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股份分配协议 |
范文 | 企业股份分配协议(通用3篇) 企业股份分配协议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一)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 (三)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资金到位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______%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______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______前日,按投资比例缴纳预算之总投资的______%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______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______个月份分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股份分配协议 篇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____________村委会车量地特有的林地、草场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畜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山羊养殖为主的____________县开荣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丙方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丙方自愿入股,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股份构成 合作社股份由合作社法人股份、平田三农综合服务中心股份(红色股份)和普通群众注入股份(社会股份)三部分构成,原始股价为每股__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投入资金可算为原始股份,后续注入股份和追加股份按合作社实有资产重新核算股价。 第三条 入股形式 法人股份:法人以土地、养殖场基础设施、羊只入股,共计____________元(经估价确认),按每股____________元计算,共持有股数27股,经股东会议同意可追加股份。 红色股份:____________三农综合服务中心以项目资金____________元为股本入股,按每股____________元计算,持有股数5股,经股东会议同意可追加股份。 社会股份:普通群众自愿以资金入股,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村委会的村民可优先,出资额度不低于____________元,不高于______元,总出资额度不高于____________元。为保证规模化经营,进行科学饲养,原则上不接受农户以实物(羊只等)出资。 第四条 三方权利和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行使经营权,负责养殖规模扩建、经营销售、管理、利润分配等各项事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定经营规划,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 3、甲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受监事会和其他成员监督,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定、入股、入社等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甲方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银行专户,聘请财会人员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按照出资比例享受盈余分配,承担亏损风险,资金的收支受平田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监督。 3、乙方法人担任监事会监事长,同时选派人员进入监事会监事,对甲方养殖、经营、财务会计等情况进行监督。 4、乙方可为本地农户入股、入社、社员借款等进行担保,对所担保农户负责,所担保农户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红利或股份中扣除。 5、参加成员大会,并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6、乙方退股须经合作社理事会同意。 7、乙方股份不得转让。 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丙方可为本地社员借款等进行担保,对所担保农户负责,所担保农户造成的损失从丙方红利或股份中扣除。 3、丙方参加成员大会,并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4、丙方股份转让须经股东会议同意。 5、入股不足1年(12个月)不得退股,确实需要退股的不再享受退股当年的分红。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式 采取固定分红+浮动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固定分红:每年每股股金的4%。(以1股计算每年固定分红为:_______________元。 浮动分红:_______________,按照同股同权同价的原则,平 均分配当年利润总额的70%,利润总额剩余的30%为公积金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假设合作社总股数32股,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万元,以1股为例计算浮动分红为:_______________元(总利润)×70%(用于分红部分)÷32(总股数)×1(股东持有股数)=2187.5元。) ____________年以后,按照同股同权同价的原则,平均分配当年利润总额的90%,利润总额剩余的10%为公积金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假设合作社总股数32股,当年的利润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以1股为例计算浮动分红为:______________元(总利润)×0.9(用于分红部分)÷32(总股数)×1(股东持有股数)=2812.5元。) 第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平田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企业股份分配协议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 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合伙人______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 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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