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
范文 |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通用29篇)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上诉人:张,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x4年02月10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3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4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x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起诉。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5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6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x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x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x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x)、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x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x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x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7原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xx,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xx,住江西省贵溪市。 (此段应正确填写身份证、户口本上的登记信息) 诉讼请求:(此段明确列明诉讼主张的请求,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唯一) 一、 请求判令……; 二、 。 事实与理由:(此段应陈述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起诉理由,事实陈述应当如实、客观,不得使用谩骂、人身攻击性言辞) …… 此致 贵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模板仅为一般模板,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书写; 2、括号中黑色粗体备注事项系提醒、解释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诉状中不必载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8上诉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址:xx市XX区路375号 被上诉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xx市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619.56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1、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双方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内架工期从木工通知正式进场开始,从该约定上看,内外架工期起算时间不同具备合同依据; 2、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所有脚手架搭建在同一开始时间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计算,那么地上部分脚手架外架的工期也应从地面部分脚手架外架搭架时计算,而不应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日期; 3、关于内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内架与外架延期是否分开计算为依据,认为内架延期时间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据。首先,内架的工期起算时间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内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内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据施工需要,分楼层循环搭建,边拆边搭;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9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20xx年5月27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0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 地址:xx市xx区路号上奥世纪中心x号楼座号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地址:xx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区 上诉人不服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依法裁定发回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是如何产生的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 依据上述判决,上诉人应退还人民币699721.47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上诉人。上述两项判决依法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已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将法院判决原告应当履行的判决金额人民币699721.47元以及执行费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极度不负责,在本案合同没有解除以及两套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质量未经权威质量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的情况下, 被上诉人既未告知上诉人,更未征得上诉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诉人提供的两套装置,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被上诉人xx公司依法负有对拆下来的元器件的保管义务。该设备被拆下来后,却被被随意放置在室外,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早已经丢失和损坏。 由于被上诉人对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设备元器件丢失和损坏, 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做出了(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由于双方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设备的折价和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致使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判项未能得到执行。而执行依据的有关判决对此也没有明确。也就是说本案缺乏如何将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据。因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 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由此可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缺乏执行依据,(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如何退还的问题没有明确。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原告的执行,并且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诉人都无法通过协商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达成一致,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下, 更无法与该司就该退还设备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上诉人只有依法起诉解决此问题。 上诉人认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目前无法履行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义务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被上诉人极度不负责,对上诉人提供给该司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丢失和损坏, 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既然被上诉人xx公司存在过错,则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由于其过错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的索赔) 但是该赔偿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涉及,更没有审理以及判决((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解决的是合同之债的问题)。所以上诉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诉于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原告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元器件价值赔偿金人民币625450元。 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引发的,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纠纷已经做出了处理,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院对本案不再处理。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处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xx公司索赔是同一事件是错误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最终通过审理判决解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解除肯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货款以及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但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早已经被被上诉人擅自拆除, 并且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 导致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组成元器件, 丢失的丢失,损坏的损坏,被上诉人已经无法向上诉人退还。很明显, 被上诉人对无法向上诉人退还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组成元器件丢失和损坏的赔偿义务。对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审理,也没有涉及。这一点,xx市中级人民法院(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也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件,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前者是违约之债,后者是侵权之债,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诉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退还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无法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向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驳回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关系混淆,也严重侵害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使得上诉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告状无门,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诉人感到一审法院在推脱责任,不作为。客观上也使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上诉人xx公司逃避了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上诉至贵院,请贵院秉公审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2年6月9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1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年5月27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2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8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x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xx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事项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 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4原告:姓名:,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等共计人民币 X元。(列明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驾驶车辆行驶至地方,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队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就有关赔偿问题原被告之间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呈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证据及来源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5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汉族,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路与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杜,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手机 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如被上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无证据或放弃举证权利。换一种角度,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抢的货物不是上诉人的,哪么本案中争议的被抢货物是谁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亦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对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实是:“原告在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进货即将返回时,被告乘机将原告所进货物全部抢走(包括部分发票,对此部分货物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并未主张权利),在起诉时仅对被抢的货物但原告依然持有发票的部分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如此判快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判决却颠倒事实,草率下结论,使上诉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6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xx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7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8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19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有关证明材料 件。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0上诉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被上诉人:B公司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原审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买卖关系。 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货、以自身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自身名义收款的行为并不单独与被上诉人发生买卖关系,而是其股东(案外人)C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标的物是D产品,而D产品是由上诉人生产制造,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上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本案中,增值税发票记账销货单位为上诉人,也证明了上诉人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 (2) 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出卖人通过货运方式将D产品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被上诉人)。 (3) 买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接货后,向上诉人支付部分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被上诉人,收款人为上诉人。” (4) C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性的控股公司,营业范围中不包含生产D产品等内容,其主要是负责对包括上诉人在内在几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进行宏观上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从事具体的D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与被上诉人构成实际的买卖关系。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D产品买卖关系。原审裁定认定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构成买卖关系,不符合D产品买卖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关规定。 2、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依据 上诉人是依据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而非原审裁定所认定依照《经销商合同》。上诉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签订《经销商合同》的主体是上诉人的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经销商合同》是作为一个框架协议或指导性文件,只是确立了被上诉人的经销商地位,使得被上诉人取得了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三家子公司发生D产品买卖业务的资格。 上诉人并非履行《经销商合同》,也不是依据《经销商合同》起诉被上诉人,上诉人的起诉依据是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未支付货款的数额。 该《经销商合同》仅仅是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习惯之一。这就是说,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后,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双方应尽可能地参照《经销商合同》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此致 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1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高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2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医疗公司赔偿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23415.4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x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3上诉人名称: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XX市XX大厦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女 年龄:XX岁 民族:汉 职务: 工作单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电话:1 被上诉人名称:李 性别:女 年龄:XX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4 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XX室 上诉人因与我司劳动纠纷 一案,不服(X劳人仲案字[20xx]第0X号裁决),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用3453元。现提出上诉。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资由1500元做起, 在领导培养下,工资于201X年涨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单位工资改革咨询会与负责人发生争吵,被上诉人提出离职,并要求财务给予解清工资。 我司不存在违反《XX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我司成立以来,公司业务都处于不饱合状态,公司上班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时工作时间,周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周工作38.5小时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财务月工资统计表为证)被上诉不但从没有过加班,还经常因私人原因请假,因本会领导体谅她都没有扣除其工资。被上诉人所罗列的加班登记表,纯属个人按照日历编排的无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我司严格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支付加班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X市劳人仲案字[20xx] 第02号裁决)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4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5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租赁权也不能例外。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这是强盗逻辑。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状副本壹份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6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南望城县人,住长沙市北路320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男x年10月21日生,xx县人,汉族,农民,住吉首市姚家岭64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xx县人,户籍地xx县塔卧镇隆发居委会。 原审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证:. 原审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滕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上诉人是委托某车队司机邓三为其运输沙子,运费支付给邓三,而邓三则安排了李来给上诉人运输沙子,故上诉人只与邓三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与李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那也只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1.雇佣关系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雇佣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车辆为上诉人运送沙子、按车次结算费用的行为无此明显特征。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何某有相当大的自主劳动的权利,不存在隶属于上诉人从事劳动的情况 3.雇佣合同中的雇佣者有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本案涉及的运输工具,即农用运输车由李本人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李自己提供运输工具,为上诉人运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运费为160元,符合货运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上诉人作为托运人,无此义务。因此,在运输途中致滕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负责赔偿,而被上诉人滕向运输合同托运人即本案上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李为雇佣关系,并判决上诉人与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项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7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7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8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全部内容,改判婚生女儿许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女儿许思颖年满18周岁止; 2、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全部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号房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熊海相应房屋补偿款;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200元抚养费用直至女儿18周岁;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6月 日 2023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29上诉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山西庄村二组村民,住本村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x镇陈x村村民,住本村号。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之子。 原审原告: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阡东镇阡东村,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前进公司与陈、陈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xx区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东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组证据为郭、闫、黄、郭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证明内容为: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A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年6月13日,陈带人向李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让司机将陕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后李与陈约定,如李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陈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陈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将车辆交给陈,约定李应在一月内偿还陈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造成损失,李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008号《关于陕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前进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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