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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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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精选3篇)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____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履行期为____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____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 ;

  (2) ;

  (3)甲方需要委托其它法律服务事项时,应当另行以书面形式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

  2、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代理活动;

  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代理事项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 计时收费 □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后,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

  2. 计件收费 □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 分期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前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于 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于 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 风险代理 □

  律师费分为基本律师费和资励律师费。

  基本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奖励律师费为 的 %(基本律师费计算其中或者不计算其中),应于 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4.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委托事项行政机关与其他中介组织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乙方律师经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本地交通、通讯费用包含在甲方所付律师费中。

  第六条 收款银行

  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七条 工作联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 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代理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篇3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______项目的专项资金合作一事,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协议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建设______项目,其中,甲方出资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乙方出资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项目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投资项目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开发项目产生的效益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合作事项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作为投资项目主体申报有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投资双方方代表委派专门人员经营共同投资开发项目。

  2、共同投资方委托方代表共同投资人在项目运作或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负责专门公司或项目的管理,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

  4、各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______方应定期向共同投资人报告经营状况及经营效益和风险。

  5、双方委派的经营代表共同投资人通过管理运营共同投资项目,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或利润,及时向共同投资人分配。

  6、_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四条:投资经营项目

  1、本投资项目以______项目为主要投资经营项目,项目建成后共同投资人同意设立______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经营主体。项目运作成功后并入新成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投资项目获得批准之后,共同投资人以股权比例方式组建项目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重大事宜均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3、公司组建后,财务工作由______方指派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承担,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五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项目申报工作和管理

  1、本协议______方签字后即由______方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费由共同投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2、本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后,由______方负责工程管理事宜,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双方组建专门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保密原则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主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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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