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报告登记制度范本 |
范文 | 报告登记制度范本(通用3篇) 报告登记制度范本 篇1一、专人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计划生育部门、派出所收集接生儿资料,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例会制度。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乡村医生、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及时查访。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入册。属于医院地段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医院接种有关疫苗。 五、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五变动”登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儿童变动报表。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相关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六、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儿童资料。门诊须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七、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报告登记制度范本 篇2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报告登记制度范本 篇3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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