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空间买卖合同 |
范文 | 空间买卖合同(精选3篇) 空间买卖合同 篇1受让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包括显示器生产设备、注塑生产设备、供电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详见,设备原值元,经双方约定价格为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余价款在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内每季度支付______元,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元。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______万后___个工作日,乙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乙方将为正常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第五条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受让乙方的设备,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受让决议 4、甲方对乙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5、甲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义务 6、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用于在设备地设立新公司 7、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后用于在珠海市的开展生产经营,由其自行承担。 8、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向甲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4、乙方为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让甲方的资产,是为设立新公司,开展计算机显示器生产之用,为此,乙方交付转让设备的同时,保留生产厂的现状,为甲方收购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新公司、开展计算机显示器业务须办理的各项政府主要部门的登记注册、审批手续等提供便利,并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六条交接验收 在年月日至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变更海关监管对象及撤销监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按未依期部分的资产价值每天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天内不交付资产,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交付资产中,属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海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该部分设备的价值,按发票价扣除折旧由乙方返还相应价款给甲方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万元,按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天,视乙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按逾期支付转让金价款每日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 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②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4、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启用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项约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设备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协议各方: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空间买卖合同 篇2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材料、数量、单价、金额 二、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由买卖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以上所有货,货到付款。 四、交货地点:遂昌 五、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产品送到买方指定点后,由买方验收收货,瑕疵品应在____日内更换,过期不予更换。 六、 1、卖方应保证买方质量及月供货量。 2、买方应保证卖方的货款及时支付。 八、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出现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卖方:买方: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户名:户名: 年____月____日 空间买卖合同 篇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刘培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维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永闯,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是20xx年9月1日,同时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20xx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应于同月7日前供货,逾期供货一日应按总货款的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货物,迟于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3天,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43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 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应是20xx年9月6日,反诉被告实际是在同月6日就交货了,由于反诉原告提出规格不合适,要其他类型的钢材,故反诉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诉原告所需的钢材。按合同规定是反诉原告带款提货,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同时违约金每天按总货款的1%计算应属过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原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被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1日。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双方签订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同时被告在反诉状上也明确认为是9月6日,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是9月1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 二、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被告已付货款多少元?原告认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货款100000元,同年11月卖给原告价值6724元的货物,同年12月19日卖给原告价值34950元的货物,20xx年2月7日付货款86944.20元,共计被告已付给原告货款228618.20元。被告认为已付上述款项是事实,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银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货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货物的款项,且与本次货物的规格也不一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为9月6日,且合同约定了带款提货,故原告的异议成立。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本院确认被告已付货款228618.20元。 三、反诉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给反诉原告的钢材根据合同规定是否违约?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于9月7日前供货,而其于9月10日供货,逾期3天构成违约。反诉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故反诉被告应依约支付8243元的违约金。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所签订购销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货单1份。反诉被告认为,在9月6日送货后,根据反诉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规格的货物,反诉被告没有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看,反诉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货物与双方所签订合同所需钢材的规格不一样,且反诉原告收货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故反诉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货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通过对上述争议焦点的认定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给被告约定规格的钢材一批,同时约定带款提货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给了价值为274795.25元不同规格的钢材,被告在收货后已支付原告货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违约金5649.92元的计算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钢材后,尚有46177.05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对原告违约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649.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构成违约,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34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共计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43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0xx元,反诉受理费340元,合计24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 飞 审 判 员 傅 建 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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