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
范文 |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精选26篇)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3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与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年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4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名下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动产质押。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 (1) 质押物名称 (2) 数量 (3) 型号 (4) 发动机号 (5) 车架号 质押物明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1.2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用于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1.3 质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可以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乙方有权通过一切手段处理质物,来保证借款本金及所有息费的全部清偿。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2.1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__________(¥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20_年 月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乙方收到相关车管所质押备案证明资料后当金发放日及本金息费全部结清日期为准)。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1.3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合同为准。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3.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必须将质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并向乙方移交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保险单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直至本合同担保债权全额偿清时为止。 3.2质物及相关资料的。在甲方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息费后,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权利质/质押注销手续,并归还收执保管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押登记及费用 4.1质押登记 4.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质物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4.2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五条 质物保险 5.1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质物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5.2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3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六条 双方陈述及保证 6.1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质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3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 6.4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6.5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6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7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8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票证资料。如果质押车辆出现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首先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足部分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由乙方负责;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8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9因质物质押时和质押期间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提前实现质权。 7.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7.3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7.4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7.5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质物的返还 8.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其他担保等情况的: (1)甲方应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乙方直接于收取本息时一并收取; (2)同时甲方应另行提供合法的质押物,该质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3)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损失。 9.1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质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其他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9.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9.3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9.4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10.3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10.4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10.5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0.6本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10.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10.9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质押登记机关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完全一致,不存在歧义,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5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 (短期/中期/长期)货款,本金为(种)_________(写)______(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编号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致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画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孽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孽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物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6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当户、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 年衡盛典当字第 号(《当票》编号为 )。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 典当金额(当金) 元整。 2、 月综合费率: ; 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 日,首次申请当期为 ,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 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 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 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 额的 0.3 %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 0.5 %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 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7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资的著作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著作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著作权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 (3)质押著作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著作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著作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著作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著作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著作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著作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著作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著作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9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0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1质权人: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 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2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_________公司(下简称“d公司”)_________%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_________%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________%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_________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_________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 (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 (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 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3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抵押物事项: 1)、房屋所有权证:潭房权字第____________ 号房屋共有权证:潭房共字第____________ 号土地使用权证:____________潭字第____________ 号 2)、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m2;用地面积:____________m2 5)、抵押房地产价值: 2、抵押范围: 3、借款金额: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____________)。 4、借款期限:自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止。 5、借款种类: 6、借款用途: 7、甲方以位于 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建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 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8、借款利率: 9、还款方式: 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1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12、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房管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 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4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丙X(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押权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保证合同》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的保证担保。 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质押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与质,约定由质押保证金额为了确保、《担保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本合同项下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 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指定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详见《股票质押清单》。 2.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四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2.被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第五条 委托管理 1.甲方、乙方委托丙X对《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的证券和资金进行管理,甲方单独设置证券交易密码,乙方单独设置资金密码。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1)办理证券的转托管; (2)办理T+0银证转款业务; (3)在被保证人履行其全部义务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提取资金或转帐。 (4)上海账户的登记、撤销指定交易。 3.甲方承诺:在《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的证券市值及资金的价值总额低于人民币万_______________元时,甲方不再享有该资金账户中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易权利和所有权,乙方自动取得上述交易权和所有权。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4.若被保证人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被保证人偿还贷款后,甲方不再享有《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易权和所有权,乙方自动取得该资金账户中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由乙方自行或委托丙X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由丙X以支票方式优先向乙方支付乙方代被保证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剩余,则归还甲方。 5.出现6.1条中乙方出售证券的情况的,丙X须协助乙方尽可能以有利条件卖出证券以保护乙方及甲方的权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8.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9.自然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质押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10.法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4)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8)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11.被保证人提前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2.有义务配合甲方、乙方对《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监管及乙方质权的实现。 13.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15.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6.代被保证人偿还贷款后,乙方有权取得《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丙X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及该账户中的资金,乙方有权优先受偿。 17.质押期间《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低于________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丙X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及该账户中的资金,向法定机关提存。 18.乙方依据8.3条或8.4条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19.8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丙X的权利和义务 20.每周为乙方出具出质证券的对帐单。 21.《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__时,按本合同6.1条、8.3条、8.4条及其他的有关约定,将证券卖出。 22.在被保证人履行其全部义务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形式从《股票质押清单》上的帐号中提取资金或转帐。 23.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24.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5.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26.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7.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28.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9.《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0.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1.如甲方未按7.4.3条或7.5.5条的规定通知乙方的,乙方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32.《质押权利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____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以保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1)向资金账户存入一定资金; (2)提前清偿部分贷款: 33.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将《股票质押清单》上的帐号注销、分立、合并、更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丙X申请进行上述行为的,丙X有权且必须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X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X(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5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6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7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机动车一辆作为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的财产概况:(附详细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型号 2、车牌 3、发动机号 4、购买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担保甲方对乙方主合同全部债务的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占有期间内乙方享有合理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四条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五条如质押标的有保险的,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优先偿还甲方,债权未到期的,甲方应将赔偿款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利息仍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计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主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8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9出质人: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2)规格:(3)数量:(4)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0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名下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动产质押。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 (1) 质押物名称 (2) 数量 (3) 型号 (4) 发动机号 (5) 车架号 质押物明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1.2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用于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1.3 质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以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乙方有权通过一切手段处理质物,来保证借款本金及所有息费的全部清偿。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2.1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__________(¥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20xx年 月 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乙方收到相关车管所质押备案证明资料后当金发放日及本金息费全部结清日期为准)。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1.3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合同为准。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3.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必须将质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并向乙方移交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保险单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直至本合同担保债权全额偿清时为止。 3.2质物及相关资料的。在甲方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息费后,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权利质/质押注销手续,并归还收执保管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押登记及费用 4.1质押登记 4.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质物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4.2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五条 质物保险 5.1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质物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5.2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3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六条 双方陈述及保证 6.1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质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3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 6.4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6.5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6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7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8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票证资料。如果质押车辆出现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首先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足部分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由乙方负责;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8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9因质物质押时和质押期间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提前实现质权。 7.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7.3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7.4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7.5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质物的返还 8.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其他担保等情况的: (1)甲方应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乙方直接于收取本息时一并收取; (2)同时甲方应另行提供合法的质押物,该质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3)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损失。 9.1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质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其他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9.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9.3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9.4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10.3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10.4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10.5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0.6本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10.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10.9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质押登记机关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完全一致,不存在歧义,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 合同签署地: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1甲方: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 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2出 质 人:________ 质权代理人:________ 债券发行人: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________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________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________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________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________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________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3合同编号: 特 别 提 示 银行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合同当事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和具体约定条款二部分,出质人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2.本合同中关于出质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条款; 3.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4.应确保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5.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质人(甲方):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财产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质权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并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担保(或反担保)的银行 。 鉴于债务人和质权人(债权人)已经或一定期间内将要签订系列主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提供财产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所有主合同享有的债权,主合同详见第13.2条约定;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约定。 1.2 主债权为外汇的,按照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质物及质权的效力 2.1 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描述,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质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致使质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4 质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本合同项下质物如为动产或股票,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具体值见第13.3条约定;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具体值见第13.3条约定。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乙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6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 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质权: (1)任一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到期(包括分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警戒线,或发生本合同第6.3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债务人或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质的质物的; (5)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甲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甲乙双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财产。 4.3 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4.4 甲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约定实现质权之日,甲方授权乙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5 乙方实现质权时,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保管费、质物处置费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清偿第三条约定担保范围债务人所欠所有债务。 4.6 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第1.2条的约定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乙方债权。 第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5.1 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甲方是质物的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质物的完全处分权,质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已对质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质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质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质押,或虽已设立抵、质押,但已经将设立抵、质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同意。 5.3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真实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甲方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5.5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7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9 甲方确认,跟乙方就本合同担保的同一债务人签订的其他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影响此合同担保债权数额的效力,此合同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亦不覆盖原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金额。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2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等作质押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乙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如需做展期、变更登记的,甲方应积极跟乙方签订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6.3 任何原因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是甲方的行为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6.4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5 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甲方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2)乙方同意主债权展期,利率根据期限调整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5)乙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质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并保护质物不受任何侵害。 经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质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项下质物出现价值减少、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额抵、质押物。 6.9 乙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质权的行使。 6.10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乙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13 本合同项下质押不成立或质押无效的,甲方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一致。保证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14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质物投保的,甲方应办妥质物保险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6.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催收、诉讼等,讯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处分质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7.3 妥善保管质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7.4 债务清偿后,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甲方。 第八条 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13.2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或甲方涉重大诉讼、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情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 他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出质人(甲方): 出质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三条 具体约定 13.1 质物 甲方提供的质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物清单》。 13.2 担保的主债权 (1)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期间内签订的贷款、贸易融资或担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贷款展期、保理、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证开证、保函、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上述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下甲方担保之主债权。 (2)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质物价值警戒线和处置线(动产和股票质押适用)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双方约定值_____%;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双方约定值_____%。 13.4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质物共有人条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本合同出质财产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质押条款并将财产质押。 (2)质物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一份,登记部门 份。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 质物清单 序号质物品种权利证书编号数量单位评估价值 出质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 年 月 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4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出质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与贷款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 “公路”是指_________至________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________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至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各执一份。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5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__ (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敬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 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 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 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26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 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预留印鉴 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配合甲方处臵质物。 第八条 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臵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2)保险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条 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 %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 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甲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预留印章: 丙方: 预留印章: 联系传真: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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