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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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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通用21篇)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

  1、食堂仓库所有物品必须登记,注明物品名称、购买日期、价格、数量、保质时间。

  2、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实事求是,服从安排,不得弄虚作假,不玩忽职守。

  3、除领料人和食堂仓库管理员外食堂员工不许到仓库乱窜。

  4、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5、领料人必须签名,从仓库领出的物品要让库管员进行登记,领出的物品只能公用,一律不能私用。

  6、领料人要对自己所领的物品进行监督与负责。

  7、食堂仓库管理员要对领料人进行监督,对于不该领的物品一律不领并对领料人所领的物品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8、食堂仓库管理员必须定时盘点,如发现物品短缺,要立即通知食堂管理人员购买和查找原因,即使解决问题,和指制定相应的防犯措施。

  9、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的食品应严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不能接收入库,对三无产品拒绝接收。

  10、仓库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11、仓库入库的大米、面粉等易霉变食品要离墙20cm、离地35cm,并扎紧袋口。并要落实措施灭杀或防止老鼠进入仓库。

  12、坚持食品与杂物、生食与熟食、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无包装的食品与调料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干净的容器盛装加盖,并标注品名。

  13、经常清理冰箱,保持冰箱内外洁净。

  14、仓库放物资要勤检查,经常通风,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妥善处理。

  15、仓库必须保处干净、整洁、整齐,食堂仓库管理人员要提高“四防”意识,即“防盗、防霉、防火、防投毒”。

  16、食堂仓库管理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食堂仓库内吸烟。

  17、仓库门窗要关某某,锁好,维护仓库物资的安全。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

  1、专人管理仓库,做好食品的验收和入库工作,严禁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异味、含有毒化学成分和受污染的食品入库。

  2、入库、出库食品需登记,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3、入库所有产品的`厂家生产许可证或者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交予食堂管理人员核查、存档。

  4、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日期分类,整齐存放。已经打开使用的食品、调料及时封好袋子口或者盖好盖子。

  5、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6、库存食品必须定期检查,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7、仓库要定期打扫,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干燥、卫生,做好防鼠、防蟑螂、防虫、防蝇工作。

  8、各种物(食)品摆放整齐,标签清晰。

  9、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会污染食品的相关物品。

  10、冷库、冰箱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定期清扫、除霜。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3

  1、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2、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查,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3、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4、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5、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6、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数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4

  一、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二、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三、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四、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五、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六、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成品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XX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情况的成品储备粮。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互助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XX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关于下达县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东发改粮食〔20xx〕370号)文件,下达给互助县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300吨,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粮油品牌由承储单位根据本地群众粮油消费习惯自行决定。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按照省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县级成品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管理、企业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成品储备粮根据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和储存企业仓储能力及运营状况合理布局,考虑成品粮储存期短、难以轮换的实际,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参与承储单位的经营周转,应急时用于政府调控,但不得将成品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赊欠、体外循环和清偿债务。

  第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在坚持市场化经营方向的基础上应符合政策导向,当出现粮油供求异常、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服从调控大局和应急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县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布局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负责核实和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五)负责与县财政局清算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及时将各项补贴拨付至承储单位。

  (六)负责调查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

  第九条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核销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加强财务检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科学保粮,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

  (六)自觉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承储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进行核定,并依据储备需要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我县储备粮布局与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粮食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条件。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仓容应达到2500吨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自愿承担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风险,具有组织管理和经营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能力以及稳定的销售网络,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符合粮食市场调控、民族地区稳定及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第十五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仓号内县级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保管和轮换台账,详细记载,做到三账相符。因承储单位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储备粮。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凡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30吨,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垛高不超过20层。包装规格为25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60吨,垛高不超过25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保管、轮换、调拨工作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时,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承储单位凭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纪要或文件通知办理出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调入、调出、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以上损失、损耗按规定进行核实。属正常损耗或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承担;超额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委托青海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小麦粉必须达到GB1355-1986《小麦粉》特制一等质量指标,大米必须达到GB/T1354-20__《大米》一级粳米质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适时进行报检或检验。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

  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实行出入库粮食检验制度。粮食有关部门出具出入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三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轮换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

  第三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检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组织销售、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过程中,不得出现架空、串换、移点轮换等现象,原则上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进行滚动轮换,即成品储备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少于90%计划量,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不得超过保质期,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垛从拆垛销售之日到新粮补库到位之时)。

  第四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小麦粉、大米不得少于3次,每四个月至少轮换1次,不能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以每半月为单位每月2日、17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帐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台帐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七章储备粮的动用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县级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五十条如无重大应急情况发生,正常储存情况下,县级成品储备粮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的需求,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八章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xx〕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xx〕47号)文件执行,即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麦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局包干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培训、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单位亏损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县财政。

  第五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发展和改革局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保管费用、轮换等各项补贴。

  第五十六条县级成品粮储备享受战略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同样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承储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地税局共同审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承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十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xx〕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县级成品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县发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成品粮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一章约束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给不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单位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发改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

  (三)入库的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0日。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运营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7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类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防止被盗、丢失、安全及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而制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二、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监督和发放部门,专管员和库管员要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

  三、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管员、库管员、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专管员、库管员、采购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采购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四、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易制毒化学毒品专管员审核登记后,向库管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专管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专管员、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专管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车间)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五、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库管员、专管员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专管员、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其他库房,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六、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和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生产部、厂办和使用部门进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仓库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仓库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进入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九、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十、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收集到一定量时出售给生产企业或公司组织销毁,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8

  一、为使本公司各分店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仓库物品周转快、消耗少,保证物品生产加工的需要,特定本规定。

  二、仓库管理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品储存、供应、销售、申购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品的账目管理工作,如实登记实物帐,定期清查、盘点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做好仓库物品的安全工作,随时做好仓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防火、防盗、防毒、防霉烂变质、防鼠、防虫,并将物品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仓库区域的分类:

  根据食品的性质,按卫生要求,结合仓库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分区:粮食类、米制品类、豆制品类、调料类、日用品类及蔬菜存放区,各类食品确保离地、离墙摆放整齐,各类食品做到先进先出,防止变质。

  四、仓库物品验收入库:

  1、各分店采购员每天采购物品,由仓管员按照主管、厨师班长所开出的请购单的数量、品种进行验收,发现食品重量不足,应按实际重量填写验收单,验收后物品根据实际验收到的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填写“商品验收单”,一式两份,仓管记账一份,采购员一份。

  2、对物品验收入库过程中,发现质量、规格、品种等与请购单不相符的现象,仓库管理员应视情况不同,报告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行政部处理。

  3、不允许任何变质、过期食品原料进入公司仓库,不允许“三无”产品进入仓库,不允许含有不合理、危险的食品进入仓库。

  五、仓库物品发放出库:

  1、领料员要先填好领料单(日期、名称、规格、数量)须经主管、班长批准并签字后仓管员凭单发放物品,仓管应严格把关,调节并控制成本。

  2、绝不允许将过期、变质食品按照正常手续领用出库。

  3、仓管员根据领料单做好食品原料的发放记录和存货记录,使仓库中的实物与帐目一致。

  4、保管期间做到货物“先进先出”。

  六、仓库物品的保管:

  1、根据商品验收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保证帐物相符。

  2、每月必须对库存的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各分店主管予以监督,由仓管员填制物品盘点表,一式三份,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交会计员,一份交公司财务部。并将实物盘点的数量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内填例,以保证实物账与实物相符合。

  3、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衔接工作,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作出对物资利用、积压物品的处理。

  4、仓库管理员要经常对仓库管理的物品进行检查,不得发生由管理不善,发放不善的原因,导致出现物品变质、过期。

  5、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杜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内吸烟。

  6、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公司财务人员及领导进行监交,并在交接表上签名,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7、未按规定办理物品入、出库手续,造成物品短缺、账目不等,仓管员应承担责任,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9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2

  目的:为明确和规范公司仓库物品的进、出手续,避免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和工作混乱,便于控制成本及核算。

  一、仓库基本管理

  1、产品必须码放在垫板上,不允许产品直接接触地面(包括散装产品),产品摆放要做到“三齐”,堆码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或错放现象。产品必须要集中码放,一种产品必须码放在一排或并排二排,不能相隔另一种产品或过道码放。

  2、仓库每种产品要有标识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摆放产品(从前往后、自左到右的码架,确保优先使用前面的、左边的产品)。

  3、库房码放产品必须留出进出货通道,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4、经常检查所存放的产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等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5、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仓库要每周一次进行全面卫生清扫,仓库要保持空气流通,要有防潮、防火设施,要有防鼠粘板。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仓库内严禁吸烟。

  6、仓库按食品区、包材区、清洁用品区进行分类摆放,不同品类的产品放置相对应的区域,不得混放。

  7、仓库消防灭火器要固定在墙壁上或水泥柱上,消防通道位置不能存放货物,货物放置也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拿;紧急出口一定要保持畅通,定期检查是否损坏,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工具使用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

  二、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1、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明细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双方在送货单据(入库单)上签字。

  送货单据(入库单)当天15:00前交至财务处;送货单据(入库单)保留三个月。

  2、物品进库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仓库台账保留十二个月。

  3、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4、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5、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6、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7、注意仓库所有物品的存量,以降低库存为原则,根据实际使用量,科学制定各种物品的存量,并据此每周做出请购计划。

  三、物品出库有关制度

  1、出库时间:早10:00-11:00

  下午:4:00-5:00。各部门应在营业前做好各项准备,用于营业用的各种物品及商品等,避免紧急出库,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2、领用人去仓库领物品前,必须正确填写领货单(领料单上要有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一式两份:仓库管理员、主管各执一份),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领货单保留三个月。

  3、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4、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供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5、保管员要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6、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领货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货物。

  四、物品盘点制度

  1、每月月底餐厅各部门都需对本部门的物料、物品、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月盘责任人:各部门主管;盘点人员:主管+员工;盘点表制作人:财务+主管);次月3日前将月度盘点表交至财务处。月度盘点表格保留十二个月。

  2、财务月底依据随机抽盘的方式陪同一家餐厅主管进行月度盘点。

  五、订货制度

  1、厨房新鲜时蔬、禽蛋肉、海鲜类产品由厨房主管每日采购。

  2、调料、粮油、零嘴、其他食材、各类包材、卫生清洁用品每周一由门店主管进行清点并确认采购清单。

  3、每周二采购人员收集采购清单,并集中进行供应商订货;同时填写采购请款单向财务请款。

  4、每周五采购人员确认采购物品入库状况,未能到货的品项向店长报备原因及预估到货时间。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3

  一、总则

  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库房调配功能,促进库房管理工作高效、安全、有序运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出、入库管理办法

  1、采购计划

  (1)每月底,生产部要将下月生产产量及耗用材料预计数经总工程师审核和总经理批准后报采购部。

  (2)采购部根据生产部生产计划和耗用材料预计数及相应材料的库存余量制订下月采购计划,报仓库和财务部。

  (3)仓库收到采购计划后,应对照计划中预采购物资量,检查库房和安排物资存放的位置。财务部要根据采购计划安排采购资金。

  2、采购物资入库

  (1)设备、原材料、配件、五金、工具、劳保等物资入库。

  库管员接到经过检验后“采购物资入库验收单”,要根据物资类型,检查以下资料:公司采购申请审批单;对方公司发货单、运单(或货物清单)、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等资料,一一核对相关资料中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无误后,按交货单上数量点数实物入库,进入系统录入物品信息,开具“采购入库单”(一式5联),经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仓库、供应商、采购、技术质量部、财务部各一联。

  (2)产成品入库

  生产车间完工产成品,由车间填写“产品完工检验通知单”,通知技术质量部检验。技术质量部对检验合格产成品开具“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一套4份:车间2份(一份留底,一份随入库通知单交库房),技术质量部、综合部各一份。

  车间对检验合格产成品,书面通知仓库。库管员接到生产部转交来的检验合格报告,对照报告单上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点数入库,进入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开具“成品入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后,仓库、车间,生产部、市场部、财务部各一联。

  (3)外加工铸件入库

  委外加工品分加工半成品、成品、加工半成品再转加工和加工成品直接外销。

  加工半成品或加工成品收回,市场部收到委外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要通知技术质量部对加工品检验。技术质量部应根据委外加工合同或协议要求(质量标准)检验,对检验合格加工品,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一式4份:市场部2份(一份留底,一份由市场部通知库房入库),技术质量部、综合部各一份。库管员要根据检验报告或加工清单点数,比照产成品入库手续办理入库,进入系统录入加工产品信息,在备注栏标注“委外加工”字样,开具“外加工铸件入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后,仓库、市场部、加工单位、财务部各一联。

  (4)入库资料不符处理办法

  库管员若发现入库实物与跟单上数量(重量)不符或品名、规格型号不一致,或外观存在瑕疵等情况时,应先拍照,单独保管有问题的物品,做好问题标记,及时通知经办人和技术质量部,由其负责处理,并做好记录。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如资料中相关信息不一致,要告知经办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质量,由其负责处理,同时,在该物品信息栏备注并跟踪处理结果。

  如资料不全,要告知经办部门负责人向供应商索要,并作记录,跟踪处理结果。

  凡检验不合格的采购物资、产成品(或加工品),库房严禁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5)客户退货处理

  市场部如收到客户退货通知,要开具“退货通知单”,注明:品名、型号、规格、客户名称、退货件数、退货原因、退货时间及处理意见等,交库房做退货入库手续。

  库管员收到市场部退货通知单,点数后单独存放退货区,标注“某某客户退某某货品”,进入系统登记退货信息,开具成品入库单一式5联,市场部、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如退货作废料回炉,库管员要作废料出库记录,开具成品出库单一式5联,在废品栏处注明退货处理,市场部、仓库、财务部各一联。

  2、出库

  (1)生产物料出库

  生产部每月初应预计本月生产用料量,经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后报采购部。采购部要根据库存数和生产耗料情况计划采购。车间日常领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具领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库管员。库管员收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领料申请单,配料发放,进入系统登记出库信息,打印“物料领用出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车间、库房、生产部、财务各一联。

  (2)成品销售出库

  市场部根据签约合同和客户订单提前2天开具“提货通知单”,注明购货单位、地址、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税种、发货时间、付款方式及时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交库管员备货。

  库管员根据市场部“提货通知单”,检查成品库存量和通知单信息,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签字不到位不发货。检查无误后,开具“成品出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仓库、市场部、客户、综合部、财务部各一联。

  综合部要凭总经理和财务部签字后的“成品出库单”开货物出厂单。

  (3)委外加工直接外销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

  对委外加工直接外销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业务,库管员根据市场部的“委外加工材料”出库申请单或加工协议,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和总经理审批后,进入系统分别作加工成品”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假入库和加工成品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假出库登记,并各开一套(一式5联)外加工品入库和外加工品出库单,相关人员签名,按单据联次说明,仓库、市场部、加工单位、客户、综合部、财务部各一联。

  (4)五金、工具、劳保用品、保洁用品出库

  为节约成本,原则上,五金、工具、劳保用品、保洁用品要按需领用,手续比照生产物料领用办理。

  (5)外借物品出库

  库房物品严禁私自外借,如因公需要临时借用,需填写借用申请单,注明借用原因及归还时间。原则上,借出物品时间不得超过3天,如超过时限,要重新开具领料申请单,按领料手续办理。

  三、请款要求

  1、采购或是加工请款,经办人要根据库管员和成本会计核实后的入库单原件(委外加工需提供相应的.外加工出库单,外加工入库单)、订购(或委外加工)审批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清单、运单、质检报告等有效资料向财务部提交请款申请。

  2、因销售或采购、加工产生的运费、加工费,经办人应提前2天报行政部、财务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期方可凭发票和加工协议、出、入库单蓝联(出入库单已注明))办理请款手续。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5

  学校商店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商店库房管理制度。

  1、商店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诘,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商店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5、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6、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7、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6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总则

  根据公司管理方案,针对现时公司物资管理未够规范和完善,为提高仓库物流运作效率,并进一步加强公司物品入库、领用和退货的管理,加强对常用物资遵循有效库存管理原则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采购物品的入库管理

  1、采购物品定义:包括各类原辅材料、燃料、五金维修件、电器、工具、文具、低值易耗品、水件、钢材,以及外发加工料、加工件等。

  2、一般正常生产损耗的物品由申请部门(车间)先做申请单,经部门车间第一主管审核后,提交至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非正常生产损耗的价值在50000元以下采购物品(按单项目)另外增加财务负责人审批,价值在50000元及以上采购物品(按单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非正常生产损耗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逐级审批(非正常生产损耗:指由于车间人员操作不当、设备保养不到位、设备或配件质量差、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

  3、其他各需求部门根据实际正常用量在系统中生成采购申请单,经分公司总经理或集团总部各线副总经理审批,且需经总部采购主管审核。书面申请单与电脑采购订单的物品及数量必须一致,否则对部门车间第一主管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4、对于没有做好采购订单的,仓库禁止收货,否则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物品而没能及时做采购订单的,必须由申请部门或车间主管电话或书面通知仓库主管,并由仓库主管转达五金仓库库收货人员走绿色通道收货,同时申请部门或车间必须指定专人在24小时内补交订单号给五金仓库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补交订单号,扣罚部门车间第一主管500元/次。

  5、物品到达地磅或五金仓库后,由仓库人员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做“暂收”动作。禁止车间部门人员不经仓库报仓自行签收货物,否则,供应商货款由签单人员负责。

  6、所有物品必须经质量部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一般常规五金、电器、文具、低耗品要求在2个小时内完成检验并在系统做确认动作,系统确认时间最迟不超24小时,对于急件必须优先检验并在系统确认(主要原辅材料的检验要求和检验时间由质量部提供清单)。对于未经检验的物品,仓库不准发放,各车间部门也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7、实物规格与采购订单的规格必须一致,实物数量不能大于采购订单数量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8、所有物品不管检验是否合格,仓管员和驻五金仓库质检员都必须按实际情况录入系统内,为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提供相应的数据。如发现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9、所有物料入仓后必须按仓位、区域将物料摆放整齐,做好标识,并及时录入系统内,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备注:对部分送总部的办公用品和电脑配件,供应商送货单必须由领用部门主管或主管指定负责人签名,同时签领料单,并交总部采购部负责人,再转五金仓库报仓验收。

  第三章物品领用的管理要求

  五金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领用物品前先将领料单交给仓管员,由仓管员按单据进行取出发放,原则上不允许车间人员进入仓库内部自行领取。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进入的,必须由仓管员安排并陪同才能进入。

  1、所领用物品都必须由部门主任或以上级别人员(或主管授权的其他管理人员)签名,仓库才能发放。如一些部门车间主管授权班长级别以上人员领用较低值或常用物品的,必须由主管提交授权书,并附授权人员签名字迹。

  2、单件价值在3000元或以上的物品必须经车间部门第一主管签名,仓库才能发放。化工、包装物品、燃料等大宗生产常用物料除外。

  3、单件价值在5000元或以上的维修配件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名确认后,仓库才能发放(如属安装改造项目,车间部门也可凭分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安装改造批准书签名发放维修配件)。

  4、对《物资领用“以旧换新”制度》中规定的物品,车间部门如不能提供旧物品的,必须有车间部门第一主管签名及维修部主任或以上级别人员确认,仓库才能发放,如违反《以旧换新制度》,除领用者和领用部门按制度进行处罚外,第一主管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5、职能部门领用物品在划入其他部门车间费用时,应该经此部门车间主任或以上级别人员确认后才能发放。否则,一律纳入签名人员所属车间部门费用。

  6、领用发放物品时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的仓库负责人必须在当天下班前录入系统冲减库存,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物品退货的管理要求

  供应商提供经质量部检验判定不合格物品,或供应商货物与车间要求不符时,可作出退货处理,退货分为两种情况:供应商原因造成,车间部门或采购部门自身计划原因造成。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退货但未产生任何费用,由质量部、采购部、仓库第一主管(或指定人)在系统中确认并生成退货放行条,由做账员打印退货放行条,仓管员在放行条签名,加盖退货放行专用章,由仓库主管或主任签名方可放行。时间上要求当天完成。

  2、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退货未投入使用但已产生费用(如检验、检测费用由质量部提供,是否收取供应商此方面费用由质量部决定,并需由供应商确认),由质量部、采购部、仓库第一主管(或指定人)在系统中确认并生成退货放行条,产生费用可由货款抵减,若供应商同意支付现金的,由采购部出具系统确认单并通知供应商到财务部交款,凭财务部出具收款依据,或由供应商确认同意在保证金或货款中扣减费用证明材料(此费用由采购部负责跟进收取),仓管员才能办理退货手续,时间上要求1-2天内完成。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退货已投入使用并产生费用的,先由质量部、采购部、财务部、使用部门车间、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共同评定产生的损失费用(损失超过30000元或以上费用需提交至总部总经理批准),然后按上第2点方式执行,仓管员才能办理退货手续。时间上要求一个星期内完成。

  4、对于不更换供应商,未产生损失费用,且是生产急需物品的`,可采用换货方式进行处理,换货方式退货按第四章第1点要求办理退货手续。

  5、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退货的,如申请部门人为下错订单,货物标识错误,规格型号、牌子、标准等描述模糊,有特殊要求没有备注,采购部重复或不按规定下订单等原因需要退货的,按第四章第1点要求办理退货手续,并对责任部门车间第一主管或相关人员予以警告,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500元/次的罚款或上报公司办公室按厂规处置。

  6、所有退货物品清单明细必须电脑打印,手写无效,对于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相关退货手续,保安部不能放行。

  备注:如供应商所送货物超出订单需求数量,或者无订单需求的,仓库人员可拒收,并在车辆放行条备注货物退回原因,由五金仓库人员签名后交驻五金仓库质检签名,盖退货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货物出厂。

  第五章物品储存、保管要求

  1、执行“谁需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采购回来的物品,超过1个月时间未领用的(集团总部总经理批准的备件除外),按物品价值的50%发送统计办扣罚申请部门车间及分公司主管负责人或总部各线主管负责人,并通知采购部作退货处理,退货按第四章第1点要求执行,超过10天未退回的,追究采购部责任。如申请采购部门人员认为物品仍需使用暂不能退货的,必须书面提交申请给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延迟退货并减免扣罚,货物最多只能延迟3个月,如3个月后仍未能领用,必须退货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延迟的,仓库人员在货期上延期三个月。如一些设备改造后,已不能使用的,或放置已过期,或历史遗留物品,由仓库主管递交报废申请给财务中心副总,总监和集团总经理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2、对库存物品要求每月盘点一次,仓管员应做好每月的库存物品盘点工作,做到收发准确、账物相符。

  3、仓库做账员每月15日将退货情况表、超期领用情况表、库存物资帐龄分析表、仓库制度执行情况表等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第六章发外加工(件)物品的管理要求

  1、部分机械设备配件需要发外加工或维修的,由维修部主任或以上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加工件名称及加工时间),经仓管员确认数量并报仓库主管复核,再到分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做系统采购订单。由采购部负责发外,对超出加工时间未回来的,由采购部负责与加工单位联系。

  2、发外坯料加工由生产部按订单要求提出申请,由发外加工组负责组织相关坯料后,列明坯料明细清单,通知仓库人员进行核实。并报分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坯料加工完毕回来时由发外加工组与仓库人员共同核对数量。

  3、发外加工模具(外购模具),需由模具车间提出申请,经生产部审批,再到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发出废模具钢加工成合格的模具钢的,需由模具车间提出申请,经仓管员确认数量并报仓库主管复核,由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仓库需核对新旧模具钢的重量是否一致。

  4、发外加工物料入仓时需按上述采购物品的入库管理办理相关手续。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8

  1、学校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教育教学、办公、卫生等物品的保管。

  2、严格做好外购物品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的不准入库。

  3、合理安排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整齐,分类清楚,保持仓库整洁。仓库管理员应对库存物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4、对仓库所有物品应加强防潮、防蛀、防压、通风等保管措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管,避免发生意外。如因保管不善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赔偿。

  5、 物品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领发时,要准确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并及时登记入帐。

  6、 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仓库人员要定期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学期一大盘,做到日结月清,帐物相符。对因现代教育的需求,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需先向后勤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消帐。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9

  为加强公司仓库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特对材料出库、入库、退库制定如下规定:

  一、入库流程

  (一)生产成品、半成品入库流程

  入库人员必须确保产品性能、外观、附带资料及包装质量、标识符合公司要求,并需质检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然后至生产统计处开产品入库单,生产统计见派工单后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并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和时间,留存入库单,入库单一联按规定时间报给企管部。入库人员将有质检、仓库签字的派工单交至生产统计处,方可结算工时工资。铜料加工结束需入库废料时仓库保管员要通知企管部,在企管人员见证质量、重量下方能入库。

  (二)外协、外购物品入库流程

  1、模具

  模具在公司使用的,由委托生产厂家将加工好的模具送至仓库,由设备管理人员和质检员共同安装调试,试验合格并且加工出合格试件后,质检员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采购负责人员持报检单、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至企管部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给予办理入库手续。

  模具在公司外使用的,产品试制合格后,采购负责人员持模具费发票或委托加工协议等有关资料企管部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后至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无发票或加工协议的应有委托生产厂家开具收条,收条由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并保管。

  2、外协物品

  外协厂家将加工好的外协件送至仓库后,当日由外协厂家或采购人员开具报检单,质检员收到报检单半日内检验,合格后,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外协厂家必须拿具有质检员签字确认合格的报检单到仓库入库,仓库保管员见报检单核对数量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发票后,按合同规定结算。

  3、外购物品

  (1)外购物品采购至公司,由采购人员开具报检单,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接到有质检签字的报检单或质检通知货物合格后与送货人员当面确认货物数量、重量,铜料、铝料等重要物资必须通知企管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确认,确认结束仓库保管员在送货单签字注明确认结果。采购人员拿报检单和送货单到企管部办理入库手续。外购厂家开具发票后,按合同规定结算货款。

  快递送货或货到质检不能马上检验的物品,仓库保管员先与送货人员当面确认货物件数,包装完好情况,并在送货清单上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待采购报检后,质检检验合格再按清单清点数量。

  仓库保管员收货后要如实在收货记录表上记录收货时间、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送货人等。

  报检单必须详细填明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或代理商等内容,并且要保持货物名称的统一性,杜绝这一批与下一批相同货物不同名称的现象。

  (2)外购设备、材料直接发到施工现场的,工程公司接货人员负责核对所收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外包装等是否与所订货物要求相符,若符合,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所收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收货时间、收货人、货物完好情况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汇报到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留存后,以文件发放记录形式由采购部签收,采购人员依此作为入库依据报企管部。企管部在一日内办理入库,并通知工程公司内勤,工程公司内勤一日内打出出库单,到仓库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出库单后办理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3)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采购的货物必须开具发票,并且要写清楚所购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发票必须经购货经手人(现场人员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质检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购货人持签字确认后的发票、明细到企管部开入库单,持入库单至本部门开出库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至仓库办理出、入库手续。仓库保管见明细、出入库单后,给予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出库流程

  (一)工程出库流程

  仓库管理员依据工程公司下发的工程材料明细清点,放至指定材料放置区,仓库保管员不准在工程材料明细上进行名称、型号、数量等更改,只允许在备注档作发货与否或数量与重量转换记录。如发现材料明细上的材料名称、数量有错误或有疑问,或所要材料仓库无货,欲用其它产品、型号代替时,必须通知工程公司或生产部,工程公司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更改。

  清点结束仓库主管与施工队指定人员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核对无误后,施工队指定人员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在工程材料明细签字确认后装箱封袋,管、角铁、氧带等捆扎成捆。箱内、袋内、捆扎处放入装箱单以方便工地清点。装箱单一式三份,工地一份随货通行,工程公司、仓库主管各留存一份;装箱、封袋完毕,箱外或袋外用机打封箱单将箱、袋分类编号及箱内或袋内物品名称进行标明,以方便发货、收货、损失查询及施工开箱,工程公司将箱、袋、捆等进行记录,一式两份,做发货清单用。

  清点完毕仓库管理员依据实际工程材料发货明细输入电脑,工程公司内勤核对无误后打印电子明细,交工程公司领导签字后仓库留存。

  发货日期确定后,由生产部安排人员将待发物品运至代发货区域发货,发货时由仓库主管及工程公司指定人员按发货清单逐项确定,全部装车,发货清单一份随货通行,一份工程公司留存。

  (二)生产车间出库

  领料人在生产部开具领料单或产品材料明细,领料单上无打印领料人的,领料人要在领料单上签字后,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库。手续不全,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出库,特殊情况可事后补签,但必须有书面记录。不按手续办理或事后不补手续的,一经查实,按仓库丢失材料处理。领料人不开领料单就自己拿料使用的,一经发现,至少罚款100元。

  (三)外协件出库

  生产部统计将需要外协的零件打出电子出库单,注明外协要求后经外协厂家、生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仓库保管员,方可将单上所写数量或重量的物品领出。对于数量较多、不易清点、单件价值不高的物品,可先称出重量,再将重量换算成数量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四)工具出库

  工具领用人在本部门开具领料单,由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查看签字是否齐全,无误后按单发货。设备管理员每月汇集工具领料单,分班组、施工队、个人登记工具领用台帐,台帐后附工具领料单复印件做依据。工具领用台帐必须详细记录领用工具名称、型号、编号、数量、生产厂家、领用时间、领用人等详细内容。

  三、退库流程

  工程施工完毕后,剩余物品退回公司,现场施工队伍必须将退回物品整理分类清楚,正品、废品分开,装箱、封袋、捆扎,装箱、封袋等要求同出库,现场无条件机打装箱单可以手写,然后将箱、袋、捆等的数量进行记录,一式两份,做发货清单用,一份随货通行,一份施工队伍留存。货到公司后,生产部安排人员卸货后,仓库保管、工程公司、企管指定人员共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然后按随货通行的发货清单逐项清点到货箱袋捆的数量,无误后,工程公司可给予结清运输费用。

  到货清点后,仓库、工程公司、质检部、企管部安排人员退库。首先由仓库保管、工程公司指定人员开箱按装箱单清点数量,核数无误后,由质检员对物品进行检查、分类,工程材料退库清单按合格、返修、不合格进行详细记录。质检确认合格的产品,可入库到各仓库。检测不合格但可以返修的产品,由各班开具返修派工单、领料单,将物品领出返修。返修后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方法同生产成品入库;无法返修或返修不合格的物品,由仓库保管员开具报废申请单,经质检、企管、生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工程材料退库完毕,工程材料退库清单由仓库保管、工程公司、质检指定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仓库留存上账,一份工程留存统计,仓库保管员负责在三日内完成将退库材料清单输入电脑。

  四、出入退库规定

  (一)出库单:

  材料明细只做发货存档,不做出库单用。在材料明细上注明发货标记,原则上第一次发货用“①”,第二次发货用“②”,以此类推,不允许用“√”表示,同时在明细最后注明①发货时间,②发货时间,以此类推。每次清点出库后,仓

  库保管人员都要及时把清点出来的`物品的清单输入软件,由工程公司内勤确认后打印出来,一式三份,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企管部留存,一份工程公司留存。每次发货都要按步骤进行,不能更改上次发货的单据,需要增加的明细需另起单据输入并打印。直至材料明细全部发完后,材料明细存档。出库单需按规定时间报企管部。

  (二)工程材料出库

  1、工程材料明细必须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能出库。明细无签字或签字不全,不允许出库,违规出库,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仓库保管员不准在工程材料明细上进行名称、型号、数量等更改,只允许在备注档作发货与否或数量与重量转换记录。如发现材料明细上的材料名称、数量有错误或有疑问,或所要材料仓库无货,欲用其它产品、型号代替时,必须通知工程公司或生产部,工程公司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更改,如果出现私自更改情况,工程施工中因此更改出现重发、现场购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仓库保管员负担。材料明细上有更改痕迹不论更改人是谁,发现一处处罚仓库保管50元。

  3、工程材料在封箱装袋前必须经施工队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确认后方能封箱,相应确认人要签字确认,贴于箱体或桶的封口处并留存一份,不经确认不允许出库。如出现无人确认就出库的情况,现场施工中出现材料与明细的数量、型号不符发生的发货费及误工费用,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经确认的物品在装入装箱单封箱封袋后,发到工地包装没有破损,或有破损没有在验货时与送货者验明有无缺失,以及没有及时通知公司的,装箱单注明货物均表示已到工地,施工中出现装箱单注明货物没有的或数量不足的,施工队承担补发、现场购买相应费用。出现货物型号不对,公司所予调换或让施工队现场购买,所产生费用待将错误型号货物退库确认后,由仓库管理员及工程公司签字确认者共同承担,退库时没有如施工队所说的发错型号的货物,由施工队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清点完应标记工地,不得抽调给其他工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调配的,需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并写明抽调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补充。如有已经在K3里填写出库单的,需及时通知制单人更改。

  (三)工程材料退库

  1、工程材料退库必须分类包装,箱内袋内必须有装箱单,运输单位必须有发货

  清单,每缺一种罚款100元。

  2、所退材料的工地名称、工期需填写清楚,所有物料严格按照发货时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退库,不得私自变更名称,物料单位要统一明确。

  3、退库材料必须按退库程序办理,退库完毕必须经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签字认可,违规退库、没有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签字认可,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200元,退库时仓库通知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无故不安排人员退库,仓库不允许自行退库,相应责任由工程公司承担。

  4、退库完毕,仓库保管在三日内将退库明细录入软件,工程公司内勤及时确认退库单与所退物品一致并审核退库单。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0

  收(含退货退料、受托加工)料、发(含备料、补料、发外加工、销售出货、报废)料、物料转移(仓库转移、制程转移、制程委托)、单据处理、帐务处理、责任区管理、公共环境、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服从、服务与沟通、值日生职责、领导者责任。

  一、收料处理

  供应商送货收料、受托加工收料、客户成品退货接纳、现场因订单取消或物料不良需退货供应商之退料接受、制程产品入库。

  1、供应商送货收料,仓管员必须核对采购订单,如有无单或超过订单数量应及时提报采购,书面同意后增补采购订单方可收料并作记录;客退货品须依据业务的收退货品相关通知才能收货,收货后须及时清点实物,告知业务,必须取得退货单;

  2、受托加工收料,必须有业务的受托加工通知单,凭单过磅核数并及时通知加工车间领取受托加工物料,加工返仓后告知业务办理物料出厂手续;

  3、对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业务报检)必须及时报检,不得有影响生产现象;

  4、确保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之型号、数量准确,物料品质状态明确,凡三项中有一项有误,当追溯上工序更正,或拒收,执行要有力,不得使所收物料或退货品之型号、品质、数量不符;收料记录要准确无误,方便查询。

  5、物料或退货品检验后,须依检验结果及时归位和处理,检验之合格品当与责任人交接清楚,使责任人正常接管物料,不良品当即隔离并有明显标示;

  6、现场等部门退料,对所退物料状态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并有品管检验单及退料单,做到手续齐全,手续不齐一律拒收;

  7、车间产品入库,必须有车间的报检单并有品管确认合格后,方可对实物进行验收入库存放;

  8、物料点收后须及时入电脑账,做到信息反映及时、帐物一致,若执行不力,当追究物料接纳人责任;

  9、当所收物料或退料有异常或差异时应及时反馈(含填写进料差异明细表)并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请主管处理;

  二、发料

  生产部门提出领料备料、业务出货预定备货、成品出货装卸放行、生产现场补料、材料发外加工、供应商物料品质不良退货。

  1、备料补料或备(出)货时须仔细核对对物控下发的排产计划单、业务开出的销售出货通知单,保证物料产品与单据一致,若有领料部门、业务投诉或内部稽查数量或物料产品有不符者,应予以及时处理;

  2、备料备货出货时若发现表单有问题或不符手续(如品号或数量或修改不清)视情节当报生产主管、业务或修改单据及电脑资料,确保发料出货扣帐一致;

  3、委外加工发料或成品出货须依有关程序或指导书作业,不能使型号、数量有误,须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放行;

  4、不良品需退供应商,应按退货管理程序的作业指导书,严格分类并包装好,并按品管签发的‘外协外购产品进货检验报告’上的处理意见、时限及对策进行退货并及时入电脑帐反映执行状况;

  5、现场补料一律凭有效单据作业,不得无单补料;特殊情况,暂先登记并签名后必须补单;

  6、物料或成品异动后须及时入电脑做单,做到帐物一致,若执行不力,当追究发料发货人责任;

  7、暂借或对数量等有争议之物料补料,且无法开单者,对方应向仓库打借条签名确认方可补给并需做好相应记录。

  三、物料转移

  资材仓库之间转移、因制令需求须增减仓库帐的制程直接移转或制程延伸之委托加工、制程与仓库之直接移转

  1、移转物料必须凭单作业,单据移动与物料移动必须同步;

  2、仓库移转(调拨)物料必须有生产制令或采购业务之联络单或品管之不合格处理报告、工艺变更通知单或依仓库物料归类定位原则;

  3、因生产需求的通过制程(上工序转下工序)的直接移转,需增减仓库帐的物料必须知会仓库点数确认并制单入账,仓库必需主动掌控,经常清查该类物料,不得超出1%盘差率;

  4、制程委托加工时当认真清点待发物料及数量,入ERP系统中委外加工模块登录型号、数量、外托厂商、委托加工工序,外发日期,开出《委外加工出仓单》作放行,外发日期须记录无误,不得清点有误或记录不准而影响帐实相符;

  四、单据处理

  正确使用各类单据、开立单据必须符合规范、必须做好单据归类整理移转和归档工作、加强单据管理

  1、仓管员必须正确使用各类单据,并有义务指导和纠正其他部门及人员正确使用单据,如滥用单据者,产生帐实不符,当应负责;

  2、单据填写必须规范,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不得涂改,若有差错,应按规定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签名以示负责;如涉及其它部门及人员者应追踪结果,尤其电脑单据之修改,所有电脑系统中的单据只能修改不能删除;

  3、单据必须及时填写、签收和传达;

  4、仓管员必须管好各自单据,归入指定档案夹内,不得遗失,并及时传达给仓库主管进行审核,否则,应负帐实不符者责任;

  5、所有审核后的单据仓管员应及时将各类单据作整理分类放入指定文件夹内,加强单据管理;品质检验报告涉及调整库存品质、数量和物料编号的工艺变更通知单,应及时提报处理;

  五、帐务处理

  按资材帐务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电脑系统的维护、系统规范操作、单据处理及时性、内外部稽核作业、报表体系

  1、仓管员必须定期自检系统,如有系统不稳定等应及时提报 2、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物料(产品)进出仓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性操作,如有误操作,应及时反馈,并按规定和要求提报处理;

  3、电脑操作必须有严格的权限管控,不允许其它人员非法操作;

  4、各仓管人员应及时进行各类电脑资料维护作业,确保电脑帐务与实物同步;

  5、仓库主管必须定期进行循环盘点等稽查,如发现相关问题,应及时提报,并作原因分析和提出改善措施及对策,确认改善结果;

  6、加强仓储管理,进行存货库存分析,改善缺失,完善仓储系统,仓管人员应定期提供必须的库存报表;

  7、非财务仓库人员,无权使用仓库电脑进行任何操作;

  六、责任区管理:

  责任区物料、储区、物料卡、人员、环境、安全、品质及异常

  1、仓管员协助收料人员将所管辖物料归位并按物料属性妥善管理;

  2、物料应按储存区标示管理办法,按物料排序定位放置,不得混料;

  3、所管物料的存卡,标示牌必须清晰;

  4、仓管员必须对辖区内物料全面熟悉,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提报和处理,不得将物料散放在任何地方,更不得丢失和短少;

  5、仓管员发现产品因质量异常或工艺变更,应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理的提报主管处理;

  6、按仓库门禁制度的规定,仓管员应严格控管进出人员,进出人员所拉物料必须有相应凭证;

  7、仓管员必须保持各仓库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洁,整理有序,坚持做好每天6S工作;

  8、仓管员必须按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没,保证搬运与储存物料及人员完整安全;

  七、公共环境:

  通道、公共区域、未指定人员管理的仓库区域

  1、通道应保持畅通,备料或需归位的物料不宜占道,不得影响公共作业;

  2、公共区域如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闲杂人员逗留,各仓管人员都有责任维护公共环境,维护仓库形象;

  3、仓管员或其他部门及人员在非其管辖区作业,应维护其环境清洁,不得有损害他人行为:磅取、备发物料时有散落零件当时就要归位。

  4、仓库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门禁制度,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爱护公物;

  5、在公共区域或他人责任区作业完毕后,当随手切断灯或电子磅电源,以节约公司能源和安全;

  八、设备维护保养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备、及时提报和落实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保证仓库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1、仓库设备实行定人管理,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作设备的保养,并按设备管理程序,提报和落实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保证仓库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2、仓库设备应按规范操作,如出现故障等要即刻停止作业,提报上级主管及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3、仓库设备未经主管同意,不得外借;

  4、各仓库所属区域的公共设备设施如照明电器电路、消防器材也视同专管设备进行管理;

  九、工作服从

  明确工作执掌、合理分工、责职分明、服从工作调遣、做到任劳任怨

  1、仓管员要了解各自工作内容,服从分工,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认真执行上级主管吩咐的各项工作;

  2、仓管员要团结互助,协助他人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人力调配和工作调遣,完成仓库的一些共同性任务;

  3、仓管员因工作上在不同期间工作不均衡,应首先克服,确需人力支援,须及时提报上级主管作出处理;

  4、仓管员要接受主管工作分派,首先执行,待后如有异议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及解决处理;

  十、服务与沟通

  仓库与仓库之间,以及仓库与其他各部门及人员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每位仓管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品质,善待于人,不得产生相互摩擦及口角,或消极抵触情绪,以至影响工作;

  十一、值日生职责

  完成规定值日内容,并辅助监督管理

  1、办公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在当天工作结束之前负责垃圾清理;

  2、各区域负责人负责本管辖范围内物品的摆放与灰尘清扫工作,值日生负责检视仓库各区域卫生状况并督导改善;

  3、下班前5分钟负责巡视安全系统是否正常,如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

  4、每日填写值班交接表对工作等异常状况提报及处理;

  5、正常处理仓库各项工作,并在处理完毕后将所涉及到的事项与负责该事务的仓管员做好交接,以防公子出现失误;

  十二、领导者责任

  作业程序及制度的建立落实、表率作用、工作规范和执行、沟通与协调、稽核与督导、处理与改善、教育与培训、组织与考核

  1、主管必须了解仓储运作,拟定和建立仓库作业程序、作业指导书、各项规整制度,组织落实执行;并将公司政策等在本部门落实,仓储基本情况的反映,做到上传下达作用;

  2、主管需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主管必须具备规划能力,对每一项工作作出周密的计划并落实执行;

  4、主管必须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做好工作和部门及人员沟通与协调,期使工作目标的达成;

  5、主管必须对下属各项工作进行稽核和监督,保证工作计划不致偏离;

  6、部门产生异常时,主管必须分析原因,作出处理改善对策,并追踪改善结果;

  7、主管必须对员工进行教育训练,要说给员工听,做给员工看,不断提高下属的工作业务素质;

  8、主管因工作督导不力,致使员工工作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员工绩效不彰,依情节负连带责任;

  9、主管必须具有组织能力并完善其组织,发挥整体潜能,不断提高仓储工作和管理效率;

  10、主管严格执行考核考评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三、以上制度涉及奖惩规定参照厂纪厂规或仓库管理奖惩条例。

食堂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1

  为规范县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原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成品粮在保持库存量不低于90%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库存成品粮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动态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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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