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
范文 |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十篇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1一、卫生管理要求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2.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 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此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发热病区,在院感专家的指导下,改造门诊和病房隔离区,科学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及医疗垃圾转运通道,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患者并转介到定点医院治疗,为定点医院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工作,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4.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5.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督导检查。 二、预防性卫生措施 1.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 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加强院区和人员管理,在医院入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在门诊大厅、电梯间、候诊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同时加强手卫生。 3.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风险。 4.加强住院患者的饮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 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 或采用有效氯浓度25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5.门(急)诊的医务人员接诊不同患者时应当加强手卫生,严格洗手和/或手消毒。可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醇类复配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 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 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按上述方法消毒。 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有诊疗用品、物体表面和环境等均应当加强日常清洁消毒。尽量选择一次性诊疗用品,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当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可选择化学消毒剂或低温灭菌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 环境物体表面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7.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对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 8.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包括物业、保安、食堂人员),与相关服务企业建立联防联控责任,严格管理派遣服务人员,规范手卫生、环境保洁和消毒操作流程。 9.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对在封闭管理区居住的患者,采取送药上门、网络诊疗等方式,保障患者居家治疗。对于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情绪暴躁、或行为冲动等病情不稳定患者,有条件的要及时收治到隔离病区/病室,没有条件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 三、个人防护 1.隔离病区/病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2.其他工作医护人员需做好标准预防,严格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与患者近距离接触。 3.严格按照“两前三后”的指征做好手卫生,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先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后再进行手消毒,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进行。 4.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 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不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隔离和就医。 四、疫情防控策略 1.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2.细化防控方案,加强就诊患者风险评估,调整常规诊疗服务,按照岗位风险和防护标准,严格细化医务人员分级防护和环境、物表消毒等防控方案。 3.根据现状,制定应急预案,对病房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况,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实操演练,确保各环节衔接通畅,及时对可疑病例进行有效研判、处置与转运。 4.对新入院患者应当进行门诊筛查,详细询问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做好相关检查,对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观察病房,并制定相关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5.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有疑似或者确诊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院的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设置发热病区,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派员会诊。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并彻底消毒病房。 五、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门诊入口和出口分列,工作人员和就诊人员通道分列。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或建议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严格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应当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就诊患者进行手卫生和打喷嚏的健康宣教,就诊过程要求佩戴口腔,避免人群聚集。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同时询问是否有咳嗽、乏力、肌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3.设立隔离诊室。疫情期间建议设立隔离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完成诊疗后由门诊部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 4.设置隔离病区/病室。设置观察隔离病区/病室,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应急隔离病区,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观察与隔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5.加强病房管理,严格把握患者住院适应症,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疫情期间暂停现场探视,有条件的医院暂停病房医生出诊,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原则上不设陪护遵守医院规定每日进行健康监测。 6.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或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3个月药量。 7.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收治在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的联络会诊服务。 8.出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精神病医院应当进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指导。非专业人员开展消毒工作前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培训,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1、培训制度 (1)定期对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2)应对新上岗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岗前培训,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培训内容:本岗位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的清洁、消毒与隔离;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与防护;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等。 (4)医院感染专兼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省级或市级培训一次。 (5)培训记录,永久保存。 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管理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 (2)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如销售企业销售应有生产企业给的授权书。 (4)验看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并索取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持有商的印章。 (5)进行质量验收,建立购入登记账册。 (6)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不得使用。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 (8)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3、消毒药械的管理 (1)购入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 (2)合法企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生产企业给销售企业的授权书; (5)经销企业给销售代表的授权书以及销售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 (6)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册;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消毒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业务副院长领导的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及时解决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备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对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采取前瞻性与回顾性调查相结合的综合性调查方法,定期汇总、分析监测资料,全面掌握医院感染发病率、常见感染部位、危险因素、高危科室等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当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积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遏制医院感染的流行与爆发。 4、加强消毒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和环境卫生学监测。 5、加强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 6、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7、抓住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对重点部门(如内窥镜、口腔科、手术室、供应室、产房等)的医院感染管理监控。 8、加强对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使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9、定期对医院医务人员、后勤行政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10、将医院感染管理质量纳入医院综合目标分类管理体系中,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指标与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2一、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执行传染病管理条例,做到及时诊断治疗和严格隔离,减少传播,认真等级,填报疫情,时间不能延误。 二、学习和掌握防疫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按时参加例会,处理好辖区内的'计划免疫和各项免疫工作,及时下发通知单,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薄、卡、册,做的项目齐全,字迹清楚。 四、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做好防疫工作的应急准备,如发现疫情,到达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3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所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六、及时将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调离岗位。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4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二、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需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三、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雰或揩檫,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四、体温表应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l/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五、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六、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并有严格记录。 七、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5一、不合格药品是指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相符的药品,以下为主要情形: 1、药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2、药品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购进的药品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药品,不得入柜(架)使用,应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在药品储存、养护、上柜、使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裂片、破损、霉变,药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等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好记录,完善相关手续。 四、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销毁记录。 2、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深埋、毁形等方法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6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 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二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地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须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整改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许可证者应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 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迁建、扩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物,做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不得出卖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征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但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医学健康宣传及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或者死亡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药品等费用并出具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真实的医疗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伪造或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 (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诊疗活动超过登记科目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类别、床位的;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不真实医疗广告的,按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设置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驻渝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开设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7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8(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药品和精神方面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药品和第一类精神方面药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3、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 2、执行医嘱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经常观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观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操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采取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社会监督制度 1、设立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复或改正。 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 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品价格。 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9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医保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社保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定期(每月)报送各项医疗保险费用执行情况报表。 6.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全面掌握医保、医疗政策、制度,做好医保院内管理工作。 7.全院医护人员医保政策业务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合格率保证在90%以上。 (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2、做到就诊患者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3、在诊治、记账时必须核对病历和医保卡,不得将非医保人员的医疗费记入医保人员。 4、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订同意书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当事人负责。 6、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按时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医保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8、保证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措施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措施 (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否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病历和就医者是否为同一人,如医务人员未经核实给人、病历本不相符的人员开处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开方医生承担。 (2)门诊医师在接诊医保患者就诊时,要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认真书写医保专用病历。 (3)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4)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常用药和甲类药。 (5)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6)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7)对门诊持《慢性病卡》的病人,严格按慢性病的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慢病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 (8)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9)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10)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措施 (1)、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对符合住院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生应开具《入院通知单》,住院处凭《入院通知单》、医保卡办理微机住院登记,同时依据医保规定收取住院押金。 (2)、参保人员入院后,病房医护人员应核对住院者是否与《医保证》、身份证相符。 (3)、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证》必须交医院管理, (5)、医保病人住院期间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 (6)、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7)、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得医保病人的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8)收治住院病人必须符合住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空床住院等不规范行为,凡经查实有挂床、空床住院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对所在病房处以2倍以上住院费用的处罚。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措施 医生接诊持门诊慢性病卡的患者,必须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身份,做到医保病历、人、慢性病卡相符,确认无误后,依据慢性病“卡”规定的病种及病情进行治疗,严格按照医保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开具处方。 4、特检特治审批管理措施 医院各科室要严格掌握施行特检、特治的适应症。需主治医师以上填写《特检、特治审批单》,由科主任批准并签字、医院医保科审批,再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5、转院转诊管理措施 (1)凡遇:①经本院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病人;②因本院条件所限无法开展进一步治疗的病人;③危、急、重症病人必需转院抢救的;④医院无条件治疗的专科疾病病人。经治医师提出建议,主治医师报告,经科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 (2)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凡在本院可以治疗的病人,不得向外转诊转院。 6、医疗保险使用贵重及自费药品及项目的管理措施 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贵重及自费药品及诊治项目: (1)属门诊治疗确需的贵重及自费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开具。 (2)属住院治疗确需的自费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 7、医疗保险管理奖惩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xx)》(【20xx】40号)、《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xx】60号)及配套管理办法和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奖惩管理办法如下: 一、奖励 履行核卡职责,对冒卡就诊检查治疗进行举报,避免社保基金损失的,每1例在该医务人员当月岗位考核表评分加1分。 二、惩处 (1)、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医院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罚当月岗位考核评分1―3分。 ①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 ②提供的门诊或住院清单不符合医保清单要求的; ③不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④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的; ⑤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的; ⑥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⑦未遵守转院转诊管理措施,将不应转诊的病人转出,或应该转出的病人不予转诊的; ⑧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2)、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当月岗位考核评分2―5分。 ①发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②处方药物书写、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发生以药换药行为的; ③不符合住院要求:将可以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检查治疗的; ④将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疾病进行医保记帐支付的; ⑤挂床住院的 ⑥分解住院记账:未遵守15日内不得再入院标准原则,参保人一次住院的费用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记账; ⑦病历记载不清、病历未记载却有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⑧违反物价政策,不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3)、下列行为属重大违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当月岗位考核评分3―8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①发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②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③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以上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依据《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保证我院医疗保险工作正确顺利进行。 三、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医保服务质量、预算、考核指标的情况,维护各方相互之间的利益,制定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 1、医院医保科于每季度结束前,对本季度医保工作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重点分析医院本季度医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措施,指出下一季度医保工作重点。 2、医院医保科做好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 四、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为及时反馈医保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医院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处理,确保医保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反馈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1、医保管理中心的信息,如会议、文件等; 2、参保人员的反馈信息,如要求、意见、投诉等; 3、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的建议、报告、要求、意见等; 4、向科室发布的医保信息; 5、与医保管理中心的各种联系、沟通。 二、医院医保科要定期向各科室发送信息反馈单,同时要求备有信息反馈登记本。 三、分管医院医保科的院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回已由相关科室填写好的信息反馈单,逐项审阅、登记处理,对重要问题的处理,要及时与医保管理中心联系、商议。 四、耐心听取医保参保者的意见,并做好医保参保者意见的登记、处理。 五、医院医保科要重视医保信息反馈工作,听取各科室、医保参保者的意见与要求,对重要意见要及时登记,认真改进。 六、对医保管理中心的要求,要尽力配合。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10各类诊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方便工作人员查阅。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范本仅供参考。 一、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药品和精神方面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药品和第一类精神方面药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3.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 2.执行医嘱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经常观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观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操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采取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社会监督制度 1.设立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复或改正。 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 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品价格。 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 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4.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执业。 (三)护士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2.协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 3.经常观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 4.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四)药剂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做好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材)预算、采购保管、请领、分发、中药材加工炮制、登记、处方调配等工作。 3.严格按照医嘱调配和发药,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 4.做好药物盘点和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五)医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掌握各种仪器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特殊描记技术,定期校正仪器,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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