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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用户入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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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入网协议(精选3篇)

互联网用户入网协议 篇1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3.6 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费用及支付办法

  4.1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 □后付费方式】。后付费缴费周期【 □2 □3 □4 □6 □12 】个月。

  4.2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业务的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3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按月缴费。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4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4.5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足额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4.6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违约条款

  5.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5.2 业务开通计费后乙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规定进行收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电信费用,如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催缴(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缴、发放欠费催缴函),并有权中止甲方业务的使用,同时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5.3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电信服务,如在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甲方要求中途退网的,或者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两项之和),具体标准如下:

  赔偿金:甲方赔付乙方为线路建设所投入的成本【1000】元/条。

  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月份数*承诺的每月月租消费标准*30%。未履行月份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甲方未按照本条款的约定缴纳赔偿金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每日向甲方收取拖欠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注:专线违约条款无需手工填写

  5.4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仍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不可抗力因素

  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且被列入第6.2条的,视为不可抗力。

  6.2 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地震、大风、海啸、水灾、火灾、战争、骚乱、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由于电信部门或乙方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网络或信号故障,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6.3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协商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尽可能地减小损坏后果。

  6.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继续履行问题。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合理时间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5 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保密责任

  7.1 “专有信息”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协议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

  7.2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专有信息保密,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7.3 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7.4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须为对方的保密行为另外付费。

  7.5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导致他方损失的,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事项泄密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调查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7.6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7.7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7.8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7.9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争议解决

  8.1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期限

  9.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包括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9.2 如合作期限的执行及续约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则应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9.3 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在提前【2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终止本协议:

  9.3.1 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9.3.2 任何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

  9.3.3 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20】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

  其他

  10.1 甲方使用乙方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原因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10.3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以及发生纠纷时各项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以及发生纠纷时各项法律文书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拒绝签收的,现场留置即视为送达;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已收到日或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两者较早者视为已送达;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双方约定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件:

  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原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依旧有效。

  10.4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需加盖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未按时如实提供的,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10.5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互联网用户入网协议 篇2

  甲方:______

  代表: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网络平台产品运营服务达成如下合同,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一、总则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合作内容:甲方将拥有的产品在合作平台进行经销;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平台运营服务,该运营服务包括商城建设、商城运营、网络推广。甲方负责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物流配送等服务。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并按本合同进行除货款、运营成本之外利润分成。

  (三)合作区域:______。

  (四)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一)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并承担其法律风险。

  (二)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甲方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配合促销计划。

  (三)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甲方应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

  (四)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五)甲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有权力即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六)甲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乙方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乙方应确保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二)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商城设计、商城建设、商城运营、商城推广。

  (三)乙方应于每月结束的______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每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四)乙方负责商城的日常推广的策划、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实施。

  四、收益分配

  (一)甲乙双方同意进行产品销售利润(销售额-进价成本-运营成本=利润)进行分成,其具体分成方法是:甲方以月结的方式当月______号前支付乙方上月所得利润分成。

  (二)甲方占利润的______%,乙方占利润的______%。

  (三)配送: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五、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一)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2、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二)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2、编辑:乙方负责制作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商城广告页面。

  3、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4、仓存:甲方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5、财务:甲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分成金额。

  6、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甲方负责执行,乙方负责监督。

  (三)客户退换货服务:

  1、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2、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六、商业保密条款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一)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双方对在本合同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______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三)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四)甲方逾期支付利润分成,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违约金,超过______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互联网用户入网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授权经营范围

  1.1乙方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移动互联网(有赞平台、口袋购物微店分销平台、雅共供销平台)运营进行微营销活动,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指定的微商产品。

  第二条服务项目约定

  2.1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2.2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制定移动互联网微营销服务与运营时间表及销售任务分解表,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时间表及销售任务分解表。上述资料经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微营销项目及销售任务,并通知乙方验收,如未按期完成,乙方有权取消合作事宜。

  2.3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向甲方提供进入移动互联网微营销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微营销运营

  1.1 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在本协议指定移动互联网销售服务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1.1 移动终端销售及电话售后支持;

  1.1.2 微营销日常运营与技术支持;

  1.1.3 微店建设及推广页面制作;

  1.1.4 运营策略的规划、修正、执行与完善;

  1.1.5 日常运营的推广信息策划和制作;

  1.1.6 会议营销策划实施;

  1.1.7 提供微营销相关的数据分析报告;

  1.1.8 促销活动的策划并可应乙方要求实施等。

  3.2甲方负责组建管理微营销运营团队。

  3.3乙方应根据运营需要指定专人配合甲方的工作。

  3.4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每月2日之前按时提供上一个月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

  ~1/5~

  3.5甲方拥有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应当优先向乙方提供。

  3.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指定移动互联网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乙方提供的商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用于非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3.7对于通过移动互联网完成的产品销售,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工作。

  3.8甲方可申请由乙方代为发货,由甲方提供客户基本信息,乙方安排专人负责货物的整理,分装及发货,并向甲方提供快递单号等信息。产生的费用(包含快递费、打包费、仓储费)由甲方支付,结算方式结合本协议6.1条款。因物流产生的非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协调甲方进行处理。

  3.9甲、乙方承诺遵守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双方权利

  4.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代运营商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可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本协议终止后,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

  4.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授予甲方,合作期限内的本协议指定移动互联网微营销经营权。

  4.4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甲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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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