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保证合同书 |
范文 | 保证合同书(精选3篇) 保证合同书 篇1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 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书 篇2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乙方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现向甲方请求借款,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金额: 元。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息为 %。 二、还款方式: 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 三、逾期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约定归还本金,逾期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利息。 四、抵押担保责任: 1、乙方自愿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 处的房屋 套作为还款保证抵押给甲方,若乙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甲方有权就该抵押房屋进行变卖、拍卖。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还本付息,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五、其它约定 1、在借款本息未付清之前,乙方自愿同意将抵押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全部钥匙及产权证等交甲方保存,在乙方付清借款本息后返还乙方。在付清借款本息之前,乙方对抵押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等须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前述自愿担保行为拒绝缴纳抵押房屋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2、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书 篇3借款人: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借款担保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币 的担保业务,丙方自愿以有权处分的财产(明细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连带责任,为此,三方特签订本保证合同。 一、甲、丙方严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有关约定。如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代偿能力时,保证及时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作价人民币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项反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及借款利息和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允许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对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偿,丙方必须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动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对甲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乙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六、本保证合同是持续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均不能解除或减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证金额,本保证合同不会因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对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甲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现时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存单、汇票、留置权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响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九、如果甲方无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义务或入股其它企业,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十、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仍受本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转让其保证义务和抵(质)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证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款项在任何运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丙方的连带责任,丙方确认决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属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合同,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证合同自甲方偿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乙方已提请甲、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如有异议可作单列补充说明后,签约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七、本合同附抵(质)押物清单 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内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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