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市银行担保合同 |
范文 | 北京市银行担保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银行担保合同 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 行担保借款合同示》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说明 随着《商业银行法》、《民法典》等金融法律的出台,总行 年印发的《借款合同制式示范文本》已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规范我行担保贷款行为,总行根据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的信贷工作实际,起草了新的担保借款合同文本 和相关重要凭证。 现作修改说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种类 根据《民法典》和《贷款通则(试行)》有关担保形式的不同规定,结合农业银行普遍推行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原来两类担保借款合同修改为三大类共五种,即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 同。 (二)合同文本形式 为便于信贷操作并符合我行习惯作法,新合同文本的制定沿用了将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保证和质押等从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在一份合同文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 (三)合同条款 1.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合同中规范了借款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七要素,即:贷款各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或违约责任。 同时在担保条款中,对《民法典》规定必须具备的保证期限、担保范围、质物移交时间等要素作了规范性的表述 。 2.针对当前企业转制过程中针对银行贷款出现的逃债、废债等情况,在合同中增加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和违约责任。 3.为了避免“一般保证”给贷款人带来的麻烦,新文本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新文本强调了对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约束,规定了8项约束性条款和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实际操作中可灵活掌握,只要不是恶意逃债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也可免于制裁。 5.为了避免出现贷款人提前收贷时保证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新文本中增加了“贷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条款。 6.根据《 仲裁法》的规定,新文本中有关纠纷管辖的条款只明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如果合同各方愿意仲裁解决的,可在“其他事项”中约定仲裁条款。 7.“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应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记,则已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质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如质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出质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移交 质物的,则已签定的质押借款合同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8.为了确保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或质权,新文本规定了对抵押人和出质人的约束性条款及违约责任。 9.为便于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新文本规定,“贷款人依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实际执行时,对此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纠纷。 (四)相关凭证 为了和新合同文本内容相配套,设计了“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共五联)、“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权利质物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等重要凭证。 1.设计新的“借款借据”是为了适应“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需要,这两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都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完整,而且要有双 方的签章。 2.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占有很大比重,为此我们根据房地产抵押的特点,专门设计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一栏是在用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填写的。 3.“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同时适用于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动产作为质物的质押借款合同。 4.为了确保抵押(质押)的效力,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和“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中设计了抵押人(出质人)“主管单位意见”栏和“财产共有人意见”栏。 (五)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借款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写齐全、防止漏填、错填。 除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外,如需增加条款可在“其他事项”中填写。 2.各种借款合同要和有关凭证配套使用,避免合同与凭证不配套或内容不符。 3.合同中“贷款种类”一栏填写“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中的一种。 4.借款合同和借据中“还款方式”一栏应填写“利随本清”,“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分期还本”等内容。 5.保证人保证期间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应掌握在贷款到期后2年。 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6.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贷款限额”是指余额还是发生额,目前分歧很大,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为慎重起见我们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贷款限额”一词,如当地立法及司法部门认为可以按“余额”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项 ”中约定“最高贷款限额”是指“最高贷款余额”。 (六)编制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由总行法律顾问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由于该套文本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自身情况掌握使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律顾问室,以便做进一步的修改。 附: 二、示范文本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保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 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 率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 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 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银行担保合同 篇2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 │承租方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证│ │证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保证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 ├─────────────┴────────────┴──────────────┴───────────┤ │ │ ├─────────────────────────────────────────────────────┤ │ │ ├─────────────────────────────────────────────────────┤ │ │ ├────────┬───────┬─────────┬──────────┬─────────┬─────┤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 ├────────┴───────┴─────────┴──────────┴─────────┴─────┤ │ │ ├─────────────────────────────────────────────────────┤ │ │ ├─────────────┬────────────┬──────────────┬───────────┤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 ├─────────────┼────────────┼──────────────┼───────────┤ │ │ │ ├───────────┬─┴───────┬────┴───────┬──────┴──┬────────┤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变更记│ │ │录 │ │ ├─────┼───────────────────────────────────────────────┤ │特别约定 │ │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北京市银行担保合同 篇3出卖方(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购买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 市 街 巷 号的房屋 栋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 2.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向甲方征收的交易额的 %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向乙方征收的交易额的 %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 %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 %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乙方是 共 人,委托代理人 即乙方代表人。 2.甲方是 单位,代表人是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房产管理局、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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