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
范文 |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精选3篇)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1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性别: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编码: 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 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 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 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 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押金计利息□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 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日,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 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不得少于30天)。 第十条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 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 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 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 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本合同因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2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居家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需求,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向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参照《长春市民政局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基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 服务地点:乙方户籍所在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不再需要或政府不再提供补助或甲方不再从事服务。” 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结算方式 1、乙方被确认为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按《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卷试行办法》进行服务,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 2、居家老人是自费服务的人员,根据服务情况交纳服务费。 (二)结款日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结款日期为每月5日前由政府将上月发生服务费划转到甲方账户。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根据服务情况按次结算。 (三)服务价格 不同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市场指导价或平均价进行核定。 (四)结算系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暂用现“长白系统”为结算系统,如甲方开发出相对更完善的结算系统,可改用甲方相关系统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按照甲方结算系统结算。 三、服务流程 甲方根据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甲方进行服务乙方按规定结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保证工作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 2、甲方负责对员工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取得护理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3、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提供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 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每月通过电话或者派员走访、征求乙方意见、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合理问题,改进服务,必要时调换相关服务人员。 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服务不因自身原因而中断。 6、甲方有权确定乙方是否为民政服务对象;并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自费服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7、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本协议接受养老服务和缴纳服务费。 2、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服务人员。 3、乙方及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服务,由甲、乙双方协调处理。 4、乙方对甲方服务人员要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 5、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期间,正常所需生活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来承担;乙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医疗、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因甲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乙方自行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等)其赔偿费用应由责任人来承担。 6、乙方不得强迫护理人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不得私自将护理人员转让给他人服务。不得将护理人员带往其他省市。 7、乙方有权拒绝护理人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人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 8、乙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甲方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人员的人身权益。 9、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突发急病或其他事故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护理人员医疗、医药费用。 10、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身体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过敏史等有危险性或容易突发性疾病,并告知相应的注意事项。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解除和续签: 1. 如其中一方需终止此协议,需提前15日告知对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如乙方属自费人员,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 七、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或者虐待对方,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服务期限内,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甲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九、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3甲方(养老机构): 乙方(入住老年人): 丙方(担 保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本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等相关标准,确定乙方照护等级。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见《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1)。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住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第三条 费用 1.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 元/月,其中: (1)服务费用: 元/月,包括床位费: 元/月,护理费: 元/月; (2)膳食费: 元/月; (3)其它费用: 费, 元/月。 2.费用按第 种支付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费用); (2)其它: 。 3.试住期按以上标准,根据实际入住天数结算费用。 第四条 入住保证金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入住保证金,金额为 元(原则上不超过月费用的四倍)。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乙方无息返还入住保证金。 2.入住保证金的用途为补足月费用、医疗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3.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费用超过 日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将入住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付相应费用。入住保证金抵付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日内,补足入住保证金。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甲方在乙方入住期间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持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乙方相应的照护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的,经乙方确认,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 2.乙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复评,根据复评结果,仍需要调整乙方相应的照护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的,经乙方确认,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出现机能进行性衰退、认知能力下降、精神异常导致行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经丙方同意(紧急情况除外),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3.甲方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应遵守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4.甲方定期组织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乙方开展体检,建立包含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日常费用开支情况等信息在内的个人档案资料。 5.乙方需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甲方可送急诊处置,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自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其外出就诊所配药品并办理药品移交手续之日起,甲方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相关医嘱,提供相应的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等享有知情权。 2.乙方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保护的权利,乙方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3.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可以在合同期满30日前提出续约。 4.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及过往病史,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附件2)。 5.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正常服务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探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服务和管理。 2.乙方不能履行告知义务的,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以及过往病史,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附件2)。 3.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需外出就医的,丙方应当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 6.对甲方反映的乙方事宜,丙方应当配合甲方共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未补足入住保证金 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补足的; (2)乙方出现精神障碍或患有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3)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日(30日以上);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第5款或者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之一的; (5)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或者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达成一致的; (6)乙方无法适应集体生活或出现其它乙方不适宜继续入住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2)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或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达成一致的; (3)乙方提前办理出院或死亡的; (4)乙方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或出现其它乙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入住的情况。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支付入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或丙方未将乙方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及过往病史如实告知甲方,造成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护理失当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4.乙方需外出就医的,丙方拒绝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而造成的后果,由丙方承担。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外出约定: 。 2.委托发放外配药品约定: 。 3.紧急联系人约定: 。 4.其它约定: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 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 3.《变更事项确认表》(1—3) 甲方(养老机构):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担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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