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
范文 |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精选3篇)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1甲方: 编 号: 签约地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受钦州市商务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钦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称活猪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活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市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 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活猪杜长大、三元杂 第二条 储存方式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是市级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猪储备,并对承储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一期计划;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签约日期起5日内完成活储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猪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的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3、为保证活猪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活猪10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7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若无违约责任而停止储备任务的,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 4、为保证活猪储备质量合格,由市商务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猪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猪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市商务局下发的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猪储备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参照国储、区储有关标准规定,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2、活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库(栏)和运用 1、在计划期内,活猪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猪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足数、保质轮入。 2、活猪储备本轮次储存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方下达《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调出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基地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猪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肉饲料品种、存储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活猪储备。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即生效。储存期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2市场开办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市场经营业户(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质量不合格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并可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2.甲方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入市台帐。 3.甲方对乙方入市销售的生猪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经复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甲方应保证市场内设施设备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5.乙方应按《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依法经营。入市销售的生猪肉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证明,确保证货相符。 6.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建立入市档案,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7.乙方入市经营,不得有短斤少两、假冒侵权、哄抬物价、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乙方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情节恶劣,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9.本协议作为双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订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出售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______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_______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价值___(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总值____(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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