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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优秀范文(精选30篇)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

  申诉人: 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月华街平成里运通楼5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 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被申诉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依法对(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及(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提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人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号民事案件中确认讼争房产和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2号房屋价值为**万元和**万元,并将此价值确认作为原审析产纠纷的讼争价值。对此,申诉人不予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审讼争房产评估作价并作为原审析产纠纷审理的案件事实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价值来认定讼争房产的的现行价值并径直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来竞价并分割。

  首先,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系遗产继承确权纠纷而非析产纠纷,讼争房产的价值并非该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讼争房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深究仅仅征询申诉人双方的估计,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之所以将讼争房产的价值确认为**万元和**万元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并未涉及到析产而未能据实评估作价,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的价值认定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退一步说,()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因处理不当已被二审法院改判,该等未经审慎评估的事实也就更加不能想当然地被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处理原审“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事实。

  同时,原审法院也没有认识原审案件已非确认纠纷而是析产纠纷,析产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之一便是明确析产标的即时价值从而便于各方对于讼争房产的分割和处理,包括原审法院后来作出的所谓公平竞价处理,但是,价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动的,而原审讼争房产自身的价值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相应增长,且不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发生之时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原仅达**万元以及**万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审案件离()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审判之时数年间价值变动也是天翻地覆,因此,无论如何原审法院也应当也不应机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所确认的“造价”来认定为讼争房产的现时价值,而应当在案件审理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即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价以及分割提供一个相关客观真实的价值参考。

  因此,原审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不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论述,在原审对于讼争房屋价值的案件事实未依法审

  慎查明的基础上遂抛出所谓公平竞价方案,此举无疑置各继承人于恶性竞争的境地,丝毫不利于析产纠纷的解决,申诉人多次主张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从而为各方公平竞价提供合理的参考基础,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理会,诚然,申诉人不参与竞价的行为显得消极,然而原一审法院也是难辞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放弃竞价权后竟“爽快“地应被申诉人何丽贞及何丽金请求重新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如此区别对待此举无疑让人唏嘘、惊叹,而也正因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上的错误认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错误操作使得本来明确的析产纠纷变得异常复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由血浓于水的至亲反目成仇,从此申诉人难以踏入见证儿时成长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诉人多年来一直想将父母何银何九的画像悬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实现,而被申诉人于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谋求不法利益,虽申诉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反映,然后该违章建筑始终未能依法拆除。

  申诉人虽离乡背井多年,然而当年在讼争地村集体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亲无不争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担任治保主任,副书记及正书记等职务,在职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间担任前任南村大队书记),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担任**村长,1x55年**党支部书记,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们均一致为申诉人就讼争房屋的历史沿革及客观事实书面证明(详见原审案卷材料)。

  在和申诉人接触的过程中,常听到其喃喃自语道其先生及儿子曾参加过越南战争,彼时,众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战场,而她则是鼓励并动员自己的先生及儿子参加战争保家卫国,其感叹时至今日而轮到自己来保卫先人的历史遗产却始终未能办到?申诉人也常常会提到钓鱼岛的例子,并表示无论日本人占领了多长时间都始终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表示历史是需要尊重并传承的。

  在现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集体失落的时代一个年入古稀的老人却有此等胸襟和见识且如此坚持与执着是难能可贵并令人感动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数的几年以来申诉人四处走访不为世俗的钱财和名利,只为实现心中所恪守的朴素的伦理价值——保全历史并维护父母亲遗留祖业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无疑是南辕北辙,倘若不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无论是对本案申诉人还是对全社会都会是莫大的伤害。

  综上,原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程序操作均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对原审讼争房产按程序进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该等析产纠纷的圆满处理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朱 律师

  日期:x2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3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xx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兴业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兴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x8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08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4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组长。

  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第三人: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理冲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欧,组长。

  第三人: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折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组长。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广东省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该案原判决,并改判撤销被告自治县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及其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广东省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强烈不服。认为该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的我方村民与相对方村民的对立,冲突和械斗,至今无法也不可能平息。为纠正错误,正本清源,回归历史本来面目,上述各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法院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审査和认定错误。

  该案的关键焦点是——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是否属于"争议范围",对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确认(见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和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并不存在如判决书所述的"交叉重叠",也不属于"争议范围",这在当地属于公知的事实。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证两山存在"争议范围",依据不足,而且明显是违法行政的产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该证书上均有明确的地名记载,这些地名是历史形成的,无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证书中均记载有当时发证时负责登记人和校对人,这些人当时都还健在,相关历史档案中和国土局都有对上述地名的记载,按道理,核实上述两证的四至范围的地名并进而判断上述两山是否"交叉重叠"并不难。但是xx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而是仅让双方几个不具任何授权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图上签字确认"双方争议范围"。上述认定“争议范围”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诉人方的三人中两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图)而且事后在庭审时他们对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诉人中三村民在x2年7月4日在“争议范围确认图”上的签名确认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该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他们既不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他们的签字确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3)上述申诉人中黄洪泰等三村民从未在任何程序中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在庭审中黄洪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否认。(4)第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竟然没有任何申诉人的任何人在场,就被草率认定。

  二、原判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对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双方对山林“争议范围”的确认,仅凭双方几个村民在地图上的签名(见被告证据2)即予认可。但是上述证据在法庭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相关签名人员并未出庭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证据在法庭中申诉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乳府【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中和自治县人民法院在(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均引用了国务院林业部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裁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因为本案并非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而应适用上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本案争议双方的权属证明是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

  四、本申诉案中,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1)在x4年5月申诉人获得了B4400452563号《林权证》,证明了申诉人xx村在“牛岩”拥有林权(该范围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2)x2年4月5日,申诉人xx村从县档案馆查得乳林证字第002621号,证实申诉人拥有该证范围内的山林(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3)申诉人于x4年6月在县国土局查得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图(彩色),该图清楚显示被法院判决划归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围在申诉人的行政村疆域内。证明法院的判决与国土部门确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完全冲突,导致更改了国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

  综上所述,自治县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审查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基层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维护真正的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改判上述案件,申诉人全体村民将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此致

  广东省x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5

  申诉人:蔺,71岁,汉族,文化程度:农业中专,职业:场聘请的水稻技术员,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电话:1x4。

  申诉人因牡丹江农垦法院、农垦中院拖延办案30年对(20xx)垦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一、依照改革中央颁布一号文件,1x年开始与庆丰农场签订1380亩水稻种植保证合同。场方严重违约视合同为儿戏,造成粮食损失1108000万斤,合款60余万元。1x年诉到牡丹江农垦法院,当年作出030号判决,显示公平上诉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1x年12月25日作出(1)经字第12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牡法院无止无休的调解30余次,于1x年8月29日作出原告人不能接受的(1)经字第015号强迫调解书,承包当事人蔺在家拒绝签字,法官张守富作伪送达,称蔺不在他妻子叫孟秋玲(实际蔺在家,妻子孟秋玲已不在家,86年就扔下未成年孩子,跟一个收破烂的跑了)。法院违反《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民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没有签字送达证是法官张守富伪造的。重审等于没审。自1x年起诉到法院到20xx年至今牡丹江农垦法院未对本案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案等于没有审结。

  二、蔺诉黑龙江省庆丰农场700亩合同纠纷案件,重审21号判决错误。牡丹江农垦法院抛开承包当事人蔺,找给蔺领人干活的蔺长生审,他不是承包当事人,蔺长生上诉(1)经上字第5号经济调解书,存在严重违法,属于张冠李戴,违反《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以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号赔字决定书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有权任性妄为视法律为儿戏。故重审(1)经字第015号调解和(1)经字第21号经济判决,对承包人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蔺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卷审查,依法作出(20xx)黑农林民监字第64号指令再审函。因牡丹江农垦法院收受庆丰农场贿赂太多了,贪官业务院长没叫审,于20xx年2月13日违法作出(20xx)牡民初字第94号裁定,将省高法指令函给撤销了,县官不如现管,是欺上瞒下作弊行为。业务院长张民到庆丰农场找场长宋培凡合谋,派农场能说会道的民政局长姜国军三次到省高法找办案人陈青波贿赂关系。在这一背景下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20xx)黑民申二字第90号违法裁定,把两份对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本案法官陈青波强硬说成且生效多年了,是违背事实的无稽之谈。关于本人的国家赔偿申请第三十八条符合不符合赔偿规定问题,是材料打字后,申请人检查有误,实际是适用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关于申请人的国家赔偿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二)(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属于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造成损害的公民,只要把蔺输入天涯网、新浪网、百度有全部材料。牡丹江农垦法院拖延办案30年,超利息达3399463.60元。详情分述如下:1、1x年700亩合同损失,本金168000元,拖30年,以0.0127利率,超利息768096元;上访、误工费用36000元;总合计972096元。2、1x年500亩合同粮食扣押霉烂损失,本金240000元,法院拖29年,超利息1097280元;上访、误工费用34000元;本息合计1372080元。3、1x年180亩假农药损失赔偿354号案,本金129600元,法院拖延超利息1127520元;上访、误工费用34800元;合计1291920元。4、克扣7级养老金489号案,本金1500元,拖延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5、医疗费年应发1000元,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 9年差7650元,9年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计15259.60元。6、水稻开发奖:79年开发水稻5000亩,亩奖10元,50000元,利率0.0127,超36年,超利息274320元,本息合计324320元。总合计4525351.60元。赔偿请求人蔺提出的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申诉人的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弊严重,对于原卷宗和现在的卷宗不一样,故我以两次阅卷得知,有些重要证据没有了,只供上级法院参考。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蔺

  20xx年8月19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6

  申诉人:杨,女,汉族,生于-2-4,原住xx市xx区中山三路号x,现暂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和平路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区长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区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所长

  申诉事项:不服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号通知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的决定,此决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转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也损害侵犯了申诉人及另两位家人(父亲杨富元和妹妹杨琳,原户口当事人也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具体侵权违法情况是:

  1、-1-14,申诉人杨外公陈获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合法拥有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杨母亲陈是陈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陈于x年因风湿病去世。申诉人杨是陈长女,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出生,也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长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时候,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忽然变成了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诉人杨也变成了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他外公的两层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诉人杨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使用面积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静生活被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据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号批复所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储备活动所打破。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也没有谈及归还申诉人外公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事宜。相反,却一味借助行政强制力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

  5、申诉人杨xx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拆迁房的户口页上何地迁入一栏载明是“久居”,在载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申诉人的母亲、申诉人、及妹妹的何处迁来一栏也载明“世居”,父亲是从四川西昌铁路机务段迁来。在申诉人出生时登记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现了几个年代的不同变更地址,申诉人的那一栏住址正好载明“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在由何处迁来一栏,申诉人及申诉人的母亲和妹妹都是载明“世居”,可见这变更后的几个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是属于同一房屋性质的住址。

  申诉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这栋房屋的产权证,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同是世居房,申诉人的房屋产权不见了,在裁决书中,对原产权一事视而不见,对享有这间房屋同等权力的另两位户口中的当事人申诉人的父亲和妹妹更是装聋作哑、只字未提。对三位户口中的当事人合法房屋产权存在故意侵权事实。

  6、-3-17,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采取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书》的办法,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拖进了对申诉人施加行政强制力以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放弃权利的队伍。

  7、-5-19,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6-4,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又进一步作出了中区府拆执()67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区中山三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在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没有依据民事法规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依据《物权法》完成征收、没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没有依法依据政策规定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将申诉人的房屋实行了强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老百姓的房产,又进而容忍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申诉人的权益实行强取豪夺,实在令人发指。所以申诉。

  二、支持申诉人认为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的观点的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诸多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

  在裁决书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故意对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不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c裁决内容虚假,无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实际是容忍并容许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承担义务,从而引发和制造社会不稳定。

  d根据建设部-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款规定,申请专家鉴定的职权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决书中第二页写道:申请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拆迁价格评估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给自己鉴定审批、鉴定、裁决了,才会对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产权巧取豪夺一事欺上瞒下、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裁决了。

  xx区政府也可以允许裁决的被申请人自己对自己裁决,对世居原地址的产权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对确认申诉人世居住址上的产权证、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细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实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f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诉人在《裁决申请答辩书》中的合理陈述,违背建设部-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三款“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要求”的规定。偏听偏信,有失政府诚信。

  g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从来就没有和申诉人协商过解除租赁关系;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也仅仅对申诉人只进行等价值换房一种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裁决已经明显违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首先应裁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与申诉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对承租人即申诉人进行安置,是由拆迁代办人的拆迁委托方德威公司对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给予补偿。由此表明,作为第三人也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早已取得了房屋产权的补偿款。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这一程序载明,不能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已与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已经实施了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人,申诉人仍然优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无权取得申诉人的优先权力,所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与承租人即申诉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与承租人发生关系的就是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裁决书》完全枉法。

  在裁决过程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裁决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该裁决的时间是-5-19,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在-3-17递交的《裁决申请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裁决时限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的规定;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递交《裁决申请书》,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却在-4-9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

  d在x年4月14日调解记录中,也因明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关于调解的权力行使及过程要求的明文规定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被申诉人没有理由违背上位法规的规定,而原审也没理由对被申诉人的这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据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调解记录中,

  第二页枉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被拆迁居民。

  在拆许字()第28号中,

  由被拆迁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中,xx市xx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xx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由被拆迁人也是第三人房地产管理局(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监管拆迁人,最后裁决承租人,能自己裁决自己的房屋么?而被申诉人在本案中强权欺压,固意避讳不提,并讳疾忌医。在行政诉讼中,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么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一个对于法律有着执着信仰并处于学习中的申诉人,作为区政府的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申诉人的裁决过程及裁决中可以包庇、袒护、搪塞的吗?

  申诉人不但不能在原地获得原面积的原品质的房屋,同时还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还得拿出一大笔新的支出。何况还存在对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巧取豪夺!如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怎么能规避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

  2、为什么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如此多的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只须查一查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的《裁决申请书》列举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裁决申请书》中没有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只言片语;

  b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提交应当提交的用于等价值交换的房屋的产权拥有、房价核定、房屋质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违背自愿交易原则,强行单方通过委托评估形式及专家鉴定定价来估买申诉人的房屋,还以所谓等价值交换房屋的名义,试图估卖和他们有着说不清关系的房屋给申诉人;

  d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明显违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凡此种种,无一不透射出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委托的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代办方)对申诉人的欺负、欺凌、欺骗,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在难以撇清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故意。

  3、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事实尤其清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得到归还,更谈不上征收、补偿了。

  4、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达的中区府拆执[]67号强制决定书以及由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给两路口房管所及申诉人下达的强拆通知书,被拆迁人不但自己裁决自己,还可以自己下命令强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违法事实,申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三个被申诉人有故意侵吞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此外还有43平方米的房屋赔偿及补偿。此外还有对处于弱势群体的申诉人的欺骗、欺蒙、欺瞒、压迫、逼迫、强迫。

  二、申诉人恳请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按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进行的房屋裁决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是滥用职权;且同时还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凸现其玩忽职守的特点。而从标的金额而言,根据申诉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对该案颁证依据的认定已严重违背法释()2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被申诉人的证据是:调解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调解;房拆()89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并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也没有送达材料,也没有土地收购合同。

  b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若干明文规定,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

  c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备认定案件事实”。

  d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对存在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

  e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f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的土地整治储备,可是却没有土地收购合同,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申诉及二审法官故意模糊这一点,不尊重人民权利,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已难辞其咎。企望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办法来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赘述。

  3、没有依照《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诉人的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更不能强拆申诉人的房屋。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这一违法事实,却讳莫如深,绝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适格的拆迁人。二审故意语焉不详,不置一词,是在故意糊弄过关。

  5、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还故意淡化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家人的伤害的侵权事实。

  在第三人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也是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迁工作存在诸多违法侵权事实:

  1)早在被申诉人组织三方调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迁代办方就恶意堵塞申诉人的厕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楼下,囤积了三个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热天恶臭熏人,蚊蝇满天,已严重危害到被拆迁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诉人附交当年堵塞厕所后的现场以及邻居作证)

  2)乱拆乱卸,到处是断电线,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因为x年6月21日,拆迁场地死了一个农妇,公安局作了现场勘察有备案记录,居民无时不感到恐惧。

  3)故意拖欠水费,使其自来水公司多次对申诉人居民下达停水通知;x年6月27日,上午,申诉人

  发现自来水无故停了,打电话叫另一家的人给自来水公司查询,自来水公司的人马上派了人来检查,又是拆迁办在无故告之情况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无故停气,还嫁祸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第二天打电话告之证实从未停过申诉人们的气。

  5)在拆迁的几个月,申诉人在恐谎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迁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诉人去看房子的这一个多小时中,在有拆迁施工人员在场的拆迁场地,申诉人家的门锁被撬,无一财产损失,家被抄,拆迁方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队取过证,110市公安局已备过案。

  x年6月23日,拆迁方给别人散布谣言,说申诉人已办完手续了。第二天又托人来对申诉人谎说另一家已快办了,就剩申诉人一家要强拆了。不断恐吓申诉人家人来与申诉人谈条件。x年6月24日,拆迁方在街头谈论,说(申诉人)楼上一个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厉害,警视要把矛头对向申诉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过道常飞落砖头之类的东西,在这共有五个单元底下曾是两层楼超市的楼房里,楼上还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围几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处是悬挂着的断的电缆电线,不知这天在房顶又在拆什么东西,加之前几天农妇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气氛。

  x年6月24日,在申诉人的这一幢大楼里还有三家未搬迁安置,到处贴了严禁闲人入内的告牌,这两天就常见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诉人的这幢楼里串,当晚六点钟,见一个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从楼上走下来,既不象拆房队的。对剩下的两户人家带来莫名恐慌,当时除了妇女,还有老人学生,申诉人只有想方设法请求外缘关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证人身安全。

  6)x年8月5日,申诉人到了辗转把家档搬至江北黄泥塝的仓库里,好不容易翻到了户口和失业证,看到了二十几年前申诉人母亲在世时为子女留下的嫁妆,几床被套和毛巾被,都被乱七八糟堆在那里快发臭生霉了,衣服、鞋子、锑锅、中药、书籍

  等都乱放在一个个的袋子里,还长了许多虫子,柜子也烂了,供奉的佛像也毁损了,这些家档在有钱人眼里不算什么,却倾注了申诉人两代人的心血和感情而留存下来的家档啊,眼看着快发臭变质毁于一旦,申诉人已是欲哭无泪了。申诉人不懂通过“合法”的行政强拆,家里的东西都作了合法公证,公安、法院、街道都来了人,把家档搬运到仓库毁损一事,申诉人问街道及户籍和xx区法院都不知情,当时不是有那么多部门参与吗?这个损失又将由谁来负责承担?相信走到法律最后一道防线不会再装聋作哑吧?

  7.捏造事实经过,变本加厉,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记录依据,表现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诉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编造x年12月27日记录,编造申诉人的话,说申诉人对他们说了:申诉人已离婚父母已离婚,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申诉人是未婚,亲生母亲是病逝,也未曾说过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的话,只说过正因为面积小,申诉人的两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顾到父亲、房子属于共有财产、父亲妹妹都有权回来住的话,不能不顾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力,在多次向许多部门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证实这点。

  2)编造申诉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迁办说的话,说她们讲申诉人父亲有精神病遗传。申诉人父亲是一位当过铁道兵、开过多年火车、后从事工会后勤工作的共产党员,从未患有精神病遗传,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诉人,恶意诽谤,向法院捏造假证据。说申诉人的父亲从不管申诉人两姐妹也是瞎编,申诉人的父亲从来就关心子女,三天两头过来看望,x年6月18日申诉人的家被抄、门锁被撬掉时,也是由申诉人的父亲来修的锁。一直以来只有让老人担心,又何来父亲不管之说!

  1977年时申诉人家响应旧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层楼(52年是二层,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盖了一层)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号,当时人多房小条件差,申诉人姐妹俩长期睡过路屋,1988年引起申诉人十七八岁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碍,故意与父母作对,自行辞职原来合同工作。这几十年来,申诉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即使下岗也努力工作,从未吃过低保,遵纪守法,扶老携幼,乐于助人,而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却大作文章,居心叵测说申诉人们有精神病遗传,公然叫申诉人的家人去给申诉人开精神病证明,妄图剥夺限制申诉人的民事权力,这已经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编造x年3月4日申诉人到拆迁办的事实,更加暴露拆迁拆迁代办方的奸商面目。

  4)编写x年4月14日的调解记录,第一页写道是由申诉人一人参加不属实,申诉人当时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随同参加,并代表发了言。第二页,提到按等价交换原则结清差价,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这正是所谓的拆迁人也即拆迁代办方有意抹杀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37号文件最好铁证。

  8.申诉人在拆迁行政诉讼的庭审及调解中,被拆迁人从未到场,只有在诉拆迁许可证的庭审中露面,对于申诉人真是当头一棒,如梦初醒,代表被拆迁人xx区房地产管理局的人居然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xx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挥部第七分指挥部)的执行人,申诉人一家的产权不会比香港回归还难吧?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国土管发[]76号第三条明文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事实却是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护,进行了违法行政裁决,以及带来了后面的连带违法。

  9. x年11月底,经过xx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强拆二审行政诉讼中组织调解,被拆迁人未到场,申诉人经法院调解,要求拆迁代办方提供周转房,在几个月的商谈过程中,直到x年5月,拆迁代办方仍是拖延态度,假借过渡房名义再次玩耍申诉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强拆近三年,也无意解决的过渡房,最后干脆答复周转过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申报、不知何时批准。

  三年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和补偿金,已违背编号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也没有第四十四条因拆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强拆三年了,申诉人也没有看到什么过渡期限的协议,更没有看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法官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本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众、弱肉强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虚设,更不是欺压弱势公民的帮凶,请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职权,维护发扬司法和廉政的尊严,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物权法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对申诉人予以拆迁安置。

  请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其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对申诉人一家人予以拆迁安置。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应得到支持与满足:

  1、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并依法征收。

  2、征收办法应依据《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11条3款进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代表签订这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

  3、对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后予以征收。

  4、根据公有房屋产权改革的规定,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和申诉人完善申诉人杨向该被申诉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的产权改革。

  5、完成上述产权改革后,同理,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这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同理,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

  6、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对申诉人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因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已经查明,申诉人进入裁决的房屋,其使用面积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还包括公共厨房及共用厕所。申诉人的实际情况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的这条规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担的应给予申诉人的社会福利。

  7、在构建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及维护人民尊严的前提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多的调整执政思路。具体建言如后:

  a政府不要过多地强调控制者的功能,而应当在管理者的功能上下功夫,提高管理者的信仰教育和道德素养;

  b政府不应当容许并默认公共权力机关同时也不能从土地征收中拿不该拿的钱;

  c政府应当承担对贫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会福利义务;上善若水,水流处下滋养万物。

  d对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e政府应当支持用商业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来解决征收及补偿,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从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执政水平。欺瞒与强制只能代表腐败与无能,多发扬老前辈的精神,透明执政、民主执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对已对申诉人造成的种种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办理。真正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人为本,以释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文件是否一致,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程序是否中规中矩就可明白,申诉人的话是真实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负责任的。在执着学习法制并走进司法程序的申诉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生存权及尊严,同时也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这就是申诉人在艰难中前行的信仰。

  此 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

  x年6月14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7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8

  申请人:杜,男,63岁,汉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退职工,住xx省xx市xx区东风巷x号付x号,电话:。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国发【】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腐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3日制作()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由此说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国务院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以上国务院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国务院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9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 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 x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x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x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 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x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农村户口 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x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x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x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0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1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2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3

  申诉人: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

  法定代表人:杨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诉人杨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18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4

  申诉人:刘,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xx市新村号x室。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xx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南长区。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苏审三民申字第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审三民申字第0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认定申诉人x年10月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刘亦未提供其再就业与退工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申诉人收到《xx市职工待业通知书》复印件,就表明起码知悉被单位开除,且一直没有回单位工作,故可以认定申诉人早在x年11月20日即已被用人单位开除。如此推定,显然存在疑问的,作为正式文书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要使用原件,原件不能提供的,经过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于没有原件核对情况的下,应该以被申诉人能够提供原件的时间为界点,或者以申诉人主张权益时起算仲裁时效,来确定申诉人的时效是否过期。

  江苏高院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了引用,查清了被申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江苏高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在被申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而是以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判断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明显不对。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责任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想江苏高院那样,对是非问题,不做任何的处理,其行为并没有彰显公正司法。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理由一,被申诉人未能明确告知申诉人是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涉案的复印件不是申诉人提供(详见江苏省xx市x人民法院()崇民初字第号判决书),而是申诉人提起诉讼后,案外人xx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案外人认可和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的事实让申诉人不明白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至少说明被申诉人的管理混乱和案外人的管理存在重叠,或者是关联公司等情形。被申诉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长、人事变动等客观原因对申诉人的情况说不清楚,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不能由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二,60天的时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可以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申诉人认为,档案制度切实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被申诉人应该在x年11月20日后合理时间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不办,结合复印件的事情,可以推定被申诉人就没有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被申诉人没有完成档案转移的行为,应该从申诉人主张权益起算,申诉人的申诉时效并没有过。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5

  申诉人:张三,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四,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五,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六,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四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四与吴五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吴五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被申诉人吴五的雇工,因此对于陈四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五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四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五雇佣陈四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四与吴五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四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五与陈四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6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 董事长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7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

  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8

  申诉人(原审被告):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9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8月22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 x年4月27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1月6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4月6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 x年12月16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 x年10月28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7)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 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7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7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长沙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长沙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农村户口 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7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9年2月28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0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xx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xx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帐户,申诉人与xx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xx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xx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xx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xx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xx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xx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xx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xx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xx银行提出由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xx银行从连带保证人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xx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xx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xx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xx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xx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xx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xx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xx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20xx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xx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x年三月二十二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1

  申诉人:xx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村。

  负责人:李,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xx市XX村。

  负责人:陈

  申请事项:因不服()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证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证言。欧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x年起至x年期间聘请李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从1996年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当场长,王在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负责,也印证了欧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授意下,王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还是陶瓷泥?XX村一队全体村民请办案法官到现场调查一下去看一眼就会十分清楚。请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便法官不去现场调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细想想也会明白。如果王当时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离村子二十几公里之外X洲果场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吗?请法官仔细想一想,挖泥现场周围几乎没有路,而王不顾道路崎岖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吨,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会这样下大工夫吗?而且为了不被人发现,绕过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没有很大利益的话会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会走去那么远挖吗?这样简单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吗?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

  x年1月6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2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x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x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x年12月至x年6月按8.81元/㎡计算,x年7月至x年6月按元10.07/㎡,x年后按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x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7-8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3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4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写作要点]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写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同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写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正文

  (1)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判决不复,提出申诉的态度。

  (2)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写出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其他主要色证据线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5

  申诉人: 鲁 ,男, x年9月19曰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身份证号码 : 。

  被申诉人: xx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 :xx县xx镇京源大道号 , 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 : 赵 ,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 胡 ,男 ,x年8月2曰出生,汉族 ,xx县人 ,xx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荊门中级法院()鄂08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特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事实和理由: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患方主诉及争议的事实不清,没有依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判决书不公正。

  一.申诉人主诉: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死亡,且事后伪造病历,应承担80%的责任。

  1.由-12-25日至-01-03日住院xx县人民医院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12-31日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HDA方案用药:阿糖胞苷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100mg/日而被申诉人违规翻倍注射用药200mg/日且静脉快滴;盐酸柔红霉素在08:34分使用40mg/日,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日,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且静脉快滴;高三尖杉酯碱使用说明书规范用药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而被申诉人违规静脉快滴只用1分钟(08:33-08:34分)滴完。由出院病历和死亡病历记载:-1-2日因被申诉人超说明书违规化疗用药,白细胞降为0,59x10g/L,血小板为零,休克血压为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其证实死亡跟xx县人民医院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该三种化疗药品使用说明书知:被申诉人违反:(1)《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第35条规定:(2)《药品管理法》第27条规定:(3)《执业医师法》第25条规定:(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违规用药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xx县医院的该项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用药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2.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依《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方未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和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12-31日申请机采血小板至-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3.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过错:原审xx县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时,申诉人虽然同意以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依据进行鉴定,并不能视为对xx县医院提交的病历无异议,只是申诉人同意将住院病历全部交给荆门医学会根据医学.科学将住院病历的时间.地点.来源及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来审核.鉴定。依《民事诉讼法》笫6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民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被申诉人伪造-12-25日至-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不存在,来历不明,没有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且该病程病历与武汉同济医院和协和医院及武汉天安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荆门医学会却作为主要的鉴定依据,这明显对申诉人很不公正。荊门市中级法院认为申诉人违反了二审禁反言的诉讼原则,也显然是不公正的,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综上3个过错合计可知:xx县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二.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依照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对申诉人不公正。

  法院的判决书有意避重就轻地回避了申诉人主诉争议焦点,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将审理.认定.裁判工作.完全交由荆门医学会进行父亲对儿子的鉴定.认定,其结果导致司法裁判权的全部出让.异化,由荆门医学会以“鉴”定案,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这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的判决书应该针对-12-25日至-01-03日住院xx县医院化疗时,被申诉人是否违规超济量,静脉快滴,致患者死亡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事后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无过错;法院应将以上两点的责任参与度各是多少在判决书上认定,告知申诉人。

  1.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的鉴定方向有错误。

  首先该鉴定书的责任参与度是荆门医学会依据被申诉人伪造-12-25日至-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且在原一审法院,二审荊门中院,重审法院和终审荊门中院的开庭病历证据质证及荆门医学会组织的听证会病历证据质证中,被告都无法提供相关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单证据。原二审荆门中级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时,将此病历打封条作伪造病历不作鉴定依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因此事而退案。荆门医学会于x年8月12日收到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因患方对此鉴定材料有异议,于x年9月10日中止该鉴定委托。重审法院两次异议病历质证会被申诉人都拒绝质证,主审法官对此没办法。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组织异议病历质证会,被申诉人当众辱骂当事人。x年11月17日荆门医学会收到法院关于重新启动鉴定函。上述病程病历与武汉同济医院和协和医院及武汉天安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荆门医学会却作为主要的鉴定依据,这些,明显对申诉人很不公正。

  申诉人同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项目为:

  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

  2).若存在过错,与病情加重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由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可知:荆门医学会根本没有按照申诉人同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的鉴定项目:“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只是针对如下几个过错作出鉴定意见结论:1)医方没有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2)化疗危险期元旦节主治医生任义平休息不上班,值班医生推拖不管有过错;3)化疗危险期-01-01日被告应(每天)给做血常规检查,因元旦节假日休息,医生和护士均未做到这一点有过错。4)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12-31日申请机采血小板至-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鉴定意见为:被申诉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致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作依据裁定被申诉人承担30%的责任。

  三.-12-25日至-01-03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肿瘤科化疗前原始细胞为5%,相关指标已缓解。

  -8-3日住院武汉同济医院原始细胞占71% .化疗后原始细胞占72.5%,化疗后未缓解伴粒。于-08-29日为了好的治疗效果又住院武汉协和医院给予化疗,治疗后相关指标有所缓解,原始细胞占25.5%,为了确诊病情半月后,于-09=25日到武汉协和医院复查,原始细胞占26%,好转,患者可回家休息,于-11-12日因听人介绍武汉天安医院利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白血病效果好, 再住院武汉天安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相关指标缓解,原始细胞为5%,于-12-03日武汉天安医院出院,回休养过春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诉人的各项损失判决不合理。

  1.医疗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处住院费21418.72元;门诊费518元,共计219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22天,每天20元,患者及家属两人计880元;3,护理费,患者生前在被申诉人医院住院治疗22天,29904元/年*365x22天x2人=3604.86元;4.患者及家属两人误工费220元x22天x2人=9680元;5.死亡赔偿金按20xx年度为458120元(22906x20年);6.丧葬费应一次性为38720元;7.参加丧葬活动的近亲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为20xx元;8.鉴定费20xx元;9.精神抚慰金应为5年x11451=57255元;10.xx县人民医院抢救到武汉医院救护车费用20xx元法院理应支持折价1200元;11.尸体从武汉医院拖运回xx2600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按道德观念及地方民情风俗殡葬拖运标准,法院理应支持半价1300元,12.打字复印费3000元是法院三次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料及其它相关费用,都是到该广告服务公司打字复印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法院依实际情况予以支持800元;13.被告化疗致病情加重到武汉天安医院抢救住院费4863.3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14.父亲鲁修彪.母亲郑学英瞻养费5000元x2年=10000元;15.参加医疗事故处理近亲交通费1000元;16.误工费4984x3年=14952元;17.住宿费500元;18.武汉同济医院.协和医院骨髓切片押金400元是xx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认定鉴定资料所需。合计:629211.16元。

  证据及事实:

  一.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死亡有过错。

  1.由-12-25日至-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12-31日三种化疗药流程及用量:08:33分化疗药物高三尖杉酯碱3mg;08:34分化疗

  药品柔红霉素40mg;08:36分品化疗药品阿糖胞苷 0.2g(200mg);08:45分又重复注射使用化疗药品柔红霉素40mg,于10:45分结束一天化疗程,开医嘱医师任义平,执行护士董长敏。

  2.由购买化疗药品清单;申诉人于x年12月29日在武汉医院购买一个化疗疗程6-7日的三种化疗药联合诱导方案,购买:阿糖胞苷100x6支=600mg,柔红霉素20mgx6支=120mg,高三尖杉酯碱1ml/1mgx9支=9ml/mg,武汉医院教授声明化疗时要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给药性联合诱导用药,但被上诉人肿瘤科将1疗程用6-7天的三种化疗药三天就用完了,被申诉人隐瞒超说明书用药。

  3.规范用药阿糖胞苷100mg ,静滴1/日,一般需静滴1-3小时;在武汉同济医院同样使用阿糖胞苷200mg, 静滴1/日,分上午10:26分使用100mg,下午15:30分使用100mg,一天两次输完,时间相隔5小时以上,静脉慢滴。而被申诉人用药阿糖胞苷毎天200mg只用7分钟一次性滴完;由医学文献;<重庆医学>20xx年06期和HAI联合化疗方案证实:阿糖胞苷在做HDA化疗方案中应遵从低济量,静滴慢规范性用药。被告在庭审中无相关依据和医学文献证实其给临床化疗属规范用药。

  4.被申诉人给使用化疗药柔红霉素,-12-31日在08:34分使用柔红霉素40mg,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

  5.规范用药高三尖杉酯碱用法用量:成人常用量,静脉滴注毎日1-4mg,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 而被申诉人用药高三尖杉酯碱(08:33-08:34分),只用1分钟滴完。

  6.由-12-25日至-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出院病历记载证实死亡跟被申诉人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1-2日白细胞降为0,59x10g/乚, 血小板为零,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输红细胞2U ,并申请血小板,患者于-1-2 日21:30左右开始出现呼吸困难, 测血压77/47mmhg ,经补液治疗血压持续偏低,于十点半予多巴胺维持,症状及血压无明显改善,且皮肤瘀斑逐渐增多。出院时情况:患者呼吸困难,皮肤可见较多散在出血点,血压60/45mmhg ,心率142次/分,律齐,心音有力,腹软,无压痛, 患者无抗感染能力,原始细胞繁殖飞速增为65%,导致患者休克血压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口、鼻,耳出血,全身血斑,被告医院无抢救医疗技术和设备, 只能看着死, -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 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 。

  二.被申诉人伪造-12-25日至-01-03日住院病历有过错,。

  由肿瘤科打印病历医嘱内容知:1)第1页(共2页)一张病历就有4处用钢笔添加伪造患者及家属拒绝检查病情等字样;2)原告两次复印被告的肿瘤科出院病历不同;3)病程病历和出院病历及临时医嘱关于输机采血小板时间顺序相差1-2天;4)伪造每天8次拒绝测血压,伪造知道白细胞为0.6Hmg,血小板为零时(护理单记载:神志清楚)还3次拒绝测血压;5)病程病历伪造病重转院时签字不要医护人员陪同;被上诉人伪造病历,依据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基夲规范>的通知: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不得修改,添加,伪造打印病历。

  三.被申诉人伪造住院武汉医院病历有过错:

  -12-25日至-01-03日在被申诉人处住院的肿瘤科病程病历第1页“.12.5胸部CT示双肺多发结节及斑片状,.12.6骨髓细胞学检查原始细胞占82,0%。”这些病情检查来历不明,没有骨髓细胞学检验报告单,该病程病历记载的相关指标与同济医院.协和医院骨髓细胞学检查不一致。

  四.被申诉人应承担三种化疗药物超济量用药是否违规有过错的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有过错。

  因被申诉人添加.篡改病历,将x年12月25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的病历污染了,病历失去了它应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逼迫申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穷尽,荊门医学会无法按照上诉人及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作出真实.全面.完善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荊门医学会鉴定结论回避了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化疗时被申诉人使用三种化疗药物用药流程及用量的是否违规有过错,鉴定书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出结论,没有完整地证实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依<侵权法>第58条,一款,三款.被告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55条;第58条,一款,二款;第57条;第6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第11条;被申诉人承担80%责任,赔偿申诉人629211.16元。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鲁

  x年10月6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6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7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8

  申诉人:张,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9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男,19xx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男,19xx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男,19xx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申诉人卢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卢、卢、卢、卢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1错误之一:对本案事实作与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

  1.2错误之二:对申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举证,未进行科学分析与客观评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错误之三:对申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异议事实,不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简单臆断地以“因上诉人对提出的异议事实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与原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进行处理。

  1.4错误之四:对申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提出合法怀疑的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被申诉人在一审提交的1973年10月18日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盖章的《关于卢x星与卢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经大队研究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下》【以下简称1973年“处理意见”】,不进行认真的查明与科学的甄别,导致二审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不但没有纠正一审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错误,反而再次以二审的“权威”判决巩固了原告提交的虚假证据之证明力,让申诉人无法接受!

  1.5错误之五: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一段中的论证说理,违背逻辑,牵强附会,其中“但从xx县xx镇xx村委会及xx县xx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反映,在1973年处理意见上所盖的印章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原“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印章是否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与1973年“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中的盖章签署,只是证明“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而不是证明1973年“处理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1973年“处理意见”书证上的印章即使真实,也并不能够证明该“处理意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上,用历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识常情常理)逻辑去审查分析1973年“处理意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就足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

  1973年“处理意见”不真实,因为,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1973年“处理意见”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申诉人的父亲卢串通1973年时任大队文书的严伪造了这份“处理意见”(严与卢是亲戚关系,卢当时是教师,他们有作案的动机、智商、职便)。

  1.6错误之六: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显失公平。

  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虚假的1973年“处理意见”作为证据外,无法充分举证。对于原告的举证不利,一审二审均没有要求其补充举证,反而要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过度举证,这显然有失公平。

  1.7错误之七:判决书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粪寮”毫无事实根据,被告的粪寮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财产,至今已上百年(历经六代人),虽然曾经进行过修缮(维修屋檐、检修瓦片),但从未进行翻建,更未动过石脚。

  1.8二审对被申诉人所陈述的违背事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的内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砖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说那样......,也跟一审同样予以采信;更是让申诉人无法让接受。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

  ......

  二、一审、二审采信证据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法理与逻辑,其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涉嫌伪造,一审、二审对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的质证和合理分析抗辩意见,不但不审慎甄别,反而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诉人、申诉人)的质证意见【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7-11行,与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2行】。

  2.2一审过程中,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违背历史真实、违反逻辑常理(其主张“借用”与“纠纷”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被告卢其水辩称部分内容】,在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答辩、质证、辩论阶段,均提出了明确质疑,要求法庭结合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向当时(1973年)任xx大队书记卢x育老同志(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952)调查核实了解历史情况后审慎查明。

  但没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顾事实,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拒绝采纳申诉人一方的合理抗辩解释。

  2.3一审、二审对涉案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见一审判决书,第6-7页;二审判决,第7-8页】不科学,存在采信错误的严重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认证。

  但一审判决,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与认证,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逻辑采信证据的严重错误。具体表现在:

  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可以反证原告侵权、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从该证据中“张x连宗地图”⑤-⑥距离4.35米与被告举证第四组“卢粪撩与张x连房屋相邻示意图”实际丈量的相邻距离为6.4米,扣除之后相邻距离为2.05,按照双方各50%,其中相邻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应当属于被告所有。”

  但一审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1973年“处理意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历史习惯,当时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文书,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红色字体的单位便用签纸,不可能随意在一张不规格的白纸上直接书写;格式不符合证明要求,没有标题);其内容不合法(既然该材料系为处理双方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所出具,应当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大队负责调解处理经办人的签名,应当至少是复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大队存档一份,但这些都没有。)被告对此从不知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不知其“来源、形式合法”,有何证据?

  ③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仅认可该证明上的两枚印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④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应当结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照片证据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相邻关系及建筑物现场客观情况。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予以认定。”

  2.4鉴于涉及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1973年“处理意见”,该证据为原告(被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举证三、大队处理意见材料。

  申诉人认为,有必要多费笔墨,再次对该证据——1973年“处理意见”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全面分析论证。

  ① 该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所表述的“卢x星与卢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的存在。其建房发生纠纷的说法,与四被申诉人在其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借用”石脚一段,显然自相矛盾。

  ②众所周知,“借用”应当以双方协议一致、自愿为前提,所谓的借用关系,在确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纠纷的;而该份大队证明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先发生纠纷再借用,显然违背逻辑与常理!

  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基于法理,考察历史与现实,申诉人有充分理由,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体列举疑点如下:

  A、如果是对纠纷的协商处理意见,则必须有纠纷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亦应当有大队经手负责调解人员的签名。

  B、如果是协商处理意见,应当是一式三份,即使当时没有打印复印条件,一般习惯做法都用复写纸复写一式几份,纠纷各方应当各持一份,大队存档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写件,且不是复写件、打印件。也就是说,该书证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诉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诉人持有,应当在当时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保管存档。

  C、该材料纸张规格不正常,明显可以看出已被认为裁剪处理。为何要对之裁剪处理?

  D、x年,被告拆除粪撩拟改建房屋时,原告方谎称相邻地权属有历史字据,字据上有原告父亲卢x星、被告兄长卢x松(已故)、被告本人卢三人的签名。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一字据。

  E、发生纠纷后,村委干部卢某x曾参与调解,多次用胁迫的语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该份材料(x年“处理意见”)上补签名,如不签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举,意欲何为?

  F、根据该份材料落款处显示的时间为1973.10.28,被告寻访到当时任xx大队书记卢x育(现居厦门,联系电话)同志,经电话询问,老书记明确表示不知此事。x年8月15日,原1973年任xx村大队革领组长卢x忠同志(联系电话)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所谓的卢x星与卢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对此份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且事关本案真相的证据,法庭有义务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进行历史分析、客观分析,不对照公文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对被告的合理怀疑与分析论证置若罔闻。

  2.5一审中,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判决书表述“......予以认定。”被告的该组证据证明内容为:

  “1、证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严重水灾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实。

  2、证明涉案纠纷地方属于被告所有。

  3、证明原告房屋屋檐过界侵占被告物权的事实(该证据同时用于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但不知为何,判决书认定了该证据,却对证明内容未作任何分析评判。

  由此可见,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所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审判决书第7页-10页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违反生活常识,分析判断错误,丧失了司法判决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申诉人认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却一错再错,而且犯的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低级错误,这种严重错误的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平息双方的争议纠纷,反而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制造代代相传的恩怨,如不尽快纠正错误,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贵院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卢合法权益。故,申诉人先给予贵院纠正错误的机会(申诉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视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继续控告申诉的权利),敬请贵院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迅速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格审查此案,本着尊重事实,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治龙岩的良好形象,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卢

  x年 12月 09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30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路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2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X年X月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X年X月X日由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及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和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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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