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上诉状 |
范文 | 上诉状(精选25篇) 上诉状 篇1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上诉状 篇2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篇3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15日 上诉状 篇4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 住所地: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刘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威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镇蒋家村 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特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 3、将本案移送至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11月15日,上诉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威机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11月11日,xx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农机设备,原告履行了交付农机设备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任何一起原、被告合同纠纷、买卖纠纷,诉讼一方所指向的内容都是给付货币。 原审法院仅仅简单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在原审管辖异议申请中,上诉人提供了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也就是说要以合同性质确定履行地,而不是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就确定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那么所有案件几乎都是诉请支付货币的,侵权案件要求支付赔偿金,建设工程案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买卖合同案件要求支付货款,保险合同案件要求支付保险金等等等等,这样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全是一纸空文,显然,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xx年8月27日)对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内容作了充分解释:…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晋中市xx县xx乡xx村;依原告起诉内容可知本案的交易内容系购销农业机械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有过约定管辖,通过被申请人实际送货方式,将货物交到申请人所在地,可见实际收货地也在x县xx乡xx村,故合同履行地为x县xx乡xx村。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无论依被告住所地还是依合同履行地,均应由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然而,原审裁定对以上解释及规定只字未提,仅仅是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事实上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是供农机产品合同,不是给付货币合同。 二、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款,贵院也应当移送到被告的住所地xx省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是xx市威机有限公司,被告是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此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该裁定书中,对此只字未提,原审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视法律而不顾,做出违法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xx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望裁如所请。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x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诉状 篇5上诉人:巴、 男、 32岁、 蒙古族、 xx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镇 上诉人:其 女、 39岁、 蒙古族、 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 44岁、 汉族 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x2)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上诉状 篇6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2. 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上诉请求写明请求撤销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4.事实与理由写明纠纷的客观真实情况、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5.上诉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上诉状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诉状 篇7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市南区莱芜二路x号x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x号x户,现暂住路2号一单元x户。残疾证号号。 上诉代理人:李,男,汉族,x年5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丈夫。联系电话: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 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 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巫峡路6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正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依法实体审理此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两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依法实体审理并确认其行政违法确认过错责任。尽快依法据实妥善解决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于法于据于情于理都应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公平、正义的强有力支持。期待山东省高级法院能够认真实施执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英明决策,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坚决杜绝“法律程序空转”等错误行为的发生,确实让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正。期待两被告能以实事求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纠正冤案的正确态度和行动面对此案。再次请求省高级法院能确保“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公平公正实体审办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此案的实处。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上诉状 篇8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西太隆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省xx市xx区xx区x街x号。 一审案号为:()台黄商初字第2286-1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xx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xx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 第一,“标的”的法律含义 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法律词典》第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著) 王利明教授认为,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结合本案,本案的标的为原告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具体为原告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向被告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被告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橡胶助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关系。 一审裁定书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标的的含义。 第二,一审裁定书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 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4页,沈德咏主编)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 第三,上诉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本身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 综上,一审裁定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错误地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行为简单归类为“给付货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9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区**办事处**村x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x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x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0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x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x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xx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年x月x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x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年x月x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x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x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状 篇10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21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x年11月5日 上诉状 篇11上诉人:张*,女, 19xx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7 被上诉人:田*,男, 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 ,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继续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间、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xx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12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号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行政赔偿上诉状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状 篇1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xx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x年8月12日,汉族,住xx市xx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x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xx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8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马某 201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篇14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相关知识 起诉离婚的法院选择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状 篇15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xx年3月27日(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250000元,……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提到的250000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250000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90000元工程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主张的90000元系被上诉人前期作为垫资给工人的钱。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表示被上诉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给工人垫付90000元工资的任何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份内容有争议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90000元,明显证据不足。 三、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将900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后期施工的农民工。 第一,发包方*项目指挥部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上诉人的新证据)中约定清包的施工项目包括:1、地面:车库抹光及其余麻光;2、墙面:116混合砂浆麻面;3、顶棚:素胶灰腻子找平;4、曲脚:无;5、外檐:墙面刷涂料;6、外檐:台子瓷砖等。被上诉人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作,而是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包工头林某、向某、冯某带人完工。 第二,上诉人在2x年12月11日就拖欠其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一事向**市联合接访中心信访,《信访事项登记卡》(上诉人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承包了两幢样板楼的给排水、雨水、地暖工程,并独立完成两幢别墅。因此,林某、向某、冯某等人所做的模板制作、运钢筋、刮大白等工作,只能是两栋别墅的工作事项,而这两幢别墅已由被上诉人清包,故该三人的工资理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不支付的情况下替被上诉人垫付的。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亦在庭审中表示:常理是谁找工人谁付工资,但也有总承包方代给工资的情况。 第三,《协议书》中约定:“所应付工程款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已按照约定于*年12月15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其所做工程相应的人工费360000元。就该工程被上诉人未完工部分的对应人工费,上诉人分别于*年3月2日支付林某模板制作费28000元,于*年5月13日支付向某钢筋制作费26000元,于*年7月19日支付冯某刮大白费用36000元,共计90000元,并提供上述三人的收条作为证据。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仅完成了160000元的工作量,剩余工作量由案外人林某、向某、冯某完成,且上诉人已支付该三人90000元工资。 综上,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X月XX日 上诉状 篇16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17上诉人:_______省A县_______银行信用社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主任 被上诉人:_______省B县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行长 上诉人因B县银行所诉返还贷款一案,不服_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_______第_______号经济纠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查清事实,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我方采取胁迫手段清贷,致使个体户于某不得不到B县骗取贷款。我方认为,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进行催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贷。如果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贷者催收得紧了些,就被认为是“胁迫”,那么银行就无法如期收贷,银行合法的收贷权就得不到保障。况且,我方催收贷款与于某到B县骗取贷款没有因果关系。我方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于某到B县_______银行去骗取贷款。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这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二审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2.我方在收贷时,没有查问借贷者的款项是如何筹措来的。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借贷者如数归还贷款,我方就理应如数收贷。这是_______银行信贷规章制度所承认的。 3.个体户于某在我县搞不法经营被查封,我方正督促他收贷时,B县却把于某视为经营管理的“大能人”加以聘用,既不去了解于某的资信程度,不要求借贷方提供担保人,又不去监督于某在B县所办公司的经营,就盲目地放贷,因此,B县_______银行贷款22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特向你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一审判决书 《_______银行关于信贷的几项规定》 上诉人:____省____县____银行信用社(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上诉状 篇18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x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x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x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x)、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x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x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x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篇19上诉人:张*,女, 19xx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7 被上诉人:田*,男, 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 ,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继续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间、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xx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20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族,住邯郸市xx区·xx社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xx大街物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展览·号。 上诉人因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三次股东大会股权内部转让有效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应到2x人,实到26人。会议通过了上诉人刘在内的1x个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不等额出资转让给李事实。据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的。基于常理,我们不难想象:在公司实际价值?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上诉人等转让方在?有深厚的财经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得知其转让的?一份额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继而导致其在公司负责人李压力下,匆促签字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Υ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确认显属错误,应予改判。 二、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四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有效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在xx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之后,又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即召开股东大会,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履行通知义务,又缺乏章程明确规定、且δ得到全体股东全部认可的情况下紧锣密鼓的再次召开第四次股东会,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给股东考虑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时间,逼迫股东同意决议。结果正中被告下怀,出席股东在迷?、催促中草率签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原股东应到2x人,实到26人,而被上诉人并?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δ到3人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此决议内容严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三、被上诉人李凭借董事长职务优势,仓促召开股东大会,利用上诉人等股东缺乏经验、?有充足时间考虑决议内容的契机,威吓、督促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显属恶意,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xx年x月x日 上诉状 篇21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xx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 篇22上诉人任,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23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我们认为3000元 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___月___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xx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______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可见,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___价农学(______)第______号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______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______县物价局。因此,______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判决书认定,______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_______市物价局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_________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_______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______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 故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定价。事实是_________市水产公司、______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______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省粮油进出。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______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 篇2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省**县**乡**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 上诉人因对()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再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案由为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法律关系,应适用,而不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之规定,。 3、。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 2、。 3、。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二〇一*年*月**日 上诉状 篇25上诉人:王,男,汉族,x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780405 上诉人:王*玲,女,汉族,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04 被上诉人:张*杰(原审原告),男,汉族,x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办事处**街南拐*号。身份证号:4104 原审被告:李*步,男,汉族,x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 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x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x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年4月11日作出的()汝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汝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王*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杰与李*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张*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x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杰向李*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442号)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现金的义务,就应当就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款协议,这只能证明借款协议成立,并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四万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约定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原告仅仅是提供了借款协议,没有提交借条或者汇款凭条等表明出借人张*杰已交付借款四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仅以借款协议此认定借款借款属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张*杰无法提交借条有可能存在借款已归还,借条被李*步收回的事实,而借款协议往往有一式两份或多份的情况,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借条,将有可能导致一笔借款讨要多次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我方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不置可否,明显不能让人信服。二审法院应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68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豫DL468号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杰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步)提供的豫DL468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王*玲、焦*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68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步的豫DL468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0xx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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