.02√S+0.0001S0.04√S+0.002S

  三0.04√S+0.0003S0.08√S+0.006S

  注:S为房产面积m2;商品房适用三级精度。

  第五条 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参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由甲乙双方约定。

  2、本工程按下列单价收取测绘服务费:测绘费 元/㎡。

  3、在建工程抵押面积测费及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缴足测绘服务费领取测绘成果时,乙方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甲方或冲销测绘费。

  2、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交通过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成果后,甲方应根据实测数据结算预售测绘总经费的 %,余下 %待销售测绘成果报告出来后,如面积误差比符合合同要求的精度后7个工作日内结付(甲方图纸变更及施工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盖规划审定章的建施图复印件贰套、房号编排示意图(表)、人防工程审批书的复印件,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测绘。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组织测绘队伍开展作业。

  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4、乙方的测绘成果必须可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开展工作,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保证金;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支付测绘费。

  2、乙方已完成测绘工程,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全部测绘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该房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建筑图纸应符合南宁市房产局的相关要求,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乙方据此测绘形成的错误结果及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测绘,由甲方原因造成测绘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后果由甲方负责,所拖延天数不计入测绘工作日内。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测绘成果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测量成果错算、漏算、多算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达到质量要求。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测绘成果质量提出质疑。乙方有义务做出符合国家规范和法规的解释。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违规测绘,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乙方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对所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测绘成果错误,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院裁定;若乙方所出的报告不符合房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致甲方在办理预售证、销售证、房产证时被拒收,乙方应无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测绘、编写报告,交付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都必须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甲方不得收受乙方的回扣、礼品或现金,乙方在履行合同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 附则

  1、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委托方名称(盖章): 受托方名称(盖章):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_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______ 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代理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6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 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__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_____________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________ 】。

  2、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 ,建筑层数为:

  __________ 层,其中地上 ___________ 层,地下 ___________ 层。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_____层】【地上_____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_________ 【幢】【座】第 _________ 层 _________ 单元 ___________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_________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_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_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___ 米 ,有 ______ 个阳台,其中 ________ 个阳台为封闭式, ________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____ (币) ____ 元,总价款为: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___ (币)____元,总价款为: 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_____ (币)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亿 _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___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_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____币)____元(大写:____亿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___ 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___ __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15__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_____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五__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_7__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60__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30__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_10____%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五_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7___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________________ ;

  2、供电: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燃气: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30___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30___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30___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_______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____2__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___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_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__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_/__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_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_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_____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____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__买受人同意该房屋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30_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________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_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_____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_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__)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_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90 _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__________。物业费价格为 __________/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_________ 。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一)进行约定。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2、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3、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__2____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______ 页,一式 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______ 份,买受人 ______ 份, ______ 份, ______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签订时间: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签订时间: 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甲方已于某)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 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 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须于某)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屋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八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九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并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某约签定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本契约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登记。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 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三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履行契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结构为砖混_________;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给定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将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妥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余款_________元一并付清。

  第三条上述商铺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的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订金。

  第六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_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 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0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叶小姐 吴小姐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解约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与解约方式处理国权北路1088弄51号201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退房、退款等事宜。

  第二条 付款内容、方式:

  1、双方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首付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补偿款共计:

  1,417,568.00+9,426.00=1,426,99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陆千玖佰玖拾肆元整),结算截止日期20xx年12月27日乙方收房签收日期为准;

  2、原合同所涉乙方应退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剩余款项由甲方直接返还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单据为准,同时并将贷款银行收据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3、乙方购房签订房贷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交房之日(20xx年12月27日)止还贷的本金及贷款利息部分由甲方承担,交房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贷款本金由甲方承担,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完毕原合同全部注销手续(办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递交房产交易中心的解约协议、房贷抵押注销、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合同等注销相关手续)后3日内,再将上述约定应付乙方的款项退还乙方;

  5、除上述约定甲方承诺的费用外,其他因解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金额具体数额以乙方提供的贷款银行已还贷单据为准,甲方支付全部应退款项之前乙方必须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银行还贷单据以及相关购房发票等;

  第三条 甲方向贷款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必须在3日内办理完毕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合同的解约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条 原合同所涉房屋贷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将原合同所涉房产贷款抵押注销,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 抵押注销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陪同甲方共同至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原合同所涉房产过户等,逾期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 本协议违约金为20万。乙方逾期履行第三、四、五条义务的,每超期一天甲方可按全部应退款金额1%/天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甲方可直接从应退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当将原合同所涉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对原合同所涉房屋及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臵原合同所涉房产。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一(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1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 中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北海市北海大道科前路3号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桂(20__)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224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1436.56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90 年 02 月 21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中电都会悦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号、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北审批建(20__)053

  号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剪力墙 ,建筑总层数为 14 层,其中地上14层,地下 1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5 【幢】【座】【 】 _x001f_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北海吉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2.9 米,有 个阳台,其中 0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

  5.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本合同中有关该商品房的价款、定金等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20000.00 ,

  贰万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按照附件四执行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广西北部湾银行北海分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6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

  比率不低于第(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2、 3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买受人要求在约定交房时间20__ 年09 月30 日之前交付的,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在

  20__ 年09 月 30 日前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

  买受人收房后,出卖人不承担违约交付责任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本楼盘无供暖设备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 、2 、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 、5 、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 、3 、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4.物业服务用房: × 年 × 月 × 日达到 × ;

  5.医疗卫生机构: × 年 × 月 × 日达到 × ;

  6.幼儿园: × 年 ×月 × 日达到 × ;

  7.学校: × 年 × 月 × 日达到 × ;

  8. × ;

  9.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09 月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 10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地点。

  ×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l)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 如买受人未能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入住,则自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开始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交付该商品房,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到买受人。该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自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其他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 ×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l)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l)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l(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x 100 %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l)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x 100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

  4. 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l)、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l)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__ ;

  (4) × 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文号: GB/T18883-20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 GB50118-20__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该商品房交付已超过60日或者虽未超过60日但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堆放物料、摆放家具等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影响的行为的,买受人不得再以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管路、防水、装修等保修范围内的设施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15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陕西海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 ×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30 日内取得房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北海昌振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 年 × 月 × 日到 × 年 × 月 ×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地下停车场、活动用房等以及其他未计入公摊的部分,产权及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归出卖人所有 ;

  2.会所: 归出卖人所有 ;

  3.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

  7. × 。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北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 】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2

  甲方:____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监控银行)丙方: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____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 地段,项目名称为_________,监控账号为_____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____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 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____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____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填报到《房屋管理系统》上,同时要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上对监控账户内所收到的每一笔预售款作上标记。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7.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求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    

  8.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在办理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9.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须遵守《____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甲方: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中文全称:_____

  英文全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_____、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乙方(签署):_____

  授权代表:_____授权代表:_____

  签约地点:_____

  签约时间: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

  英文姓名: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通讯地址:_____?(公司)中文名称:_____

  英文名称: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注册地址:_____

  通讯地址:_____?附件二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3.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4.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5.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_____%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____%购房款。

  附件三?总平面图(略)

  附件四?户型平面图(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4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___

  英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3.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4.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5.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______%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______%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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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5

  住所(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___________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__戳为准)第___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签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6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房屋状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现用途为__________。

  2、甲方已于房屋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于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愿将上诉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财产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RMB: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__

  四、房屋支付:__________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5日内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一切由甲方负责。

  2、房屋交付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若出现法律纠纷,可向房屋所在法院进行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份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 %(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 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无能为力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8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 年 月 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第三条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 篇19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   电 话: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姓 名:_____

  性 别:___  出生:___年___月___日  国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用地面积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使用年期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幢___号(第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单价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币___千___百___十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整(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_____          帐号: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_____             购买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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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