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汽车维修合同 |
范文 | 汽车维修合同(精选30篇) 汽车维修合同 篇1甲方:(定点单位)___________公司 乙方:(维修单位)_______________市 第二医院 为规范车辆维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甲方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维修行业标准。 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使用维修配件,确保更换配件是本地区同品牌同型号的最低价格,工时费收费标准按市场最低价格。 四、甲方保证24小时提供维修服务,市内紧急救援15分钟到达现场,市外根据路途情况争取最短时间到达。优先抢修,及时交车。 五、非紧急维修时,甲方需根据乙方负责人签字的车辆维修通知单进行维修。紧急维修时,甲方需同步通知乙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现场确认后,方可维修。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因甲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具体部位、耗材、部件、工时费、质量保证期及经办司机签名,此单多联复写,以备结算时使用。 八、结算方式:每三个月时,甲方执维修结算单及维修发票与乙方结算一次。 九、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2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汽车维修合同 篇3合同编号: 托修方 签订时间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 牌照号 发动机型号 车型 底盘号 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接车 日期 方式 日期 方式 地点 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现金 转账 银行汇款 期限 :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汽车维修合同 篇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托修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车种:_____________ 牌照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型号:__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__ 底盘号: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________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______转帐银行汇款:_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 托修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________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________份。 监制:________________印制: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5托修方: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转账________银行汇款________期限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修方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承修方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6GF-92-0304 托修方___ 签订时间___ 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 │车 种 │ │牌 照 号│ │发│型号│ │ ├────┼─────┼─────┼───────┤动├──┼────┤ │车 型 │ │底 盘 号│ │机│编号│ │ └────┴─────┴─────┴───────┴─┴──┴────┘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 │ 送 修 │ 接 车 │ ├──┬───┬───┬────┼─────┬────┬──┬────┤ │日期│ │方 式│ │日 期 │ │方式│ │ ├──┼───┴───┴────┼─────┼────┴──┴────┤ │地点│ │地 点 │ │ └──┴────────────┴─────┴────────────┘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 │ │ │ │ │ │ └──────────────────────────────────┘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 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转帐_____银行汇款_____期限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 汽车维修合同 篇7托修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_________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_________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_________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_________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现金 转帐 银行汇款 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 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说明:_________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_________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汽车维修合同 篇8托修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 修 接 车 日期 方 式 日期 方式 地点 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 银行汇款 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 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汽车维修合同 篇9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 “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 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 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 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 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10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承修方: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3牌照号车型3底盘号发动 机型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日期3方式5日期7方式地点地点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份。承、托修双方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份。 汽车维修合同 篇11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 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 架 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12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GF-92-0304 托修方___ 签订时间___ 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 │车 种 │ │牌 照 号│ │发│型号│ │ ├────┼─────┼─────┼───────┤动├──┼────┤ │车 型 │ │底 盘 号│ │机│编号│ │ └────┴─────┴─────┴───────┴─┴──┴────┘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 │ 送 修 │ 接 车 │ ├──┬───┬───┬────┼─────┬────┬──┬────┤ │日期│ │方 式│ │日 期 │ │方式│ │ ├──┼───┴───┴────┼─────┼────┴──┴────┤ │地点│ │地 点 │ │ └──┴────────────┴─────┴────────────┘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 │ │ │ │ │ │ └──────────────────────────────────┘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转帐_____银行汇款_____期限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 │代表人 │代表人 │ │电 话 电 挂 │电 话 电挂 │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银行 帐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 └────────────────┴─────────────────┘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汽车维修合同 篇1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汽车维修装饰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一、车辆维修合同签定原则: 经甲方考察乙方车辆维修、保养业务水平,确认乙方的维修车辆设备、人员、公司规模满足甲方单位车辆维修及保养条件和要求,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愿以将本单位的所有车辆在乙方单位进行维修及保养,经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将本单位车辆、车辆品牌进行维修内容及保养内容告知乙方。 2、甲方到年底时全年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车辆维修和保养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间内交付维修和保养的车辆。 四、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的法院起诉,本合同签署地为: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后附每年的车辆维修和保养费用表。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汽车维修装饰中心 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14委托方(甲方): 维保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的责、权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甲方的起重设备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要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甲方实际通知函交给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每月定期进行维修、检查。乙方在下列定期检查内容中发现问题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实际维修的人工费、配件费及材料费等于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由甲方及时自行更换配件。 2、本合同乙方为先收维护、检查费后作业的原则。 3、塔吊结构 1、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连接是否松动、结构是否变形有无裂纹 2、塔身垂直是否达到要求 3、附着是否变形、焊缝是否裂开 4、司机室、载人吊篮、平台栏杆是否可靠连接 电器系统: 1、电缆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电压为380v10% 2、碳刷、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是否良好 3、仪表、照明、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控制、保护元件、操作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制动系统灵敏是否可靠 安全限位的保险装置: 1、限制器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额 2、重量限位挡的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 3、回转限位器是否灵敏可靠 4、变幅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5、起高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6、通讯系统是否有效 绳轮钩系统: 1、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润滑是否良好,小车、吊钩钢丝绳是否变形、断丝、跳槽,在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是否达到了4圈安全以上的要求 2、各定、动滑轮、导向轮是否润滑灵活可靠 3、吊钩保险是否可靠,轴承传动有无异响声传动系统 1、各传动机构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响声 2、各滑动点是否润滑良好 3、连轴装置、制动杠是否可靠 三、费用(不含税金,税金另计) 1、费用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作业原则 2、元至施工电梯拆卸完毕。此费用不包含维修过程中的人工费和配件费。 3、本合同有效期,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4、紧固螺丝、加润滑油清理杂物等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付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开出有效收款票据。 四、乙方责任: 乙方应为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派人做好维保并保证质量对维保工作负责。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郑重声明: 1、非乙方人员进行安装作业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委托乙方维修、检查的起重设备的所有部件,都是具有相关起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因起重设备部件质量问题发生的所有事故由甲方负责。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15托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车型底盘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______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_____ 转帐银行汇款 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 。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 。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________份。 监制:_________________ 印制: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甲方确定乙方为珠海市公务用车的协议维修单位。 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不包括汽车轮胎和蓄电池)。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标准 参加政府公务车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对政府公务车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并保证对公务车维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最优惠的价格。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并提供《珠海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珠交字[20__]2号)供车主查询。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珠海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______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____%、外加工管理费率为_____%。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货价信息。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 二、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到中标的协议维修厂(包括乙方)进行协议维修(不含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二)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三、乙方的义务 (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公务车在珠海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以上维护或1000元以上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维修质量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标准,任何情况下,不免除乙方维修质量的责任。 9、事故车辆经保险公司理赔的项目,不得再行结算。 (二)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所有参加报价的汽车修理厂都必须联网进行汽车维修、档案材料的管理。 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汽车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4、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车辆专用卡,并严格对卡对车辆维修、结算。除维修结算外,乙方不得允许专用卡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号、维修专用卡卡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如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又未征求送修单位或甲方同意,送修单位或甲方有权拒付维修费或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为实现对协议维修厂刷卡交易、联网监控的目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须向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交纳1.5%(包含网络维护费)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费。 (三)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10000公里或90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四)汽车维修的联网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库,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上传至珠海市政府采购站点。 3、乙方必须能与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联网。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汽车维修中央数据服务器,并建立维修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公务车辆库、汽车配件价格库、维修结算清单库及政府采购卡维修支付费用库五个专门数据库。采购中心将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向送修单位、维修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报告。 4、乙方需准备必要的软、硬件,确保最迟于20__年1月1日能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网上传数据。 (五)乙方无条件接受由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同意自觉遵守《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违反该规定时,同意无条件接受监督部门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对其的处理。 四、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会同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监督管理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起草后各相关部门会签)。公务车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五、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收费是否落实,可事先通过银行卡查询或向采购中心查询);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六、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可拒绝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由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一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 (三)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珠海市交通局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日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或珠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十、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公务车协议维修合同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17托修方___ 签订时间___ 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转帐_____银行汇款_____期限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汽车维修合同 篇18托修方(甲方): 住 所 地: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承修方(乙方): 住 所 地: 电 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汽车交接 1、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 □ 年 月 日 2、送修方式:□开进 □拖进 □装进 □事故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 汽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VIN代码/车架号注册登 记日期里程表示值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甲方应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3、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甲方自行处理 □委托乙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1、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厂维修要求 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 □双方约定 工时单价: 元/工时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3、预算费用为 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转账□ 支票结算□ 其他方式□ 七、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 到 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 日,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甲方验收的当日重新算起。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书面 □短信 □传真 □电话 □其他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甲方超过 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 元/日×迟延天数。 3、乙方迟延交车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 4、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一、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甲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托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承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19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第二条 维修前检验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 附加作业项目 第四条 维修配件材料 配件提供方式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混合□ 配 件 类 别原厂配件□ 副厂配件□ 修复配件□ 其他□ 具体配件提供方式、配件类别数量需填写材料清单,详细说明。 第五条 维修预算费用 维修类别: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其他□ 序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小时)工时费(元)材料费(元)合计(元) 承修方可预收 %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 第六条 车辆交接 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地点为 。 (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费用结算 (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二)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 (三)付款期限: 。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 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 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 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下同),但若甲方自备配件迟延提供的除外。 (四)甲方不按时接车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五)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留置权,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六)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20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__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__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 色 车 型 VIN代码/ 车 架 号 行 驶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 汽车维修合同 篇21辽宁省交通厅 制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发布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交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依法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应当签订合同;倡导其它维修作业签订合同,托修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应当签订。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方应当查看承修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托修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__年10月1日起使用。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第二条 维修前检验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维修项目 第四条 维修配件材料 第五条 维修预算费用 承修方可预收_____%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 第六条 车辆交接 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费用结算 (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二)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 其他________□。 (三)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日”执行。 (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 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 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 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下同),但若甲方自备配件迟延提供的除外。 (四)甲方不按时接车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____元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五)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留置权,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六)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型车) 2.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客车) 3.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货车) 附件1: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型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附件2: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客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附件3: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货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2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 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 架 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汽车维修合同 篇23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 驶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 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汽车维修合同 篇24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 色 车 型 VIN代码/ 车 架 号 行 驶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5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__(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2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 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的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华 地址:--市--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传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 _______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6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_____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_____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_____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_____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_____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_____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_____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_____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_____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_____无_____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_____无_____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_____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_____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_____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7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托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车 种 牌照号 发 动 机 型号 车 型 底盘号 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接车 日期 方式 日期 方式 地点 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______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___ 转帐银行汇款: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________份。 监制:_____________ 印制: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8托修方:维修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托修方与维修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托修方和维修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 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维修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托修方应支付给维修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维修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托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维修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维修方负责托修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托修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托修方车辆在维修方定点维修期间,维修方向托修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托修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托修方的维护保养期间,托修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托修方车辆到维修方维修时,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托修方,在取得托修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对托修方车辆维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维修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托修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维修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托修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维修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维修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维修方维修质量导致托修方利益受损,维修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维修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维修方必须按时完成。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维修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维修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维修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托修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维修方应及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维修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托修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托修方认可。 3、维修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托修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托修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托修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维修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维修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维修方维修车辆结束后,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托修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托修方向维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维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如托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托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维修方服务 1、维修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托修方的监督。 2、乙 方应对托修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维修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托修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维修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方负责。 3、维修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维修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维修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托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维修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维修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托修方将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维修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托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维修方承担。 十四、索赔 1、托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维修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维修方对托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维修方应按照托修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维修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 (2)维修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维修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托修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维修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和后续赔偿(或如有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方可索赔)。 3、如果在托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维修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维修方接受。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不含配件费),以每台车每月人民币:结算。 3、维修方凭下列单据与托修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托修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每月31日为当月截止日期,维修方执配件、费用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交由托修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签名,托修方财务部门收到维修方交来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如:超期一个月以上的,托修方支付滞纳金0、03%为计算单位)。 (3)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维修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维修方自行负担。 十六、争议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托修方、维修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托修方事先书面同意外,维修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七、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修方代表签字:维修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汽车维修合同 篇29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汽车维修合同 篇30安徽省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住所地: 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 承修方(乙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汽车交接 1、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2、送修方式:□开进/□拖进/□装进/□事故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 汽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示值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经甲方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3、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甲方自行处理; □委托乙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1、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 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 □双方约定。 工时单价:元/工时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3、预算费用为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转账□/支票结算□/其他方式□ 七、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日到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 日,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甲方验收的当日重新起算。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书面/□短信/□传真/□电话/□其他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甲方超过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元/日×迟延天数。 3、乙方迟延交车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元/日。 4、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一、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甲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托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承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维修车辆、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甲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甲方有权确定维修项目,涉及安全行驶的除外。 (三)甲方送修车辆为事故车的,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甲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乙方原因毁损灭失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本合同项下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要求,或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有权拒绝甲方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要求。 (二)对甲方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三)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每使用一日,乙方应按维修预算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 (七)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的维修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格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三、危险废物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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