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 |
范文 | 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单位: 元/ 编号 品名 品种 商标 规格 数量 产地 包装标准及要求 保质期限及要求 产品标准 运输保管条件 单价 总价 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单位: 元。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检疫证明》□其他;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其他____________。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委托人/代销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代销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已售食品的价款每月_____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 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二)已售食品达百分之_____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 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第九条 食品损耗费用的承担及预过期食品、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委托人责任的,代销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追回责任:代销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代销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 代销人(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丙方:用油单位(_项目部)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中铁《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产品集中采购与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物资[20__]50号)要求及《中铁_局集团石化产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数量、金额、柴油执行标准 1。合同的标的为_项目部施工用柴油。实际执行中,以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下发的月度《供需平衡计划表》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并以三方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价周期内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定价依据作为合同金额。 2。考虑到施工现场的特殊性,乙方、丙方可在每个月15日前对下个月的《供需平衡计划表》调整一次,包括型号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方式及数量等,调整的数量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当月需求计划的正、负15%。特殊情况下,三方协商处理解决。 3。本合同中柴油执行或高于GB19147-20__轻柴油标准。第二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按照归口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所需资源(包括零号及其它品号柴油的数量、执行标准、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联系方式等)的落实,编制《供需平衡计划表》经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批准后反馈乙、丙方。 2.负责定期向乙方、丙方通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价情况,与发改委调价周期同步与丙方洽商并采取书面方式确认价格。 3.负责协调油品供应中的有关问题,如需配送的协助联系运输队伍。 4.定期与乙和丙方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根据丙方提供的由乙方确认的开票清单及时向乙方开具发票。 (二)、乙方 1.向丙方出具书面委托统一付款、价格认定的确认函并抄送甲方。当需要委托配送应书面向丙方出具办理统一委托运输的函。 2.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时核算油品需用量、编制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丙方。 3.出具油品验收、结算等有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联系方式等。 4.及时组织自提油品、配送油品的验收工作,确认数量,对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书面反馈丙方、甲方及发货油库。 5.需要乙方代付货款的,由乙方根据需求计划向甲方付款。乙方有权按照付款金额向丙方收取货款。 6.向甲方和丙方提供开具发票的清单及开票信息。 (三)、丙方 1.根据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及时汇总上报物资主管部门,及时向乙方反馈供需平衡计划表。 2.作为相关方,参与甲方和乙方的价格洽商。 3.根据乙方的授权委托,按照合同向甲方或乙方(乙方代付货款时)支付货款。 4.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提油(或配送)计划,建立合同、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并向甲方书面确认油品自提或配送到工地的数量。 5.跟踪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存在质量、数量问题的油品应妥为保管。 6.向甲方和乙方书面反馈开票清单与开票信息。第三条交货地点、时间、收货人(单位) 1。三方约定,交货地点、时间等以《供需平衡计划表》为依据,以书面提供的发油计划申请单为准。 2。交货方式:本合同采取自提或配送两种交货方式。买方在《供需平衡计划表》中或买方出具的书面需求计划通知中明确。 3。当采用自提方式交货时,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距项目最近或最便捷的油库,运输由丙方自行组织。 4。当采用配送方式交货时,交货地点为丙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运杂费计入价格中由甲方承担,采用一票制结算。 第四条交割 (一)、自提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以指定油库计量设备发货量作为结算数量。如有异议,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应向发货油库提出,并与油库方现场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果,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时协调处理。 2.质量:发货油库在装油前应向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提供本发货批次《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如丙方对质量存有异议,可向发货油库提出采样申请,双方共同采样加封。如果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将封存的样品送到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实由于油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配送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甲方委托的运输公司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工地后,随车押运人员与丙方指定的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在乙方工地过秤(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量入库。两次过秤时,以实际重量差为油品计量结果。如果计量结果和甲方开具的出库单误差在规定误差以内(柴油、燃料油为±0。3%,沥青为±0。5%)以甲方的出库单为准。 2.质量:甲方应向乙方随车提供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在现场交接时,如乙方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对质量有异议,应由甲方随车押运人员、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对本批次产品取样并封存,如果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查。确实由于油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价格 1。在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的供应基础价格及浮动范围内,在国家发改委调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价格浮动幅度,并以《价格确认函》(盖章)的形式对价格进行明确。 2。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同一价格周期内,无论市场价格上浮或者下调,实际执行价格不变。 3.结算价格:本合同价格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同一价格周期内,在发改委公布的零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元/吨。 第六条结算及付款 (一)结算方式 1.根据中国中铁与中国石油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本合同的结算方式原则上采取先款后货。如需采取月结,需由丙方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2.当以银行承兑汇票(非背书转让)方式办理货款时,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由承兑汇票出具方承担,可将利息计入价格中。 (二)、付款方式 1、现款付款:如采取垫付方式,丙方将每期货款足额汇给乙方后,并书面委托乙方将现款汇入甲方账户。如采取自付方式,丙方将每期货款足额汇给甲方账户。 2、月结付款:经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书面批准后可实行月结方式付款。采取月结方式付款时,如丙方不能如期一次性结清,对剩余未结清的实际供应数量,按照每月每吨50元的财务费用计入结算价格中。实际月结时,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20日,甲、乙、丙三方互相组织对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发票每月25日对账时,乙方同时向甲方书面提供丙方详细的开票数量、信息,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 第七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中国中铁法务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行:账号: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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