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
范文 |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精选24篇)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一、总体要求 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县农村实际,紧密结合农村改厕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业务指导,坚持以农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出发点,以污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治理、资源循环利用为导向,坚持生态治理优先,充分发挥农村生态系统,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治理设施,强化规划先行,选择适宜治理模式,全力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今年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达到全覆盖,全县完成x个村庄、累计实现xx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污水得到全面治理;全面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机制建设,累计完成x个村庄(不含治理村庄)生活污水管控,全县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水平明显提升,彻底改变村庄污水横流现象。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根据省委农办等x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坚持以资源化利用和生态治理措施为优先,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运维管理、资金筹措等。(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及乡镇) (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我县x个村的治理任务涉及到x个乡镇,已全部确定具体村庄、治理模式。 (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全覆盖。落实《xx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在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中,主干道路应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坚持以存在污水乱排乱流、影响水生态环境等问题的村庄为重点管控对象,通过宣传引导、村规民约,发放明白纸,加强村民节水、用水,尊重和提倡村民通过泼洒庭院、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及喂养家畜家禽等原位消纳的方式对生活灰水进行原位消纳,对排水量大的用户,要规范其排水方式,杜绝乱排乱倒,基本上实现生活污水不出院、不出村,彻底解决村庄街道污水横流现象,实现农村污水乱排乱倒管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 (四)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作的“回头看”工作。 做好评估验收备查工作。组织对本辖区xx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省级抽查的准备工作。 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对已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xx个村庄和x个管控村庄逐村进行排查。对存在治理设施建设不能正常运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治理村庄,存在管控措施未落实、污水横流等问题的村庄,逐一建立问题清单。 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推进落实。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订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积极推进落实,确保在x月底前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 现场检查,逐一销号。x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完成整改工作的村庄进行现场检查,对完成整改任务的村庄逐一销号,不断巩固整改工作效果,有效解决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开展工作考核评估。xx月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任务,全面对照工作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等情况,及时做好自考评估工作,对考核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部署等工作,建立完善“月调度(检查)、季通报、年总结”制度。 (二)积极统筹筹措资金,完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协调指导用好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好中央改厕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充分发挥资金“组合拳”作用。探索建立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及农户付费、以工代赈等制度,落实捐赠减免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收费和补助机制。 (三)完善和落实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治理和管控效果。坚持县政府为主导,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污水治理县组织、镇实施、村具体落实的组织制度,村民监督、媒体监督、乡镇检查、县抽查的监督制度,住户付费、社会扶持、集体补贴和财政补贴相结合设施管护运行经费保障制度,明确已建成治理设施产权归属、运行管护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单位,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建设运维一体化制度。 (四)广泛宣传发动。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明确村民保护环境责任,节约用水,生活污水不乱排乱倒,发挥村民污水治理参与权、主动权,积极参与污水治理谋划、建设、运维、管理,依靠群众对污水治理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__-20__年)》(粤环函〔20__〕1116号),结合我市《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江乡振组〔20__〕5号)、《江门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方案》(江府办〔20__〕19号)和《江门市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江环〔20__〕23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以“尊重规律、因地制宜,问题导向、聚力攻坚,统筹实施、落实责任”为基本原则,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重点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系和雨污分流建设,加强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强化各项措施,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短板,建设特色鲜明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二)总体目标 ——2020__年底前,全市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55%以上,完成21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农村水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2020__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全市8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体系,农村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梯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优先治理重点区域范围,包括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控制单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黑臭水体整治流域和“省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县(开平市)”等。2020__年底前,全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55%以上。2020__年底前,全市8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各市(区)按照高效耐用、简便适用原则,考虑当地村居生产和生活方式,因村施策,采用适合各自然村的污水治理模式、技术和设施设备。城镇周边的村庄、渔村、渔港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居住相对分散、空心偏远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方式,经化粪池出来的尾水可通过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也可在不影响区域整体环境前提下,通过管道或暗渠流向农田、林地、池塘等自然系统净化,或采取以鱼净水、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模式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市(区)抓紧按要求开展技术评估,确定各自然村采取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的重要依据。 各市(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处置、安全利用的原则,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尾水及产生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理达标的尾水可用于农田灌溉及绿化回用,产生的污泥经干化或脱水处理后,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T/T309-20__)规定的,可作为农用泥质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20__年起,加快建立各市(区)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区)统筹区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筹措,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完善“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按照整县方式,加强PPP实施单位运维工作监管,对于其他非PPP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议一并纳入整县模式进行运维,也可以以镇(街道)为单位,选择运维单位管理、村自行运维管理、或运维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等合适运维管理模式。2020__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有明确的负责人员,有明确运维资金来源,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对污水处理不达标或运行不正常及时予以整改,各市(区)定期组织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抽测。2020__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数据等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三)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针对早期建设项目标准偏低,项目普遍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出水不稳定等问题,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达标。2020__年底前,完成全市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放污水水质情况的摸查,建立问题清单,针对调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并优先完成主要河流干流沿线、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整改率达30%以上。2020__年底前,完成全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整改后处理排放污水基本稳定达标。 (四)推进农村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按照“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工作部署,完善农村污水管网及雨水沟渠,污水通过管道收集或暗渠化,消除门前屋后污水沟,改善农村“污水横流”面貌。2020__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达到干净整洁村标准,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衔接生活污水管网及设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与改造,农村新建住房均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已建卫生户厕无防渗措施的应实施防渗改造。2020__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和建设任务,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五)推进农村水污染治理与监管。以村民集聚区房前屋后和村民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推进黑臭水体排查与整治,启动试点示范。建立健全农村排污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废水、农村黑臭水体例行监测,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有供水任务的水库等生态敏感区域周边乡镇、村庄污水排放监管。规范农村工矿企业、养殖户、农户等排污行为,按照省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2020__年底前,自然村基本实现人畜分离、家畜集中圈养。 以上任务由各部门依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详见附表2。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村级推进的分级责任机制,强化四级组织书记抓落实责任。市直各相关部门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好项目总体设计、任务分解、台账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与验收等工作。各市(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技术评估报告修编完善或重新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督查检查、考核验收等。各乡镇(街道)配合各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梯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落实运维管理,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村要配合做好设施用地协调,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设计及施工,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结合地方实际,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入。建立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行业内、行业间涉农资金并新增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保护专项等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同时,结合《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不断完善我市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并向生态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倾斜。规范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有资本实力、技术先进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积极争取新增债券支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维提供支持。 (三)加强政策、技术支撑。简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标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地、电力部门落实好用电的支持政策。协助省级部门搭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平台,并启动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智能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相关信息接入,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分级、分区管理权限与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应用于成效评估与监管服务。推进先进实用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进一步筛选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近远期规划考虑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并予以推广。借助农村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专项展示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实用技术以及成功示范案例推介交流,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管网设计施工、处理技术产品选用、设施建设安装到日常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指导和技术培训。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逐步改善农民的传统观念与习惯。建立地方与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机制,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通过入户访谈等形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正面宣传,提高村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与信息公开,推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让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制,按照“季度通报、半年核查、年度考核”,核查各地各部门各项硬任务完成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情况,将已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真正起作用、发挥效益作为督查考核评判要点之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推进不力的,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3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__年持续深化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机制的通知》(岩委〔20__〕1号)及《武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20__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办〔20__〕2号)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型文化古镇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分布图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__年底,完成我镇境内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退水口为入河总排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村按照属地原则,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入河排口现场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全面摸清掌握本行政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__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好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环保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__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环保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__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出台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__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__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环保办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并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流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农田排口每年、城镇雨洪排口每半年、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排口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环保办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开展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3、河长办负责协调河道专管员,配合各村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4、村建部门负责提供市政雨、污水管网、城镇污水集镇处理设施、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雨洪排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5、水利岗负责提供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6、农业农村岗负责提供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7、自然资源所、应急安全岗分别负责提供矿山、尾矿库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8、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专项整治提升行动专项经费。 9、交通运输岗负责提供渡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建立起各村等属地或主管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环保办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__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环保办负责收集并将《调度表》(见附件2)上报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县效能办将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会予以通报批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档案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由环保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20__年12月底前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河长办、环保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4随着我县园林城市建设的推进,入河排污专项整治已迫在眉睫。为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冀水政〔20__〕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20__〕第17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目标和任务 总体整治目标:9月底前,对肃宁县境内八条河流、干支渠内非法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建设园林城市提供优质的水资源环境。 主要工作内容: 1、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 2、建立入河排污口水质检测和上报制度; 3、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工作。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10日至8月15日)。“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8月16日至9月25日) 1、由各乡镇配合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8月25日前完成) 2、强制执行阶段,落实法律责任。由县政府组织水务、环保、公安、乡镇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封堵,并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报县水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王卫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联合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合理调度参与整治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有序开展施工。利用此次整治契机并对沿河所有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做好日常监管;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水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工业、企业及生活小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不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业、企业,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3、县城管局:负责完成城区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县电力局:依法对沿河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经营企业、封堵后又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予以停止供电。 6、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案件。 7、县工商局:依法吊销拒不服从整治要求的沿河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8、县规划局: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9、各乡镇:牵头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5为深入推进苏锡通园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园区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__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对园区所涉及的淮河流域河道,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园区涉及淮河流域2条骨干河道为通启运河、新江海河(详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范围为: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5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具体排査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加强与长江入河排污口以及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査,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园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__)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__年7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__年9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__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 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发、规建、政社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__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__)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疏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建局、政社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__年9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__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园区组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园区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各部门工作落实。 2、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是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开展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园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园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 5、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及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6、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牵头镇街农业条线提供排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张芝山镇、江海街道配合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于20__年3月底前向园区整治办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园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与科技、财政、规划建设、政法和社会事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园区整治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6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镇水环境质量,根据沁水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沁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沁环委办[20__]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标杆,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20__年7月底前,完成我镇主要河流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 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坐标、排污类型、排污主体、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应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发布入河排污口登记公告、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溢流口。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__]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真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源退水口。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深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按分工组织溯源,全面查清混合废水排污口和非法排污口数量: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他。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于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三、进度安排 20__年4月30日前,在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再排查,汇总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清单,上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20__年5月31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20__年7月31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20__年8月10日前,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建档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我镇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强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坚持强化监督,加强有效管控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跟踪检查,督质量、促进度、抓统筹、全面督促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落实。针对整治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不能按时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等措施,切实压紧压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担当。 (三)统一编码名称,规范登记格式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报给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 实现全民监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对我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公示,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举报监督,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污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全面营造我镇风光美、水质优的共创共建氛围。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7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入河排污口问题,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取得实效长效,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工作方案》(皖环发〔20__〕2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县区政府承担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的主体责任。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00万元,按考核情况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的业务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保障和兑现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工作方案》(皖环函〔20__〕754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验收标准,按期完成整改销号,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达标正常运营。 (二)加大奖补考核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对各镇项目组织验收考核。标准为:入河排污口完成销号;镇政府驻地管网建设完备,消除错接漏接和溢流滴漏,污水应收尽收;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浓度在线监测数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验收合格后,视考核得分情况兑现奖补资金,对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站)不予奖补,并视情节予以通报、约谈、罚款等。 (三)提升整改工作质量。坚持因厂(站)施策、一厂(站)一策,各县区摸排各污水处理厂(站)及管网建设运营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改完善,管网不健全及错接漏接损毁的要尽快建设修复完善,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整改提升,确保各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达标运营,杜绝旱季污水直排河流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市环委办履行监督职责,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实施细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市环委办适时对各县区和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及敷衍整改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8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莆田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方案》(莆环委办〔20__〕10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20__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湄北环保联席办〔20__〕4号)的有关要求,为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北岸经开区山亭镇水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按照“摸清底数、找准病根、分类整治、属地负责、多方联动、强化监督”的原则,在水利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摸清我镇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规范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实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目标。建立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我镇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山亭镇环保站,郭丽珊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摸清底数。各村(社区)落实好属地责任,镇直相关部门落实好部门职责,对各自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认真排查,按照“全口径”,只要向河道排水的“口子”,不管大小,有一个算一个,应查尽查。对于新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时上报镇环保站,以便及时录入APP。 (二)开展监测。各村(社区)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并保留的排污口,应开展后续跟踪监测。 (三)追根溯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各村(社区)要结合现场巡查和日常工作经验,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找准病根,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 (四)规范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各村(社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治理思路,对污水能纳管的要优先纳管,近期无法纳管的要综合采取人工湿地、氧化塘、微动力小型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开展治理,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加强监管。各村(社区)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明确内部职责,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形成规范化的监管流程,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我镇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到位。 四、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镇直相关部门 镇直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站是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统筹我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镇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镇级入河排污口名录,结合各村(社区)溯源、整治情况,形成我镇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镇财政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3、镇经贸办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镇村建站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镇农办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镇海洋与渔业站负责提供水产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河长办、水利、住建、生态环境、经贸、海洋、农办、财政、水务、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村(社区)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 (三)强化督促指导。环保站作为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收集、整合我镇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并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结合镇效能办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定期通报、公开曝光、有奖举报、服务外包等四项河长制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和河道专管员的责任担当,使其认真履行河道保护和管理职责,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新增入河排污口等问题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守河有责、守河负责、守河尽责。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村(社区)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持续报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集中展示本辖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9一、背景和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战略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全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快提升水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打赢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望江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华阳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三、工作目标 要对全镇57个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完成全面整治工作,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和“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规范设立排污口标识牌,合理配置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切实解决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 四、主要任务 1、城镇雨洪排口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面源成因分析、任务目标、工作内容、职能部门分工、时限要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港口码头排口 (1)封堵排污口,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生活、生产废水收集后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现有水质已经达到地表水V类,并有近期的水质监测报告可以不纳入整治。 (2)纳入日常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样检测(采样检测由镇环保办负责)。 4、工业排污口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2)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3)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5、农业农村排污口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2、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原则上就近纳入相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分类处理,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五、保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整治过程中,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边整治边验收,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完成后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和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行为。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0根据《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__〕211号)、《吉安市赣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__]5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水污染源头问题,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走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二、整治目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监管治理机制,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一口一策”实施清理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赣江峡江段流域,涵盖罗田镇、巴邱镇、福民乡、水边镇、仁和镇五个乡镇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赣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在初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的基础上,我县需要整治的排污口67个。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 河西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采取截污纳管措施接入巴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外排,原有排口全部截断封堵(驰邦药业排污口、富兴纸业排污口、何家造纸园总排口),不在污水处理管网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应设置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省平台联网,纳入日常管理(金元纸业排口)。 (二)城镇生活排污口 巴邱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排污口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达标后外排。其他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城镇生活排污口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整治。所有排污口都应设置标志牌。 (三)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 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有条件的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后再往外排;没有条件的生活污水源头上应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往外排。所有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都应设置标志牌。 (四)雨洪排污口 混合排放的雨洪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再排出。纯雨水雨洪排污口制定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所有雨洪排污口均应设置标志牌。 (五)溪流、沟渠、河港排口 有生活污水混入的排口,有条件的`要从源头上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后再往外排;没有条件的生活污水源头上应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往外排。所有溪流、沟渠、河港排污口均应设置标志牌。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属地政府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专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二)县直有关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1、县生态环境局是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负责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整治各项要求,督促指导有关乡镇整治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指导有关乡镇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 3、县水利局指导有关乡镇水利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指导沿江工业企业、巴邱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成巴邱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将工业企业污水接入管网及截断封堵老旧污水管网。 5、县城管局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及巴邱城管部门提供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县港航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港埠企业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有条件的农村生活汗水处置终端,指导有关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峡江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属地分管原则,沿线各有关乡镇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投入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城管、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通过《今日峡江报》等渠道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为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1一、指导思想 根据《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战略和“一二三四五”总体发展思路,统筹协调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维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按照巩固深化、规范提升的指导思想,全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工作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治要求,严肃对待整改。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力以赴抓整改,认真对照、认真总结、认真整改。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健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污水处理厂(站)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因厂(站)施策,提升整改质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坚持一镇一策、一厂(站)一策,查清污水处理厂(站)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奖补资金用在刀刃上,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一)按期完成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工作方案》(皖环函〔20__〕754号)文件要求。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验收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完善资料清单,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销号工作。 (二)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不足的乡镇应当增加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三)加快管网建设。加快管网建设进度,损毁的'管网要修复,错接漏接的管网要整改,需要延伸的管网要铺设,确保乡镇政府驻地管网不出现旱季污水直排河流现象。 (四)加大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奖补力度。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和运营,县区政府担负主体责任。为调动县区治污的积极性,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奖补方式采取事后奖补。一是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为前提;二是管网建设做到镇政府驻地齐全,应收尽收,不错接漏接和溢流滴漏;三是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基础,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浓度和出水浓度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经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项目主体等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运维费用进行奖补。建议:市政府列支300万元进行奖补,同时,对未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站),根据情况予以通报、约谈、罚款等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委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市水务局做好入河排污口技术指导工作,市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技术指导工作,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安排布置,明确专人负责。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工作方案。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改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整改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工作。 (三)加快工作进度。推进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工作,加快整改进度,10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管网整改工作,10月20日前市直部门要完成整改验收工作。确保10月底前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正常运营。 (四)严明纪律督查。市环委办适时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涉及“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2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子政办发〔20__〕72号)要求及前期排查溯源结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主体。对照排污口排查清单,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其他排污口由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整治。 (二)科学谋划,逐一分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根据前期排污口排查、溯源等甄别情况,精准识别、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整治。 (三)一口一策,精准治理。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排污口类型、主要污染源等现状,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措施并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__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各排污口无直排入河(沟)现象,全面提升流域内水生态环境质量。 三、整治措施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整治措施。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严禁混合排放,必须单独设置。在城镇污水主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严禁外排,应通过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厂区雨水排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混入直排问题发生。对无法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出水指标和接纳标准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技术改造,确保排水水质达标。非法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县工贸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措施 1、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措施。所有养殖企业、个体及散户必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拆除或封堵,严禁养殖废水直排;确需设置畜禽养殖排放口的,必须经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并设立排污口标志牌。(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2、种植业排口整治措施。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秸秆地膜综合利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农药减量化、有机肥还田等生态种植措施,防止通过雨水冲刷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3、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整治措施。对长期无排水的各类排口进行统一拆除或封堵,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在村镇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全部纳入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人口集中区域内的散排口利用罐体集中收集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各乡镇负责)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措施。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整治措施。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各乡镇污水处理站要加强管理,必须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出水各项指标达标。(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站由各乡镇负责) 2、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措施。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常年存在流水的区域或雨污混合排口,要及时查清原因,封堵生活排口,采取罐体收集拉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确保无污水混入。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对排口性质和排水去向等进行公示。(城区雨洪排口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雨洪排口由相关乡镇负责) (四)交通运输设施排污口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青银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点、火车站生活排口整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县交通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责任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整治任务,逐一完成整改并销号。 (二)按时整改销号。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行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同联动,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措施,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8月31日前全县沿河直排口全部完成整治并销号,同时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三)严肃追责问责。县纪委监委将履职不力、虚假整改和因工作不力造成全县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3为了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所辖河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省、地、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及阆中市水务局阆水函【20xx】53号工作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枣碧乡场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摸底监督管理档案和统计台账,完善枣碧乡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的相关手续,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排查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二、入河排污口现状 枣碧乡幅员面积28.5平方公里,辖6个村(居),28个村民小组,2744户8400人,场镇常驻人口近20__人。现入河排污口1个,排污属于场镇居民生活污水、雨水排污口,排污口于20__年8月建成。年生活污水量近4万立方米,废污水排放主要是场镇机关单位,居民生活污水,没有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污水排放,排放去向接入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网。 三、存在问题 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已进入扫尾阶段,未通过验收、等待试运行。 四、整治措施 申报环保局验收,进行指标确定,保障场镇排污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各有关单位和场镇居民户要认真按照此整改方案,认真开展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工作,要高度警醒,统一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确保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 2、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以乡长秦洪波为组长,分管环保领导贾晓江为副组长,胡国斌、何俊伟、杨倩、胡绍连为成员的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胡国斌具体负责生活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建章立制。加强对现有排污口整治力度,杜绝新增排污口建立长效机制,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环保及所在的村(居)要各司其责,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规范管理,确保我乡污水排放口整治顺利完成。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4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河湖的最后关口,为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顺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我办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细化工作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密切协作,全力抓好入河排污口的清理整治。 坚持明确责任、协同推进,东关街道办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尽职履责,加强督促清理整治、跟踪问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目标 (一)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整治。 (二)建立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案和责任分工 1、认真排查辖区河道是否有入河排污口存在,由涉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涉及村居负责核实,如核实后确定有排污口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治理。 排污口涉及企业违法排放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负责整治; 排污口涉及农村小作坊生产排污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负责整治; 排污口涉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由水务站和涉及的村居负责整治:对污水管网已接入户而生活污水仍然外排的,由水务站和涉及的村居负责协调处理;对有污水管网而未接入户的或无污水处理管网的,由水务站对接西秀区水务局负责建设相关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口涉及矿业废水排放问题的',由国土所负责整治处理。 (责任单位:各村居、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东关街道办河长制责任单位。) 2、核实企业、污水处理厂是否合法合规排放,对违法超标排放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进行处理整治。 (责任单位:林业和环保工作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办属各村居、各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立即安排部署,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日常巡河过程中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发现有排污口情况要及时协调进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给东关街道办河长办。 (二)各村居、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合力配合完成整治。对核实的排污口,要建立档案,记录位置(经纬度)、照片或视频、属地、污水来源等。 (三)河长制各级责任单位和各村(居)要在20__年9月29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并根据排查情况及时报送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国土所、水务站和办河长办。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5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__〕42号)和《泰州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__〕1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总体要求 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共涉及全市12条骨干河流(见附件2),其中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具体排查范围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区等重点区域要全覆盖。同时,做好与长江入河排污口及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范围。 (二)排查对象。河流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同时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部分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全面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完成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筹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20__年4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__年4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并交泰兴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参照长江排污口排查要求,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现场人工核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湖)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手册》等规范开展工作,20__年7月底完成一级排查,20__年10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__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具体要求:由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务指导。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__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溯源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可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放主体、排放内容和排放途径,进一步厘清责任,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对涉及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排污口,要开展联合溯源。20__年10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将整治责任及要求具体化、明细化,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于20__年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20__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涉及重大工程的可适当延迟),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泰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应用全省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入河排污口电子档案,形成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并明确监管职责,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共享入河排污口信息。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任务: 1、泰兴生态环境局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指导各单位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入河排污口一级排查;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快推进生态经济带建设,积极向上争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协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配合泰兴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泰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泰兴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各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运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建立问题排口会商机制,及时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各板块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直至问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申请筹措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全力做好二级排查、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确保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6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__〕250号)和《苏州市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府办〔20__〕295号)有关要求,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凤凰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20__年底,完成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等工作,并在“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太湖流域排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整治范围。太湖流域涉及我镇行政区域全域范围。排查范围包括张家港河凤凰段、十一圩港凤凰段、走马塘凤凰段、六干河—西旸塘凤凰段、三干河凤凰段、四干河—新奚浦塘凤凰段、三丈浦凤凰段共7条主要河道。排查范围由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二)排查整治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及时序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监测(20__年6月底前) 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张家港河、二干河已经完成);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溯源整治 1、溯源。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__年8月底前)。 2、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20__年12月底前完成二干河整治工作,“十四五”期间完成其它河道整治工作)。 通过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全面掌握我镇辖区内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级方案和我镇实际,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工作计划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高效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分散在水利、环保及建设的排污口设置信息、水系信息以及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支浜、溪流、沟渠、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工作,并按照监测方案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20__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 (四)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监测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同步开展初步整治。20__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溯源、监测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__年完成二干河整治工作,“十四五期间”按照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治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系统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1、村(社区)。排查河道流经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配合镇相关部门、第三方等开展相关河道的排查、溯源和监测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村级河道整治过程中要预留排口,对河道沿线的企业和群众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综合行政执法局。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排查和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入河排污口信息;加强抽查、巡查,加大对沿线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同时牵头负责开展溯源和整治工作,对前期排查出的排口进行划分,制订取缔排口名单和保留整改排口名单,制订“一口一策”工作整治方案,并按整治方案进行排口整治;对规划预留排口和保留排口建立档案。 4、经济发展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农村工作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我镇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指导各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7、交管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河长办。负责河道整治的协调工作,各级河长组织对所负责河道的`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9、水利站。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溪流、沟渠、河港等溯源整治以及河道保洁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凤凰镇人民政府镇长田文华为组长,凤凰镇党委副书记戴艳、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徐丹芸为副组长,镇各相关部门、相关行政村(社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推进组,负责推进各领域治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各村(社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建设、经发、交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单位)掌握的太湖流域河道治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河长办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定期向各级河长通报整治行动进度,推动相关部门、相关行政村(社区)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由河长办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请镇纪委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7一、指导思想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上下联动、河海兼顾、梯次推进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全域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维护海洋水生态安全,确保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协作共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排查、监测、溯源过程中发现的潜在环境风险和环境问题为导向,优先把群众反映强烈、对海洋环境影响大的排污口作为整治重点,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分批推进,长效监管。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避免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一刀切”行为。坚持入海排污口整治和常态化监督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制度体系。 三、整治范围 生态环境部交办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和现场溯源后新增入海排污口。 四、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20xx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园区完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一口一策”方案填报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标志牌树立及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年度整治任务。20xx年底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五、工作任务 (一)动态更新排口台账 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将生态环境部正式交办的入海排污口和现场排查溯源后新增的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并统一命名、编码,为每一个入海排污口建立规范、统一的“身份证”;规范入海排污口类型、名称和编码等台账,将每一个入海排污口排查信息、监测、溯源及整治情况进行登记,予以实时更新,实施日常动态监管。 (二)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 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营口市入海排污口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要求(附件1),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方向、整治标准、整治措施、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填报。 (三)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落实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分工到部门,落实到区县,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共同推动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实施整治销号和调度制度 各县(市)区、园区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要求(附件2),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于每月23日前,通过入海排污口管理平台上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实行整治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于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每季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针对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完成情况,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五)打造示范工程,总结整治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类型和分布特点,遵循“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打造、优选一批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通过典型示范工程,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样板,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整治工作水平。 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重点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示范工程进行总结,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六)逐步规范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和《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设置标志牌,接受社会各界日常监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辽环函〔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备案,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按照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职责分工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司其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全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地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水利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中渔港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污口和渔港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统筹各方力量,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充分利用湾长制、河长制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四)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财政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五)加强舆论宣传。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8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区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掌握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及规律,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区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为持续改善本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1.范围。全区所有河道、湖泊及小微水体纳入排查范围。 2.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初步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它排口等六种类型。 四、工作任务 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分为四个步骤(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2.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辅助溯源和整治。 3.溯源。在排查、监测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4.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水务部门入河排污(水)口设置管理和历史排查信息以及河湖水系、雨污水管网等信息,民政部门行政区划信息,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建设、房管等部门有关涉水排放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统筹纳入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为我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测扫声呐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河道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将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建立全口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现场排查时,对有水排放的排污口要开展快检或者实验室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人工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溯源主要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少量疑难排污口,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探地雷达、内窥电视检测系统、示踪剂等技术手段。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济、水务、建设、房管、农业农村、交通、绿容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和“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问题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对问题复杂或整治较为困难的排污口,要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河湖水质逐步改善。各街镇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类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任务分工 落实各街镇及经开区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街镇及经开区 各街镇及经开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力量配备,根据排查、监测、溯源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推动开展整治工作,并建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区级有关部门 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街镇及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收集整合全区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全区排查溯源整治基本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梳理汇总工业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工作。 2.区财政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的统筹及落实工作。 3.区经委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水务局汇总提供全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入河排污(水)口现有的调查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等)、全区河湖清单及水系矢量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城镇雨洪、生活污水(含城镇和农村)等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和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纳管工作。 5.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提供全区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区交通委汇总提供全区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区建设管理委汇总提供全区临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8.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9.区绿化市容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公园、绿地等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10.区国资委及相关企业配合各区级部门、所在街镇及经开区做好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整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节点安排 为更有利于专项行动推进落实,在充分考虑各街镇及经开区相关工作量的.基础上,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节点分区域实施,稳步推进,总体节点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提供入河排污口排查准备相关资料;印发《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河道的排查及市级河道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总河(湖)长度50%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区全部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制定印发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八、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负责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各街镇及经开区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问题排口的整治工作。同时,保障好镇级、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及辖区内所有问题排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区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镇及经开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经济、交通、建设、房管、绿容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排查整治中的难题。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街镇及经开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19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x年底前完成180个,x年底前完成166个,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x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x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x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x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x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x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1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xx〕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2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县(市、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省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七)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八)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九)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六)建设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3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__﹞91号)和《关于印发<20__年荆门市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十指战役办﹝20__﹞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__﹞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__﹞32号)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路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荆门做出积极贡献。20__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20__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持续推进7大类15小类入河排污口整治,努力实现我市“水环境清洁、水资源永续、水生态健康”的良好局面。 (一)立行立改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立即采取拆除、关闭或迁建等措施;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对上诉区域外、排口情况相对简单,能够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不等不靠,积极通过拆除、取缔、封堵、清理合并等方式,立即实施整改,力争在20__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排口的立行立改。 (二)工程整治 对需要长期整改和工程整治的,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指导,科学合理制定工程整治计划,力争在2-3年内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积极督促区县政府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和雨污分流改造,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统一达标排放,对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确保排水水质达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完善污水、雨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整改错接管道,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确实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禁止向水体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以及港口码头内的生活污水,采取建设收集管道、处理装置或者储存柜等的方式,将污水收集后转运处理;对确需保留的港口内雨水排口,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无污水混排;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结合河长制管理要求,推进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良好水体保护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实施,实现水域功能稳定达标,对未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针对性制定小流域整治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沟渠、河港排口整治,消除黑臭水体;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农村排污口,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推广厕所污水、洗涤污水、厨房泔水“三水同治”模式,持续提高农村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巩固改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建立完善农厕长效管护机制。 (三)长效监管 加强河湖长制考核,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对于规范保留的排污口实行编码终身制、唯一制,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内容,实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群众参与,规范树立标识牌和公示牌,积极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 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要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对于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管控,保证排水水质达标。 对于直接排放外环境的企业排污口,能够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纳入。对无法纳入的,污水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处理设施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确保排水水质达标;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应满足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实施分流,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__)要求。 3.厂区雨水排口 推进园区或企业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持续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运行维护,严禁园区或企业废污水混合雨水排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对厂区雨水排口,行业排放标准中有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该标准;无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标准。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 引导合理安排养殖结构,严格控制养殖密度,科学放养水产品种,合理适度投饵、施肥、用药,确保水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推广综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壮大生态渔业、绿色水产,实现水产养殖的排口整治污染减排。 水产养殖排污口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2.畜禽养殖排污口 落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差异化养殖管控措施,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排放量或者存栏总量控制,适养区推行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种养一体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养殖场地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污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3.种植业排口 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可降解生物地膜试验示范。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多方支持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通过逐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农药减量化、有机肥还田等生态种植措施,逐步实现种植业排口有效整治。 种植业排口排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种植情况,达到以下要求: ①生产作业期时,结合作物种类情况,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__); ②非作业期时,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加强对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的综合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应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不能纳入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__)。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对于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管控;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片区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标准,保证污泥合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__)一级A排放标准,对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排口应实施限期提标改造。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采用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对于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以内且纳管条件适宜的城镇散排口区域或流域实施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实现散排污水口有效截污纳管;对于截污纳管条件困难的城镇污水散排区域或流域实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分散处理。通过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各类措施,实现对未截污纳管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有效整治。 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应合理安排实施截污纳管进度,纳管前确保污水得到妥善处理;确实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排水水质应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__)的规定。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 港口码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运行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含油废水应当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废水。推进船舶废污水收集上岸集中处置。 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通过建设收集管道及配套处理装置、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等,实现生活污水预处理和收集储存,并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定期接收和无害化处理。港口码头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 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排污口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3.雨水排口 确需保留的雨水排口,通过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提升雨水、污水的收集处理效率,解决污染排放情况,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目标。应急排涝的雨水排口应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对排污口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无污水混排。 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标准。 (五)城镇雨洪排口 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完善汇水区范围市政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汇水区内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雨洪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标准。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沟渠、河港排口,应充分结合河长制管理要求,通过推进对应汇流范围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良好水体保护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完成对排口对应流域整治工作,实现水域功能水质稳定达标。未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在将河长制进一步延伸的同时针对性地制定小流域整治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对沟渠、河港排口整治,实现水体水质的持续改善。 所在水体划定了水域功能或在“河长制”管理中制定了环境管理目标的,原则上执行水域功能标准或环境管理目标;未划定水域功能或无环境管理目标的,结合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的水域功能和水质现状,执行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的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七)其他排口 针对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技术、设备和措施,实现有效整治,促进入河水质持续改善。 其他排口水质执行稳定达到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__)V类的现状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四、主要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以前期排查、溯源、监测结果为基础,筛选出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对照整治要求,分类推进规范整治。对手续不完善、但经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各地应按管理权限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违法入河排污口,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迁移、清理、封堵、取缔,特别是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坚决迁移、清理、封堵、取缔;对超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各责任单位要综合施策,全面开展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强监督性监测,对重点排口增加监测频次,实时掌握全市入河排污口水质情况,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科学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要完善工作保障,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组成专班,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数据和资源,加强对溯源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整治标准。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尊重事实、因地制宜、达标排放”原则,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即取缔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所有排污口,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取缔经限期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口;限期整治不能达标排放及审批手续不全的排污口,清理合并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所有排污口;规范需保留的排污口,建立“一口一档”,统一标志牌,确保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排污口整治工作中出现审核把关不严、报送信息前后不一的情况,对整治工作中相互推诿、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和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和执纪问责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篇2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长江支流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工作,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支流、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条支流包括: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 23个江心岛包括:萍岛、巴州岛、宋家州、唐家州、哲州滩、牛皮州、观音滩州、双江村岛、中州村岛等23个江心岛。 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涉及的县区: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溯: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方式方法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 第一级排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 第二级排查: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第三级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六、排查整治行动推进时间 1、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 2、20xx年9月底前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并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 3、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 4、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5、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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