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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方合同含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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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同含担保方(精选3篇)

三方合同含担保方 篇1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次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市___________房屋转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转租情况

  甲方出租房屋与乙方,并同意乙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的房屋转租于丙方使用;并保证丙方同等享有乙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并同意转租________市________的房屋与丙方,并同意将其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

  丙方次承租乙方房屋,并同意享有乙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乙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

  在丙方房屋租赁期间,甲、乙两方均同意并授权丙方使用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的水、电单据至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由所缴部门开具发票于丙方。

  三、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四、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方合同含担保方 篇2

  担保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地址:

  乙方(委托人):

  地址:

  丙方:

  地址:

  为保障乙方与丙方签订的《         》(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为该债权向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现三方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及期限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丙双方在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所形成的债权,其中,主合同项下约定项目名称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即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丙方清偿主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

  5.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3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争议及解决

  6.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2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甲方(保证人):

  时间:

  乙方:

  时间:

  丙方:

      时间:

  本合同文本为李诗雨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方合同含担保方 篇3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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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