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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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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3篇)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为分期开发的,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7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保管

  (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为:_________元/月,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

  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3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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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