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会计职位劳动合同 |
范文 | 会计职位劳动合同(精选3篇) 会计职位劳动合同 篇1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当乙方经考核不胜任目前岗位工作时,甲方可以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在市的工作场所、出差地;当甲方在地区开拓业务时,同时可以是地区的办公场所与出差地。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乙方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并负责妥善保管好甲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 2、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4、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为甲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工作及按规定为企业、公司代理办证、照登记等业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小时。休息休假按法律规定实行。 第五条 乙方需要加班的,由部门主管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核准,负责考勤、稽核工作。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基本工资,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奖金、津贴等。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税前___________人民币。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乙方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确定乙方的月基本工资收入标准为元;乙方奖金与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出勤率等实绩挂钩;津贴按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基本工资的提高与降低按照甲方制定的员工基本工资定级制度执行,实行级别工资管理。 第九条 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基本工资执行。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不愿缴纳社保的,甲方可以依法从工资中扣除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代为缴纳。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会计职位劳动合同 篇2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甲方聘请(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兼职会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方承诺甲方所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均为真实的,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乙方承诺乙方所介绍自身的一切情况及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的,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之后进行的修改。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 2.1 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工作。乙方须按照通常会计职责及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完成工作。 2.2 乙方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月出具中文财务报表;计算财务成果及各种税金,提醒按期缴纳各种税款;按月做好财务状况分析;指导出纳的工作等。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工作时间 4.1 乙方保证每月按时出报表及报税,也可由甲方另行安排。 第五条 劳动报酬 5.1 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月。乙方的劳动报酬为税前劳动报酬,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和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商业秘密保护 7.1 乙方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财务信息资料、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投资信息等及工作中获悉的甲方的客户资料、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有任何泄密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法人、自然人和不应知悉相关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泄漏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不正当地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7.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尽其一切能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来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商业秘密,保持其机密性。 7.4 双方同意,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后的任何时间里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交接 8.1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2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接工作和文件资料、结清钱物。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2 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9.3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会计职位劳动合同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 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 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 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协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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