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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矿承包经营包采包销合同书
范文

矿承包经营包采包销合同书(通用3篇)

矿承包经营包采包销合同书 篇1

  甲方: (发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及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承包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矿权人为:

  名称为: (矿权证号为: )承包给乙方经营。

  2、承包给乙方的煤矿资产包括煤矿现有的场地、房屋、其他固定资产和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等的使用权,具体以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为准。

  3、承包期间,煤矿名称、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产权仍有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双方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煤矿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如因法律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了上述债务,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已交承包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索款费用。

  2、甲方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矿开采、销售、财务、安全和资产状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但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承包期间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及费用,协助乙方和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行政部门的关系沟通及接洽。

  4、甲方有权在煤矿派驻财务、安全等人员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炭生产和销售数量、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5、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原因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有关问题,达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乙方承包期限按照实际解决时间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承担资产交接前煤矿的债权债务,如因法律的规定而使乙方承担了上述债务,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或在应交承包收益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承担承包期间煤矿全部的生产、经营、改造、安全费用和一切税费。

  3、乙方享有承包期间煤矿资产完整的使用权及开采的煤炭的所有权、销售权。

  4、乙方在承包期间对煤矿进行生产、管理和经营,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和生产人员组织等行使权力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一切用人责任和法定义务。

  5、乙方作为承包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承担煤炭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乙方在承包期间,按每生产原煤壹吨支付甲方 佰元购煤款计算。首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预付购煤款 亿元人民币,按以上计算方式,即乙方每生产一吨煤炭,甲方所收预付购煤款递减 元,直至扣减至零。二期在首期结束前一个月按照当月产量,以每吨壹佰元预付甲方下一个月的购煤款,每月以此类推,当月末结算一次,多付及少付给甲方的预付购煤款用在下月补齐,直至乙方承包期限到期。甲方按乙方每月产量及扣减预付款金额给乙方开具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首期承包费 亿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ⅹ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其中伍仟万人民币作为本合同双方的违约定金。

  第五条 煤矿资产交接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拾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附件煤矿资产清单完成资产的交接工作,完成之日即为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之日,双方认可的煤矿资产清单做为本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的,乙方添附的与煤矿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可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转让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保证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2、甲方保证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真实、有效。

  3、乙方承诺承包期间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煤矿的赋存条件、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许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量。

  4、乙方保证煤矿资产交接清单所列明的全部资产在承包期间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

  5、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涉及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约定义务,若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下任一条款事项的,均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定金罚则: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保证或承诺的;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拾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预付的煤炭采购款并承担乙方承包期间投入的煤矿建设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 争议之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承包煤矿的实际情况,另定协议予以细化,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乙方支付承包费全额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有关部门留存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矿承包经营包采包销合同书 篇2

  甲方: (发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及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承包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矿权人为:

  名称为: (矿权证号为: )承包给乙方经营。

  2、承包给乙方的煤矿资产包括煤矿现有的场地、房屋、其他固定资产和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等的使用权,具体以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为准。

  3、承包期间,煤矿名称、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产权仍有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双方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煤矿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如因法律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了上述债务,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已交承包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索款费用。

  2、甲方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矿开采、销售、财务、安全和资产状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但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承包期间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及费用,协助乙方和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行政部门的关系沟通及接洽。

  4、甲方有权在煤矿派驻财务、安全等人员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炭生产和销售数量、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5、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原因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有关问题,达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乙方承包期限按照实际解决时间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承担资产交接前煤矿的债权债务,如因法律的规定而使乙方承担了上述债务,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或在应交承包收益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承担承包期间煤矿全部的生产、经营、改造、安全费用和一切税费。

  3、乙方享有承包期间煤矿资产完整的使用权及开采的煤炭的所有权、销售权。

  4、乙方在承包期间对煤矿进行生产、管理和经营,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和生产人员组织等行使权力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一切用人责任和法定义务。

  5、乙方作为承包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承担煤炭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乙方在承包期间,按每生产原煤壹吨支付甲方 佰元购煤款计算。首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预付购煤款 亿元人民币,按以上计算方式,即乙方每生产一吨煤炭,甲方所收预付购煤款递减 元,直至扣减至零。二期在首期结束前一个月按照当月产量,以每吨壹佰元预付甲方下一个月的购煤款,每月以此类推,当月末结算一次,多付及少付给甲方的预付购煤款用在下月补齐,直至乙方承包期限到期。甲方按乙方每月产量及扣减预付款金额给乙方开具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首期承包费 亿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ⅹ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其中伍仟万人民币作为本合同双方的违约定金。

  第五条 煤矿资产交接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拾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附件煤矿资产清单完成资产的交接工作,完成之日即为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之日,双方认可的煤矿资产清单做为本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的,乙方添附的与煤矿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可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转让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保证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2、甲方保证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真实、有效。

  3、乙方承诺承包期间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煤矿的赋存条件、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许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量。

  4、乙方保证煤矿资产交接清单所列明的全部资产在承包期间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

  5、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涉及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约定义务,若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下任一条款事项的,均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定金罚则: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保证或承诺的;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拾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预付的煤炭采购款并承担乙方承包期间投入的煤矿建设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 争议之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承包煤矿的实际情况,另定协议予以细化,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乙方支付承包费全额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有关部门留存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矿承包经营包采包销合同书 篇3

  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主任。

  为支持乙方经济发展,甲方先后向乙方发放贷款         笔,借款本金         元,截至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借款本息合计元(借款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一)。借款到期后,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就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甲乙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利息金额和该借款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事实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以该村的机动地平方          米(折合         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所欠甲方全部借款本息。

  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对抵债土地进行丈量并绘制抵债土地示意图,抵债土地面积以双方丈量面积为准。抵债土地示意图作为本协议书附件二。

  四、宗地位于该村         方向,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二)。

  五、对甲乙双方达成的以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借款本息的方案,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协议书附件三)。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

  六、乙方保证对抵偿债务的土地拥有权并且享有以之抵偿债务的合法权利。

  七、抵偿债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内容。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与其他信用(联)社合并,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年度绝收或者减产50%以上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一年;减产50%以下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半年。

  十一、延长抵债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甲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该通知交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十二、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自本协议抵债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对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五、甲方采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村民有优先承包、受让、承租等权利。

  十六、在乙方村民无人承包、受让、承租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与乙方之外的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七、在乙方村民承包、受让、承租抵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做好乙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签订、流转款项的收缴等工作。

  十八、在本协议履行间,因抵债土地所发生的农业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农业税费。

  十九、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毁损、灭失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收益的范围以外重新提供其他土地或者财产抵偿债务。

  二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因需要征用抵债土地的,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优先偿还甲方未受偿部分的款项。甲方受偿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甲方受偿后不足部分,乙方仍然负责偿还。

  二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协调好村民的相关工作,保证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对甲方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乙方无权对协议内容进行干预。

  二十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负责逐户通知抵债土地的现承包人,向现土地承包人说明抵债事宜,做好现承包人今后年度继续承包、受让、承租土地的宣传工作,停止收取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费。

  二十四、抵偿债务期限届满,在土地未毁损、灭失和被征用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将土地交还乙方。

  二十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十六、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特别说明:本协议文本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甲方已提醒乙方对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乙方对协议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乙方已经认可甲方的解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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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8 1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