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
范文 |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篇2一、说明 1.为了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行为,达到预期教育培训效果,制订本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有效手段,也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3.安全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不同工种其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项目部应根据自身情况不断细化、完善本制度,制订切合自身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办法。 二、职责分工 1.公司(安监办)负责所属公司内部管理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专职安全(主任)负责公司项目部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一级(公司)安全教育的实施。 3.公司安委会(科)负责制订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年度计划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实施项目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同时按照上级和政府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外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培训费用的支付。 5.各项目部、部门应该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便利,不得阻扰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6.各部门经理应对本部门新员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按要求组织实施其他安全培训工作。 7.班组应每天对班组成员开展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1.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2.要因地制宜,形式一定要灵活多样,可采用培训班、宣传栏、报告会、标语、简报、安全培训活动等形式。 四、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公司全体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制度培训。 2.各部门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4.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登高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驾驶员应急消防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6.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公司,项目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门、科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一级安全教育。新进场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在分配到部门项目工作之前,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中心质安部门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 2.二级安全教育。新进场人员到各部门项目后正式工作之前,必须经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人员在分配到各科(队班组)开始工作前必须接受科班组长的安全教育。 4.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记录》或《登记卡》,并由各方签字后归档。 六、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培训 特定情况下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 1.季节性,如冬季防火消防、防中毒;防触电;夏季防中毒、防触电、防雷、防台风等。 2.节假日前后,如春节长假。 3.节假日加班或赶工。 4.换岗、换工作环境等 5.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6.发生事故后 7.其他情况要求时等 七、各部门项目经常性安全教育 各部门,项目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并贯穿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经常性安全教育应采取形式多样,做到简明、醒目、通俗易懂。 1.项目在建施工区和机械操作点应设置(张挂)安全看板或安全操作规程牌,看板(牌)内容应切合工作实际、美观大方。 2.因地制宜地设置安全宣传横幅和安全宣传标语并要加强监督施工单位日常安全展开工作。 3.比如项目工程部要强烈要求施工区“四口”、脚手架周边、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并保持干净、完好,不被遮挡、覆盖。 4.每天召开晨会或班前安全活动,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强调安全工作。 5.项目可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6做好班组班前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是指班组长在班前布置生产任务时,进行班前检查、班前教育、班前交底,并做好纪录。 7.班前交底。交当班的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各工种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8班前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隐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所使用的工器具是否安全可靠,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篇3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的完成,特制定如下施工管理制度: (一)管理方面: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岗位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立即执行,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 需甲方、监理协调解决事宜。凡是甲方项目部、监理召开的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严禁代替、缺席、迟到,出现如上情况者,罚款100元。 凡违反甲方和监理现场管理规定者,应视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影响程度,对管理人员处以100—1000元/次的罚款。 (二)组织方面: 项目部每天下午6点召开工地例会,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必须参加。通知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管理人员均应按时参加,会议指定人或管理人员不到会或不按时到会,罚款100元/次·人。 现场各类会议和监理例会商讨的决定或形成的纪要,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未执行或未能很好完成的,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供下次会议重新研审。如无故不执行或拖延不办,每项罚款50—100元/次·项。如果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则加罚100—500元/次。 (三)进度方面: 根据甲方要求工期,管理人员必须制定详细的.各楼栋总进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按照计划合理组织相应人员、材料、机具及设备等。编制的各项施工计划,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如实施中途遇特殊情况 ,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各方认可后,方可调整计划。否则,计划中有一项未按计划完成,罚款100—500元。 (四)质量控制方面: 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各种材料进场、各工序施工必须提前8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每一检验批完成后,在自检合格后上报监理、甲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禁私自隐蔽,违反本规定罚款500—1000元/次项。 2、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统一做法施工,严格质检员自检制度,对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上报甲方、监理,严禁私自处理。否则违反本规定罚款500—1000元/次·项。 3、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及时,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经甲方项目部。由于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管理人员自行承担。监理单位定期上报内业资料给甲方。违反本规定罚款200—1000元/次·项。 (五)成本控制方面: 对施工过程中增加费用的工程签证要及时上报监理、甲方共同确认,做到实事求是。 1、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向甲方、监理提出,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费用增加。 2、施工过程中,提倡、鼓励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业主成本费用。 (六)安全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绳,临电、施工设备机具、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严格符合安全规范及相关操作规程。违反本规定:罚款50—500元。 2、施工物料要求堆放整齐、有序,违反本规定罚款200元。 3、施工场区严禁乱扔生活垃圾,要随时清理,严禁随地大便,工地厕所要安排专人进行卫生清洁。伙房、宿舍等要有专人管理,达到卫生标准要求。违反本规定罚款200元。 4、在工地出入口处设明显的企业形象标识,施工标识牌必须配备、安装齐全。 (七)财务制度方面 1、项目部编制资金计划,根据成本计划,编制现金预算。根据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收取工程款。 2、根据回款,项目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责任人审批后实施。 3、未经总经理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擅自签订保函、担保合同文件、签署垫资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资金的;规避公司管理的。 4、项目所有的材料款有副总经理签字,在支付材料款时,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否则付出的款项由财务人员承担。 (八)其他: 1、甲方项目部、监理单位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认真完成。不按时完成者,影响工程项目进度,每拖、超一天,对管理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 2、对于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要深刻分析原因,管理人员必须写出事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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