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养殖保险合同 |
范文 | 养殖保险合同(精选3篇) 养殖保险合同 篇1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保险单号: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 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养殖保险合同 篇2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备 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养殖保险合同 篇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租乙方的土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用途:种植、养殖、建设等经营项目 2、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 3、土地面积: 东 至: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土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以实际测量的为准(附件一:土地实况图)。 二、出租期限 1、土地交付时间:自20xx年 月 日。 2、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三、出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土地租赁价格每五年调整一次。即首五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月 日林地每年每亩200元、旱地每年每亩300元、水田每年每亩500元;20xx年至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亩 元、旱地每年每亩 元、水田每年每亩 元;20xx年至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亩 元、旱地每年每亩 元、水田每年每亩 元;20xx年 月 日至2033年 月 日林地每年每亩 元、旱地每年每亩 元、水田每年每亩 元。(以上租赁费均已含村委会管理费用每年每亩10元,实际金额以实际测量的亩数为最终的租金)。 2、支付方式: ①乙方以现金向甲方交付租金; ②乙方一年一付,第一笔租金自合同成立生效后15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之后每期从前一年租期截止日起15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从甲方和承租土地上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村民签订同意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附件二:授权委托书,供乙方留存备案),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协助乙方协调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干涉乙方合法的使用权。 2、甲方有权要求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承诺有权代理村民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已经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附件三: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同时征得了乐桥镇政府的同意,即对该土地享有出租权利。 4、乙方在开发中需要迁坟,甲方有义务协助村民迁出坟墓,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座坟墓费用500元。 5、甲方应协助向乙方提供所承租土地内的日常用水用电。用水用电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日常用水用电需按国家标准费用实际计算,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应共同现场核实土地实况,并绘制土地实况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乙方为了方便种植养殖,在完备相关报批手续后,拥有自主经营权利。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环境,做好环评,并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因乙方的养猪污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的运输车辆在往返种植养殖基地至公路口时应享有无偿通行权,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如有当地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如出现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情况,一律无效,因抵押所形成的法律责任,与甲方土地使用权无关。 5、合同签订后,乙方使用劳动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甲方的当地劳动力。 七、其他约定 1、本建设项目须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县级商务、畜牧、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土地征用或上级政府对土地的规划性调整情形,双方应予以服从和配合。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因此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支配和发放,但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所获的补偿费应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再为乙方协调落实新的租赁土地,以供乙方的搬迁使用。 3、本租赁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乙方须做好租赁土地的清理复垦工作,然后将租赁土地退还给甲方;如果清理复垦工作由甲方完成的话,则乙方须合理承担相关的复垦费用。该相关复垦费用复垦期间的土地租金由双方在复垦工作开始时协商并书面确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和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因甲方出租权瑕疵而遭受损害。如逾期超过 天,将承担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土地文件证明及村民身份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如有不实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退还租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每天未支付部分 ‰的违约金,如逾期达到未付满一个月的,乙方书面要求其支付,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15天无回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改造、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乐桥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可以将合同到乐桥镇政府进行签证、乐桥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乐桥镇政府签证机关、备案单位、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见证方(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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