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
范文 |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精选8篇)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目的: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是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创业投资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30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2个,分别是: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证件名称:_______ 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证件名称:_______ 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姓名。 以货币出资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 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 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分担。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分担,剩余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姓名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 1、发生重大失误;2、未按时出资;3、怠于管理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失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____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 1 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此页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是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30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2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 2、普通合伙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姓名。 以货币出资 400 万元,总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 2、普通合伙人: 姓名 。 以货币出资 600 万元,总认缴出资 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 %。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分担。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分担,剩余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姓名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1、发生重大失误;2、未按时出资;3、怠于管理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失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解散: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 1 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目的:___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是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创业投资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3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2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姓名。 以货币出资 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 以货币出资 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分担。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分担,剩余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姓名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1、发生重大失误;2、未按时出资;3、怠于管理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失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________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 1 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此页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普通合伙人于年月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品牌公司](该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以设立时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身份证号码为,其他信息见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27]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6条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载明付款账号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邮件发出通知以后[15]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迟延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为准,该地址作为本协议相关事项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于三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条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7.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7.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8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8.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8.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8.3.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8.3.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8.3.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3.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8.3.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3.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3.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8.4.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4.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8.4.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4.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8.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8.4.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9条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执行合伙人同意; (2)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9.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9.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10条合伙份额转让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10.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10.4.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10.4.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10.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11条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1.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3.3清缴所欠税款; 11.3.4清理债权、债务; 11.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4.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1.4.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4.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12条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12.2.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2.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14条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5条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合伙人对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5.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5.6本协议一式[29]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5.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别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5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 主要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2.4.3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5 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经营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3.2 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 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2.3 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 6.1 有限合伙费用 6.1.2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 7.1 合伙人会议 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7.1.2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1.3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2 所得税 8.2.1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8.3 亏损和债务承担 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权益转让 9.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9.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3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9.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第十条 退伙 10.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3.4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2 标题 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3 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4签署文本 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协议生效日 14.1.3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7.1 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X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 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 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 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 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15.1 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退伙 16.1 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16.3 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6.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6.4.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6.5.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公司在获得累计【 】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 】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股权×【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资义务; 16.6.2 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16.6.4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9.1 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19.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9.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故意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公司同意向该有限责任合伙人授予【 】。具体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之签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7.1 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类型 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认缴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认缴比例(%) 总计 现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X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 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 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 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 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15.1 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退伙 16.1 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16.3 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6.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6.4.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6.5.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公司在获得累计【 】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 】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股权×【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资义务; 16.6.2 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16.6.4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9.1 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19.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9.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故意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公司同意向该有限责任合伙人授予【 】。具体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版有限合伙协议 篇8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 (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_____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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