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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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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通用10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_____;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__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__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__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3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养殖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养殖龙虾买卖协议。

  1、乙方负责对龙虾养殖,甲方负责对龙虾养殖技术指导。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购要求向甲方承诺龙虾养殖的面为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龙虾公斤。

  3、乙方养殖的龙虾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负责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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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应搞好养殖龙虾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养殖,提高龙虾的产量和质量。

  5、甲方向乙方提供种虾,第一次种虾下种时全面消毒,农户开工时技术全面指导生产规划,农户一次性按每亩元交给合作社。

  6、下种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消毒水、饲料,应该批发价格供应。

  7、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国家对农政策的转变,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制定农户加入合作社与本社的有关协议。

  二、本社以服务本社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国家对农补贴政策的变化,本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自由种植或交入合作社托管种植。国家补贴部分,原对农户补贴不变,新增部分根据种植的责任主体来进行分配。若本社成员自己种植,新增补贴部分由合作社留存,若交入合作社托管种植,新增补贴部分由本社成员所有。

  五、合作社首先照顾本社成员,在本社经办的实体入股、用工、收购、销售农副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本社成员有优先权。

  六、合作社将给每个合作社成员办理帐号,本社成员将成员自己种植的面积或托管的面积有义务报入本合作社,便于建立本社成员的档案,本社根据成员的档案将成员应得的受益直接存入本社成员的账户。

  七、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本社在土地流转享有优先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6

  社员入合作社社合同

  甲方(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合作经营专业合作社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求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及质量标准

  乙方已充分了解        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地块种植        茶,种植面积    亩(667平方米/亩),预计出售茶叶    公斤。

  乙方所种植、出售的茶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化肥、种子及双方约定的生产地块种植茶叶,甲方参照国家标准予以优先回收,具体价格标准待新茶收购时按当地市场情况拟定,以质论价,全部回收。

  基本质量要求:                。

二、社员入社期限

  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退社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三、交付方式

  1.乙方送货上门:由乙方自行送至甲方所在地进行质检收购,甲方支付乙方运费、装车费。

  2.甲方上门收购:乙方所在地,甲方上门现场定价收购。

  3.甲、乙双方原则上只能选择以上两种交付方式的一种,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可以视为完成交付(双方需要另行签订书面的交接单证),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不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残次品,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安排集中销毁或交由甲方集中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处置,如发现乙方擅自处理或私自出售合同约定的种植地块茶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按照第五条第6款的约定赔偿损失。

四、价款结算

  1.保底价格:社员生产的茶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以当地市场价格每斤    元作为保底价收购,茶叶价格、评定标准、收购价格等参照附件《收购详单》。

  2.结算方式:交付茶叶后 7 天内现金/转账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组织社员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为乙方无偿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并常年跟踪服务。

  2.乙方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种子,甲方保证低于市场价格并为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指导。

  3.乙方以合同内约定的土地种植茶叶加入甲方的合作社,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指导、优先使用农用机械等。

  4.乙方按甲方要求种植茶叶,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种子,如乙方种植的茶叶不是合同内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

  5.如国家对合作社有任何优惠政策或各项补助,按入社土地面积平均分配。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购化肥、购买种子、种植茶叶或私自出售茶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等),乙方愿意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前期的整体投入、管理费用等,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种植面积按照本年度同等茶叶市场定价销售总价(茶叶品级以甲方出具的分级证明为准)的 200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通知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八、附则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再未出现不一致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出现甲、乙双方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时,以 甲方 所持合同文本为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收购详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7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____________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二条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比例享有。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代表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8

  甲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  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20xx年 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9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戊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项目事宜,并由____(理事长姓名)方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专业

  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__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丁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卯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即专业合作联合社___万元注册资本。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乙方___%;丙方___%;丁方___%;卯方___%。作为共同投资人发起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___,董事为___。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______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______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合作社成立后,_______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九条  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 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 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三)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该等违约金。

  (四)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擅自将其所持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予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__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 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 合作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乙方占%;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 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 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 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享有。

  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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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