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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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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

  第二条?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预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数额、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委托事务完成后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下: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编码:

  受托人

  受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村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

  │承租方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证│ │证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证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

  ├─────────────┴────────────┴──────────────┴───────────┤

  │                                                     │

  ├─────────────────────────────────────────────────────┤

  │                                                     │

  ├─────────────────────────────────────────────────────┤

  │                                                     │

  ├────────┬───────┬─────────┬──────────┬─────────┬─────┤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

  ├────────┴───────┴─────────┴──────────┴─────────┴─────┤

  │                                                     │

  ├─────────────────────────────────────────────────────┤

  │                                                     │

  ├─────────────┬────────────┬──────────────┬───────────┤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

  ├─────────────┼────────────┼──────────────┼───────────┤

  │             │            │              │           │

  ├───────────┬─┴───────┬────┴───────┬──────┴──┬────────┤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变更记│                                               │

  │录    │                                               │

  ├─────┼───────────────────────────────────────────────┤

  │特别约定 │                                               │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3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承揽项目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

  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

  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

  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

  承揽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定 作 人  承 揽 人

  定作人(章):住所:    承揽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税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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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