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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校初中部寒假告家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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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初中部寒假告家长书(精选3篇)

学校初中部寒假告家长书 篇1

  您好!瑞雪纷飞、腊梅溢香,金猪报喜、春节将至,为确保每个孩子的寒假都能过得幸福祥和、充实安全,学校将寒假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希认真阅读,积极配合,务必落实。

  一、放假时间

  1.放假时间:_________年1月17日期末检测结束

  寒假是您和孩子难得的一段小憩假日,在孩子们不在学校的日子里,我们把这份牵挂化作几个温馨提示:

  1.请提醒您的孩子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做到学习、休息两不误,每天按计划完成各科作业,根据期末测试情况查漏补差,认真预习,积极准备开学的入学检测。

  2.请关注您孩子的思想动态,多与他(她)交流、谈心;询问小孩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也可以利用放假的时间与老师交流、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情况。

  与孩子一起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走进孩子内心,做孩子成长的陪伴者和快乐体验的分享者。

  三、安全事项

  1.提醒孩子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搭乘无牌证_____;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禁止攀爬护栏,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要求孩子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做到不玩火、玩电;不做危险游戏;不独自外出;特别是春节期间不要玩耍烟花、鞭炮,注意防火。

  3.提醒孩子要注意食品安全和饮食卫生,讲究健康饮食。

  4.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救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_________学校初中部

  _________年1月10日

学校初中部寒假告家长书 篇2

  甲方(转让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鉴于:

  1、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拥有 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甲方是目标公司在___________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股东,持有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

  3、乙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中除文意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本《_____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2 股权交割日:指本协议约定之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

  1.3 债务:指目标公司因履行合同、实施侵权或其它依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给付金钱的责任。

  1.4 或有债务:指股权交割日之前产生的、并且甲乙双方未能知晓或未曾向乙方披露的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

  1.5 税费:指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项及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费用、相关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

  第二条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2.1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元,实缴____________元。

  2.2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

  2.2.1 公司办公用房位于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房屋来源为自有/租赁。租赁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租金____________元/月,押金____________元,出租方为 ,承租人为 ,本协议签订之时,租金已交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

  2.2.2 校区,位于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房屋来源为自有/租赁。租赁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租金____________元/月,押金____________元,出租方为 ,承租人为 ,本协议签订之时,租金已交纳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2.2.3 办公、教学设备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2.4_____市______区教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2.5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账户上有资金____________元,目标公司未清偿债务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股权转让价款

  3.1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3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交割日为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可在该日期前完成股权交割,则实际交割日为股权交割日。

  第四条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4.2 具体支付期限和数额为:

  4.2.1 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2.2 自股权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2.3 甲方以其剩余的股权转让款____________元向乙方提供履约的担保。自股权交割日起一年内,若乙方未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及或有负债的,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 过渡期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乙方可派人参加目标公司的管理,熟悉目标公司的业务、人员。乙方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办公场所、校区房屋的交接

  股权交割日之前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甲方及目标公司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及目标公司承担。

  第七条 学员及学员退费

  7.1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拥有学员 名,未消耗学费____________元。

  7.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可将未消耗学费的 %提走,剩余的_____%未消耗学费留存于目标公司账户。

  7.3 股权交割日前发生的退费(包括学员已提出退费申请但尚未实际退还的)由甲方负责,股权交割日后发生的退费由乙方负责。

  7.4 甲方未承担本协议约定的退费或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多侵占未消耗学费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未承担的退费数额、多侵占的学费数额减少股权转让价款的数额。

  第八条 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

  8.1 目标公司现有员工 人,乙方保证目标公司现有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甲方同时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确保员工队伍不因目标公司股权变动而产生波动。

  乙方和目标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此日期之后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由乙方承担。

  8.2 若股权交割日起6个月内,目标公司现有员工发生 人以上(包括 人)离职或分校校长离职的,视为甲方未尽到安抚员工的义务,乙方有权扣减本协议4.2.3条约定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8.3 截至股权交割日之前已经确定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由目标公司和甲方承担。但甲方未在本协议中向乙方披露相关债务的,该债务属于或有负债,按照或有负债的约定履行。

  甲方未依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债务的,致使目标公司或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供担保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8.4 截至股权交割日之前的或有负债由甲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4.1 甲方应当自乙方或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确实应由乙方或目标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乙方或目标公司清偿,并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8.4.2 若甲方未依本协议第6.4.1条约定清偿债务及承担相应损失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供担保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8.5 (如果甲方有多个股东的)本协议约定之甲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甲方应当向乙方给付的债务,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税费承担

  本协议项下所涉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0.2 对本协议约定的或有负债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10.3 协助并督促目标公司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分各项工商变更与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0.4 股权交割当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所有的信息资料、证照、各种印章、房屋租赁合同、财务资料、教育培训合同、劳动合同、相关许可文件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

  11.2 要求甲方配合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11.3 有权要求甲方移交所有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保证与承诺

  12.1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2.1.1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甲方及目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议、承诺等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冲突。

  12.1.2 与乙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及所拟订之交易,不会导致甲方和目标公司对其已签署的任何合同的违反、取消或终止,或者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其他正式文件下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实际发生,由甲方按本协议8.4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12.1.3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照、文件;财务资料、财务记录、财务报表、账簿或凭证;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政府批文、协议或类似的其他文件;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债权债务清单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及重大遗漏事项。

  12.1.4 目标公司的资产完全由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管理、控制和经营,没有任何未经披露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共有所有权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资产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上述资产的批准文件、注册、登记和其他手续已全部取得或完成,并仍然有效。

  12.1.5 甲方转让的股权是其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和第三人权益。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对其所受让的股权的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和限制。

  12.1.6 截至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正在审理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正在执行的涉诉案件;不存在因违规经营而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并可能被给予的行政处罚;无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欠缴的税款、费用、罚款等;亦不存在因违反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合同相对方经济损失的情形。否则,甲方应按本协议8.4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12.1.7 目标公司员工均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目标公司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12.1.8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就本协议项下所涉股权转让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谈判、协商、做出承诺或签订合同。

  12.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即设为违约,违约方应当以股权转让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3.1.1 不予办理或不配合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

  13.1.2 未依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债务、或有负债等的履行、负担相关费用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13.1.3 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和保证事项的;

  13.1.4 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的;

  13.1.5 其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或障碍本协议履行的。

  13.2 迟延履行责任

  13.2.1 乙方迟延给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天按迟延给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3.2.2 甲方在股权交割日不能完成交割或移交全部资料信息的,每迟延一天按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3.2.3 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13.3 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14.2 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而解除:

  14.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4.2.2 因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不履行的;

  14.2.3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4.2.4 甲方在股权交割日起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股权交割或资料信息的移交,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14.2.5 股权交割日前,其他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意外事件出现的;

  14.3 因甲方原因或在股权交割日之前出现意外事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事件。

  15.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5.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5.4 本协议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仍然具备履行条件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5.5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应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

  第十六条 保密

  16.1 协议双方对于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实物、电子等各类的财务资料、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单、人员信息、组织结构、各类协议、交易方案、本协议各项条款等信息资料以及各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秘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16.2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保密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16.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校初中部寒假告家长书 篇3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 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 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厂)与__________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 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_______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______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______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______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______%。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______%。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______%。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六条 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 件。

  第七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______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______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______%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______%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 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 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 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更多精彩文章 来自“秘书不求人”)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二十三条 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厂______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1、返还______%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2、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1.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2.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3.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 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4.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5.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 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 款。修改后的条 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 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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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