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旅游客运租车协议书 |
范文 | 旅游客运租车协议书(精选3篇) 旅游客运租车协议书 篇1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租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说明 1、甲方应为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分社);乙方应为交通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游车辆出租单位。 2、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大小,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甲方应做好协助工作。 3、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为准。《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车辆状况 车型____________正座 (不包括司机)加座 ;数量_____辆; 三、合同期限及租金 暂定租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预计 (年/月/天),每天车费____元,其中空驶费用____元,停留费用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需预付____元给乙方,出发前再付车费的____%(大写:________元整)。余款行程结束付清。甲方租车如需延期,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优先权续租; 总计租金:________元/辆;总费用: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备注:住宿费由________负担外,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 负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承担乙方司机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 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订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确认件应加盖印章,并由经手人签字。 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 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旅游者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交通法规。 5、甲方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7、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做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随带无关人员上车(包括亲朋好友)。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3、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4、乙方应保证出车司机驾照齐全、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5、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6、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 分钟抵达指定地点。 7、连续行驶在 公里(高速公路 公里)以上的,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双驾驶员,保证在连续驾驶 小时后休息一次,否则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9、承担租赁期间汽车日常维修费用,但除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外。 六、结算方式 用车结束后________日内一次性结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变更行程的,应在出车前 日内通知乙方,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2、甲方取消租车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________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________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提供车辆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________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________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________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________%的违约金。 4、发生以下情况,引起旅游者投诉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的 ________%: (1)车内卫生脏、乱、差。 (2)空调不能使用的。 (3)乙方司机在行驶中恶意急起急停,车辆颠簸严重的。 (4)在未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放指定位置的。 (5)旅游者在约定时间内返回,乙方司机不到岗或不及时打开车门的。 (6)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司机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的。 5、乙方变更约定车辆或降低用车标准,造成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出发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因乙方车辆故障或乙方司机对线路不熟悉严重延误行程,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变更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等地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交通事故由乙方车辆故障或司机责任引起的,乙方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应督促司机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驶车辆,导游或旅游者擅自要求变更行程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司机可以拒绝执行。如对方强行要求司机进入危险地段或进行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解除情形 1、提供虚假信息; 2、承租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 3、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时;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 1、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2、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3、十二、本合同约定内容未尽事项,完全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 ________ 旅游客运租车协议书 篇2根据《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租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说明 1、甲方应为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分社);乙方应为交通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游车辆出租单位。 2、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大小,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甲方应做好协助工作。 3、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为准。《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车辆状况 车型 正座 (不包括司机)加座 ;数量 辆; 三、合同期限及租金 暂定租用期自 年 月 日起使用至 年 月 日止;预计 (年/月/天),每天车费 元,其中空驶费用 元,停留费用 元,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需预付 元给乙方,出发前再付车费的 %(大写: 元整)。余款行程结束付清。甲方租车如需延期,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优先权续租; 总计租金: 元/辆;总费用: 元(大写: 元整)。 备注:住宿费由 负担外,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 负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承担乙方司机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 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订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确认件应加盖印章,并由经手人签字。 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 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旅游者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交通法规。 5、甲方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7、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做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随带无关人员上车(包括亲朋好友)。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3、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4、乙方应保证出车司机驾照齐全、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5、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6、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 分钟抵达指定地点。 7、连续行驶在 公里(高速公路 公里)以上的,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双驾驶员,保证在连续驾驶 小时后休息一次,否则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9、承担租赁期间汽车日常维修费用,但除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外。 六、结算方式 用车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变更行程的,应在出车前 日内通知乙方,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2、甲方取消租车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提供车辆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4、发生以下情况,引起旅游者投诉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的 %: (1)车内卫生脏、乱、差。 (2)空调不能使用的。 (3)乙方司机在行驶中恶意急起急停,车辆颠簸严重的。 (4)在未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放指定位置的。 (5)旅游者在约定时间内返回,乙方司机不到岗或不及时打开车门的。 (6)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司机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的。 5、乙方变更约定车辆或降低用车标准,造成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出发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因乙方车辆故障或乙方司机对线路不熟悉严重延误行程,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变更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等地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交通事故由乙方车辆故障或司机责任引起的,乙方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应督促司机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驶车辆,导游或旅游者擅自要求变更行程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司机可以拒绝执行。如对方强行要求司机进入危险地段或进行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解除情形 1、提供虚假信息; 2、承租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 3、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时;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 1、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3、本合同约定内容未尽事项,完全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旅游客运租车协议书 篇3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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