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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范文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精选3篇)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操作单位):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乙方(承储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省级生猪储备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生猪品种及数量

  编号基地场名称生猪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第二条 储存方式

  省级生猪储备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生猪,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省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体生猪。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储存期限

  自20__年月至20__年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生猪储备的入栏工作,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生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生猪数量充足、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

  2.乙方必须保证储备生猪头重30公斤以上的占计划总量的50%以上,头重60公斤以上的占40%以上,头重85公斤以上的占10%以上。

  3.为保证储备生猪的完整和安全,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每头生猪1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省级生猪储备专户。帐户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开户行:中*银行福州华林支行,账户:。

  4.为保证生猪储备质量合格,由省经贸委确定的检测机构对在栏的储备生猪实行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重点检查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猪尿液、疫病防治等。

  5.甲方将对乙方执行生猪储备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生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允许按照规定消毒后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生猪储备所需资金由乙方根据承储数量,按照每吨10000元的额度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省财政按计划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补利息。

  2.生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应于储备生猪出栏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栏和动用

  1.在本轮次计划期内,乙方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储备生猪轮换,生猪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

  2.本轮次储备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栏计划,向乙方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生猪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全省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请省财政厅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和报请省经贸委取消乙方承储企业资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储备生猪卫生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

  4.存储期限内品种数量与下达的计划和本合同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储备生猪。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第四条第3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本轮次出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2

  生猪鲜蛋菜家禽购销协议书

  甲方: 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上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根据《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

  2.产品的数量: 。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 。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 。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 %(由甲乙共同商定)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 %(1-20%的幅度)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 天之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 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壹式 份,交乡政府、 、 等单位各留存壹份。

  甲方: 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公章)

  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第二条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千克至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将所订生猪托运到,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以内(含%)。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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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