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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居住房产承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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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住房产承租协议(通用3篇)

个人居住房产承租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计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用。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元________人民币,先付后住,实付租金以甲方的收条为准。

  四、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费用结清后本押金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________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

  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赁期。

  五、对甲方室内家具、家电应注意爱护,如有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交还给甲方房屋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应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六、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入住时,有责任协同甲方认定相关数据并办理有关的居住手续。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转租本房屋或用其作担保、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八、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与乙方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住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期间,房屋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坏,本合约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终止合约,甲方应退还按金或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代甲方修缮,并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十、租赁期间乙方须遵守物业的管理制度,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不应在本建筑物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住户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4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做饭。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甲方屋内家具和电器完整、不得缺失。

  在甲方回收房屋时进行验收,若发现家具或电器缺失,乙方应按照物品原购置价予以赔偿。

  十二、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甲方有权另行出租,对房内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________个月以上未付。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给其他住户生活造成严重妨碍,住户反映强烈的。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十三、补充条款

  合约到期,承租方如不续约,应允许甲方提前________个月带人看房。承租方租赁期结束应保持该房整洁。

  十四、房内设施清单如下:空调________部、洗衣机________台、电热水器_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入住时水电表读数:____________。

  电____________度。

  水____________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居住房产承租协议 篇2

  本合约订于 年 月 日

  合约之第一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共同委托丙方作为独家中介方,向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出售及购入位于 号房的 商品房 壹套(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为 ㎡,结构为 ,甲方持有【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 该房屋产权属 所有。

  二、乙方对该房屋作出充分了解,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三.房屋售价: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 )一次性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 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

  (2)定金余款:人民币 须于 或之前付清;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须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4)楼价余款:人民币 须于新房屋产权证出证当日付清。

  (5)在签署本合约后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2、( )按揭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 ,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给甲方;

  (2)定金余款/部分首期楼款人民币 ,须于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

  (3)甲方应在收到定金后 个工作日内备齐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乙方申请银行按揭。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 日内提供齐全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同时委托丙方指定之按揭机构办理交易过户及按揭手续,并注明向银行申请 元贷款,年限 年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

  (4)首期楼款(不含定金): 元整(¥ )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5)楼价余款: 元(¥ )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

  (6)在签署本合约后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3、( )注销抵押后一次性付款

  1. 【定金】【部分定金】: 元整(¥ ),乙方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甲方

  2. 定金余额: 元整(¥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3. 首期楼款(不含定金): 元整(¥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4. 房价余款: 元整(¥ ),乙方应在新房屋产权证出证当日支付给甲方。

  详细约定如下:

  (一)甲方自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收取定金后 日内自行向抵押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2)甲方同意由银行接受还贷申请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甲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 费用,并须在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资料后 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3)首期楼款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4)乙方应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领取新房屋产权证当日将房价余款付给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需于签署本合约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与丙方至公证处办理该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手续。由丙方全权代办提前还贷、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缴纳相关税费及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成为止。甲方承诺放弃亲自使处理该物业产权及不得另行出售该物业或不出售该物业。同时甲方须承担办理公证委托、提前还贷及撤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到银行提前还贷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转入该房屋贷款账户内,银行到账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取相应房款,并当即出具相对应数额之收款收据予乙方。

  3)乙方应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领取新房屋产权证当日将房价余款付给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4)在签署本合约后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4.( )撤销抵押后按揭付款

  申请贷款种类:□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单纯抵押贷款

  ⒈【定金】【部分定金】: 元整(¥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给甲方。

  ⒉定金余额: 元整(¥ ),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交付给甲方。

  ⒊甲方应在收到定金后 个工作日内备齐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乙方申请银行按揭。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 日内提供齐全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同时委托丙方指定之按揭机构办理交易过户及按揭手续,并注明向银行申请 元贷款年限 年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

  ⒋首期楼款(不含定金): 元整(¥ )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⒌乙方按归类上述方式的足额按期付给甲方款项(定金及定金余额除外)后,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转给甲方:

  (一)甲方收取定金后 日内自行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同意由银行接受还贷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甲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并须在抵押银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材料后 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经银行审批同意放贷,乙方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将首期楼款付给甲方;

  3)房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 元整(¥ ),于办理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需与丙方至公证处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由丙方全权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缴纳相关税费及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成为止。甲方承诺放弃亲自行使处分该物业产权及不得另行出售该物业。同时甲方须承担办理公证委托、提前还贷及注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在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到银行提前还贷之日起的 工作日内,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转入甲方贷款账户内,银行到账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取相应房款,并当即出具相对应数额之收款收据予乙方。

  3)房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 元整(¥ )于办理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4)在签署本合约后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交易费用支付方式: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丙方预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元整(¥ ),乙方向丙方预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元整(¥ ),待业务完结后,丙方按支出凭据向【甲】【乙】方报销;如实际发生费用与预付金额不符的,按多还少补方式处理。

  四、甲乙双方税费支付方式及期限:

  (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无论何种情况,甲乙双方应按其新规定执行,一方拒不执行的,则视为违约方。)

  五、房屋、物业的交割

  1.该房屋以现状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入该房屋;该房屋之现状是指【空屋】【有家具电器(详见家具电器清单)】【该物业现附有租约,买卖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物业,甲方协助乙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该房屋予乙方。

  2.在签署本合约之同时,甲方同意交付 元整(¥ 元)予丙方保管作为该房屋之杂费保证金。甲方在交付该房屋予乙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屋之杂费(如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待结清相关杂费后,由丙方无息原款退还该保证金予甲方;如甲方未按约定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则乙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等数额之费用。

  3.甲方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的装修状况。

  4.甲方应在移交该房屋之日同时向乙方移交该房屋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过户所需的各项资料。

  5.甲乙双方到房产局过户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开始办理该物业户口迁出手续。

  六、基于甲乙双方之信任并独家委托丙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且丙方在买卖该房屋时提供的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信贷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在合约生效当日向丙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具体详见附件《买卖服务承诺书》。如甲乙双方逾期支付中介代理费或信贷业务佣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七、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住成年人同意;原租赁关系终止或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2.乙方有权对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

  3.甲方在签署本合约后须将该房屋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直至交易完成当日。

  4.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丙方为其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5.丙方对房屋、物业的’交接有监督权并有权督促甲方尽快移交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上述约定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履行,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或违约都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除外)。

  2.甲方违约则除须退还所有乙方已付之款项外,并须以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但乙方不得再为此而向甲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且不得迫使甲方履行此合约。

  3.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定金作为违约金弥补损失,而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但甲方不得再为此而向乙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4.基于丙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故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丙方应收取之中介服务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须在 拾 日内履行违约责任,逾期壹日按该房屋成交价之 ‰计付予守约方作为损失赔偿。

  5.如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6.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丙方移交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各项材料,造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往后拖延,则委托服务的期限相应延迟,同时丙方有权拒绝转付各类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7.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

  8.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款之规定交付物业、房屋交接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实际损失。如甲方原因造成物业、房屋交接逾期,每逾期一天以总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给乙方。

  9.因政府行为、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次交易无法进行,双方不算违约。

  九、补充条款:

  十、其他条款:

  a)甲乙双方到十堰市房产局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该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其他合同、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也以本合同为准。

  b)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同意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c)本合同共 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司电话:

  经办人:

  电 话:

个人居住房产承租协议 篇3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北京明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一条房屋座落:北京市区;

  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丙方作为提供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居间服务公司,提供了如下居间服务:

  1、鉴于甲方出售房屋之意向,通过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为出售方所售房屋发布广告、进行市场推广,搜寻潜在购房客户信息;

  2、向乙方推广介绍本合同标的房屋,组织乙方看房勘验,代收、转付乙方定金;

  3、依据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丙方利用所拥有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向甲、乙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甲、乙双方订立《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或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甲乙双方交付的各种证件、资料;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协助甲乙双方签署《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或《交易资金自行结算证明》;

  6、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丙方可收取甲、乙双方交付的权属变更、贷款申请等所需资料,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贷款申请、税务登记、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相关费用标准及支付期限、方式

  1、甲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务费,

  □代办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费,人民币1500元

  2、乙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务费,

  □代书费

  □代办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费,人民币1500元

  甲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元;

  乙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31080元,(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费用:□是,□否)。

  上述费用双方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支付。标的房屋交易过程中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费用,甲、乙双方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乙方申请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由乙方承担并向相关机构交纳。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1、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将相关权属变更、贷款所需全部资料交付丙方。

  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已实际收取了乙方支付的定金贰万元,定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权属变更后抵充房款,乙方支付的定金经由丙方划转给甲方的,丙方仅承担提供划转服务的义务,不是交付定金或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3、房屋交易款项的支付

  3、1乙方采用如下第3、1、3种方式支付房屋交易款项;

  3、1、1乙方自行筹集款项,全额全款支付,无需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3、1、2乙方自行筹集首付款项,其余房款采用商业贷款方式支付;

  3、1、3乙方自行筹集首付款项,其余房款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3、2甲乙双方采用如下第3、2、1种方式划转结交易算款项

  3、2、1自行结算交易款项,即甲乙双方自行约定款项交付的’有关事宜并在本合同签署当日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证明》,无须丙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服务,上述证明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3、2、2交易资金监管划转,即在本合同签署当日,三方共同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协议》,以该协议的有关规定结算交易款项,该协议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为确保合同标的房屋交易及时、有效、合理的完成,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政府主管机关、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事宜。丙方负责组织、联络甲、乙双方,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租赁或买卖合同、身份及户口证明、物业供暖结清证明等资料,积极配合办理贷款申请、权属过户、房屋抵押登记等各项事宜,房屋抵押登记乙方应在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5、甲、乙双方应在丙方处留有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买卖各方。如遇有通信地址、联络方式变更、失效等,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书面通知以根据甲乙双方提交的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3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合同各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含信息服务费、产权过户费、贷款服务费),同时。守约方已经发生的税费及因贷款发生的各项费用也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达成交易。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本房屋交易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

  营业地址: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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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3: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