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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合伙代持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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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代持股协议(精选3篇)

个人合伙代持股协议 篇1

  受托 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乙方):林*标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受托人以合伙份额内部发行方式将所其持东莞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份额)中的 %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所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合伙人,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合伙份额,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合伙企业中占合伙企业总合伙份额的%,对应合伙企业出资X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合伙份额。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合伙份额,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合伙份额为限,根据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按投入合伙企业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合伙份额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增资扩股说明书》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东莞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再次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意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合伙份额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汇款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合伙企业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合伙份额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合伙份额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合伙份额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合伙份额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合伙份额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合伙份额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每合伙份额净资产的1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合伙份额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1倍作为赔偿金。

  4.7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合伙份额比例。

  第五条:标的合伙份额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合伙份额。甲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合伙份额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方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的,则标的合伙份额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合伙份额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伙份额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且该等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行为不会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合伙份额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 托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 托 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合伙代持股协议 篇2

  个人合伙协议

  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协议各方为合伙经营 ,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和方式

  1.各方约定并以甲方名义开设 (以下简称合伙体)。

  2.合伙期间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30 日止。

  3.签约各方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4.合伙体共计投入资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投入资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投入资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应投入资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交予甲方,甲方应出具书面收据予以确认。

  第二条合伙事务

  1.合伙经营事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甲方承诺:乙方投入资金后,成为该合伙的隐名合伙人,按照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

  3.甲方应每季度向乙方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4.乙方可以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事务执行及财产状况。

  5.各方应对合伙事务保守秘密,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伙财务

  1.每月10号前,甲方应向乙方报送上月营业报表和分红计划。

  2.甲方应在分配计划通过后五日内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资金。

  3.每一公元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餐吧的年度经营报表和经营规划。

  4.乙方如对报表存有疑问之处,可立即查阅合伙账簿,核查经营及财产状况,还可进行询问,甲方需及时、如实提供材料并回答询问。

  第四条新增合伙人和合伙的转让

  1.新增合伙人和转让合伙份额,均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期间,甲方如欲将合伙业务让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合理价格受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甲方不得拒绝。

  3.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合伙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转让方退伙处理。

  第五条退伙和合伙终止

  1.乙方如须中途退伙的,应提前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2.合伙期间如遇亏损致使合伙财产不足投入资金半数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立即提出退伙。

  3.如合伙资本亏损净尽的,本合伙终止,但各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不愿意再出资的,本合伙终止。

  4.因甲方侵害乙方优先受让权而将合伙业务让与他人,或因其他方不愿意受让的,本合伙终止。

  5.合伙终止时应进行清算。

  第六条合伙清算

  1.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支付乙方应得的利益;因合伙亏损而致资本减少的,只返还剩余的金额。

  2.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负担;对外债权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但甲方有收回和及时转付的义务。

  第七条通知

  1.为便于联系及送达文书资料,各方指定的通知方式为:

  甲方指定的收件地址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

  乙方指定的收件地址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

  2.若以上指定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对方。

  3.按以上地址寄送的文书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若各方因本协议涉诉的,以上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他合伙人的实际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侵害乙方对合伙事务和合伙财务等的知情权的,每发生一次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以合伙财产或者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应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维权而支付的调查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2.各方为履行本协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是本协议有效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合伙代持股协议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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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