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
范文 |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精选23篇)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根据《西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区卫计通[20xx]133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检查表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证件管理 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工作及签发及管理,库房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收发,防保室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 按《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出生医学证明》首签发登记表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后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 三、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我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无上级机构组织岗位培训,我院通过自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四、定期报告。 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登记;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向其他医疗机构沟通学习,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五、加强监督管理。 我院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3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___,性别:_,出生日期:___,出生地点:___ ,生父姓名:___,生母姓名:___。 盖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4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 因原因,导致出生证信息错误,现申请换发出生证明,修改出生证信息,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换发。 原出生证编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父亲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信息: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5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 接生机构名称: 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6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7《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 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 总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8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9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0《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新生儿出生证明。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请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 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 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带上宝宝妈妈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节省医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证草稿,然后到妇幼保健站开正式的出生证明,在带上妈妈的户口不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些都要在宝宝出生后一月之内办妥。在宝宝妈妈生完三个月之内到计划生育指导站落实节育措施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拿着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证明到计生委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我们这里是走这些手续,可能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别,你要细心一点问仔细了,否则你会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顺利!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1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姚《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2《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3_________单位: 兹委托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________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5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6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样本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7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8《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9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0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 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1近日,我省在石家庄召开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培训会议,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培训,并安排部署《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孩子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律文书。近年来,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大,群众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规范签发流程,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此次专项督导工作从20xx年7月开始,预计10月结束,从《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人员配置、档案留存、签发流程等入手,及时纠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确实违规违法的人员和机构进行处罚,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来自全省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机构及委托机构80人参加了会议。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2,女,x年xx月xx日出生,于x年xx月xx日与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x年xx月xx日计划内(外)生育第胎男(女)孩,取名,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经办人:。 (盖章) 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3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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